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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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结算业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第三条 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本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一)人民币基本结算
2、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除前款规定外,本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服务项目及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总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分支行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总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第七条 本行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
3、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第八条 本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第九条 本行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制定本系统内统一的定价管理制度,明确定价范围、定价原则、定价方法以及总行和支行的管理职责。第十条 总行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各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第十一条 本行依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第十二条 本行有下列行为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4、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三条 本行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第三章 收费标准第十四条 收费价格明细表(见附表)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银行二一二年收费项目及标准服务项目名称适用客户政府指导价标准依据本行收费价格电汇汇划费对公(1)汇划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
5、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2)根据客户书面委托,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的加急即时业务,以上述规定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3)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款项免收电子汇划费。(4)汇划职工工资、退休金、养老金等,每笔收取2元。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2001】791号(1)汇划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
6、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2)根据客户书面委托,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的加急即时业务,以上述规定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3)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款项免收电子汇划费。(4)汇划职工工资、退休金、养老金等,每笔收取2元。支票对公手续费0.6元/笔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手续费0.6元/笔银行汇票对公手续费1元/笔,汇划费5元/笔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及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2001】7
7、91号手续费1元/笔,汇划费5元/笔银行承兑汇票对公按票面金额的0.5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按票面金额的0.5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对公通过邮电部门邮寄信件办理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业务时,按邮电部门规定的标准,托收银行向收款人收取单程邮费,付款银行向付款人收取邮费或电报费,22元笔(按邮局快递费收取)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通过邮电部门邮寄信件办理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业务时,按邮电部门规定的标准,托收银行向收款人收取单程邮费,付款银行向付款人收取邮费或电报费,22元笔(按邮局快递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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