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人客户授信后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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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法人客户授信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授信业务出账后的经营管理(简称授信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维护和强化客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及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等本行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是指法人客户(含其他经济组织)在我行办理的各项银行授信业务,主要包括各种贷款、贴现、保理,以及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后管理”是指授信业务出账后到本息收回或该授信业务终止前,通过对授信客户及各种可能影响客户还款的因素进行动态追踪、监测、反馈和分析,
2、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及进行处置,并同时反映客户需求和提高服务质量的行为,主要包括信贷资金的管理、授信后检查、风险分类和风险预警、不良授信的管理、授信基础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第四条 授信后管理应坚持“风险控制、双线检查、及时预警、适时处理、客户维护”的原则。第五条 授信后管理的目标是:(一)对各种可能影响客户还款的因素进行动态监测、及时预警、事前控制,主动、及时、及早发现并防范授信风险;(二)对授信客户情况进行追踪和反馈,搜集客户需求信息,推动深入营销和服务增值,维护和发展好本行客户;(三)发现并完善本行授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本行授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第二章 授信后管理的机构和职责第六
3、条 授信后管理由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包括支行、公司业务部门等)、授信后管理部门、会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共同完成。第七条 授信业务经营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一)落实授信业务附加条件,与会计部门密切配合,动态监督授信客户信贷资金流向及客户资金周转情况、贷款利息管理、授信业务到期、逾期处理等工作。(二)实施授信后检查及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分工作。(三)按规定做好风险预警工作,对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及时向授信后管理部门报告并提出自己的处理建议,组织实施风险处理措施或方案等。(四)及时了解优质客户的业务需求,并提供差别化服务,密切银企关系。(五)按规定收集资料、做好档案管理、客户信息和信贷系统维护、台
4、帐登记等工作。第八条 分行应设置独立于业务经营部门和授信审查之外的授信后管理的部门或岗位,并配备合理的专职人员。对授信后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从严要求,不具备资格的不得从事授信后管理工作。授信后管理人员资格由分行认定,并且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三年以上的银行授信工作经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熟悉金融、财务专业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行业、专业有较为深入的认识,责任心和风险意识强。第九条 分行授信后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辖内授信后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研究、处理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反映的授信后管理工作中的问题、重大事件。(二)及时监控辖内信贷资产的运营情况,按规定做好风险预警,针对已经或可能
5、出现的资产风险,提出化解和处置措施,并将实施情况报总行。(三)负责组织实施辖内授信业务的授信后管理工作,审核经营部门的贷后检查报告。(四)负责对辖内从事授信后管理的人员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五)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信贷台帐、信贷报表等工作。第十条 会计结算部门要与授信业务经营部门、授信后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做好对授信客户信贷资金流向、帐户存款的监督和贷款本息的扣划等工作。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移交的不良资产进行管理。第三章 信贷资金的管理第十二条 信贷资金的管理包括信贷资金流向监控、贷款利息管理、授信到期、逾期处理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三条 信贷资金流向监管实行实时监
6、控的原则。信贷经营部门必须对每笔信贷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对需会计部门协助监管信贷资金用途的,必须向会计部门发出协助监管通知书,由会计部门协助监控信贷资金使用。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管理(一)贷款尚未到期,尚未欠息的客户,如客户帐户资金不足以归还当期利息的,经营部门应在结息日前提示客户准备资金归还利息;结息日次日,对有欠息企业发出催收通知书(附件1),敦促企业偿还利息,对贷款已经到期企业,利息催收与本金催收同时进行。(二)应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对违约客户计收罚息。(三)停、减、缓、免贷款利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和总行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授信业务到期、逾期处理(一)授信业务到期前,业务经营部
7、门根据客户实际情况提出授信到期处理意见,包括制定退出计划,提前收贷、续授信、借新还旧、展期、重组等,并按规定上报授信后管理部门。(二)业务经营部门应在授信业务到期前一个月向客户提示还款。(三)授信业务出现逾期,业务经营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和在授信业务逾期期间,每季度应向受信人、担保人发送逾期授信业务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借款人、担保人盖章确认的催收回执。借款人、担保人不予盖章确认的,应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送,将邮寄回执、发票复印件等留存归档。(四)业务经营部门应及时通知会计人员从受信人或保证人存款帐户上及时扣收贷款本息,与会计部门沟通了解本金、利息的实际归还情况,并对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实行监控,直至贷款
8、本息全部收回为止。第四章 授信后检查第十六条 授信后检查是指授信业务发生后,检查人员对受信人信贷资金使用、受信人和担保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的和财务变动情况、抵质押物状况、本行对客户服务情况等进行追踪检查和反馈,以及时发现授信风险变化情况,对企业到期还本付息能力进行判断。同时应进一步掌握客户对本行服务的需求信息。授信后检查的方式方法、内容与授信调查基本一致,并应根据授信后检查的特点和具体的业务品种的要求,侧重点有所不同、内容有所调整。第十七条 客户回访。业务经营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原则上按月)对客户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和掌握客户各方面的最新信息,并收集有关资料,对重大变化要及时调查和核实,分析
9、对授信的风险影响。每次回访情况要如实反映在客户回访报告(附件2)。第十八条 授信后检查实行业务经营部门的检查与授信后管理部门检查相结合的“双线”检查模式,“双线”检查是指业务经营部门和授信后管理部门分别对授信客户进行的检查。第十九条 业务经营部门的授信后检查应做到双人实地查看(不包括针对信贷资金用途的检查),收集相关资料,填写回访报告,如实记录有关情况,认真做好书面检查报告(附件3,可根据业务具体情况适当增减内容),并报经营部门业务负责人审阅、签署意见后向授信后管理管理部门报送。经营部门必须如实记录和反映检查内容,不得隐瞒或掩饰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第二十条 业务经营部门授信后检查的内容(一)授
10、信业务首次检查,主要是针对信贷资金用途进行的检查,收集支付凭证资料,并形成授信后首次检查报告(附件4)。(二)首次检查后,授信后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1.受信人基本情况:检查主体资格是否依然有效,名称、股东及管理层的变化情况、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个人财产变化情况,关联企业变化情况,是否涉及重大法律纠纷,并分析变化对授信风险的影响。2.检查受信人生产经营及产品市场是否发生变化、所属行业、国家产业政策变化情况,并分析变化对授信风险的影响。3.受信人财务状况:核实企业提供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分析资产、负债总量及结构变化,产值、销售、成本、费用、利润、现金流、银行融资变化、或有负债变化及资产对外抵押情况
11、等。通过财务报表比较,分析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原因以及对授信风险的影响,并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预测授信到期时的财务状况。4.履约、合作情况:检查受信人在金融同业的履约情况;我行贷款的使用情况、付息情况、以及授信附加条件执行情况、有无新增经济纠纷等并分析变化对授信风险的影响。5.担保措施:检查担保手续情况,担保能力及担保意愿变化情况。其中:(1)对保证人的检查比照对受信人的检查要求执行。(2)对抵(质)押担保类授信业务,检查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变动信息,检查抵(质)押物市场公允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变化情况,抵(质)押物法律风险变化情况,抵(质)押物变现能力变化情况,抵质押物由第三方保管的,应检查抵质押物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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