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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遵守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树立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配套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总部”)作为所管理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本制度的执行主体,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 第三条 基金管理总部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2、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公司、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五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管理总部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第六条 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
3、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禁止行为 第七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八条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合规总监为此项事务负责人。 第九
4、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 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应当加强对基金管理总部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专业事项的,根据有关规定将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5、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合规总监应重点关注基金及基金管理总部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并对基金管理总部对外披露的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第十四条 对外正式披露的信息资料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许可,基金管理总部其他员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信息披露,不得以基金管理总部或基金名义与新闻媒体接触或回答问题、向外散发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经公司审批同意后,员工进行有关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时,应确保披露信息准确、真实和完整,没有重大遗漏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总部掌握内部信息的人员不得利用内部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也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将内部信息透露给他人,为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风险控制总部应定期对基金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向合规总监、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汇报。 第十九条 负责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和社会投资公众对基金投资的评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组织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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