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人客户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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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银行法人客户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法人客户贷款行为,保证信贷资产安全,提高贷款使用整体效益,根据公司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贷款是指我行向法人客户(含其他经济组织) 提供的按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本外币货币资金的行为,但不包括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第三条本办法是对贷款管理的基本规定,对具体的贷款业务品种还需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我行法人客户贷款管理分为贷款受理与调查、贷款审查与审批、贷款出账、贷后管理等四大环节。第五条我行法人客户贷款坚持依法合规、审贷分离、分级审批以及尽职问
2、责的管理原则。依法合规是指我行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我行有关规定。审贷分离是指我行贷款必须坚持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与贷后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分级审批是指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权限内审批贷款,超权限的逐级上报有权部门审批。尽职问责是指我行对不尽职的授信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第二章贷款种类第六条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13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5 年以下(含 5 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 5 年以上的贷款。第七条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一)信用贷
3、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二)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保证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第三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项目建设、运营期为基础,综合我行信贷资金供给能力、项目建设需要和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贷款期限包括提款期、宽限期
4、和还款期。提款期是从合同签订生效日起,到合同规定的最后一笔贷款本金的提取日止;宽限期是从贷款合同签订生效日起, 到合同规定的第一笔贷款本金归还日止;还款期是从合同规定的第一笔贷款本金归还日起,到贷款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日止。流动资金贷款只规定还款期;而固定资产贷款可设置宽限期,但宽限期不得超过建设期结束后一年。第九条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贷款合同应明确还款日期,借款人必须按照还款日期还款。借款人如需就还款期作调整,必须在约定的还款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方为有效。还款方式分为还款期结束前一次性归还和还款期内分次还款。我行贷款尽量采用分次还款的方式;但中长期贷款必须采用分次还款的方式,
5、根据借款人或项目生产经营状况和现金流测算确定还款日期,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第十条 贷款展期:贷款到期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必须在到期前规定时间内向我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展期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并按x银行授信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3 年。第十一条 贷款定价贷款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计息方式,浮动周期可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或一年。对短期贷款,在具体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根据利率走势选择对我行有利的计息方式,在预期市场利率上升的情况下,一般采取浮动利率,反之,则
6、采取固定利率。对中长期贷款,原则上采取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水平一般应与授信业务的风险成正比,风险越大,定价越高,以保证授信业务收益可覆盖授信业务的所有成本。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和方式时,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根据收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一)贷款的风险程度;(二)银行的资金筹集成本;(三)贷款期限长短;(四)国家金融政策的有关规定及利率的波动性;(五)同业竞争;(六)客户对我行的综合贡献度等。第十二条贷款利息的计收(一)各分支机构与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我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和交付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二)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
7、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 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三)对逾期贷款和违反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照规定计收罚息;对拖欠利息的按规定计收复利。(四)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擅自对贷款实施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三条贷款的申请我行各级信贷经营单位是受理法人客户贷款申请的具体部门。营销人员应根据我行信贷政策展开营销工作,客户标准不得低于我行要求的最低标准。各级营销人员在营销贷款时,应要求客户向我行信贷经营单位直接申请,同时要求客户按我行要求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和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贷款申请人及担保人合法存续、申请贷款和提供担保的
8、文件;(二)我行认可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如未经审计,应予以说明)的或财政部门核准的前三年度或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以及申请贷款授信前一期的财务报表;(三)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 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四)项目贷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有权部门批准文件;(五)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四条受理贷款申请各级信贷经营单位接到客户贷款申请后,根据我行信贷政策、有关贷款管理规定,结合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对客户进行初步筛选。(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可以接受其申请: 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国家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办理了年
9、检手续;2.持有有效的贷款卡(证);3.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其核心管理人员有较高的素质;4.生产经营合法合规,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授信用途合法合规;6.信用状况良好;7.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授信的,所建项目已经获得国家有权部门批准;项目的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8.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二)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客户,不得受理其申请: 1.贷款所支持的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获得上级法人单位同意借款的授权的。3.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三)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客户,不得受理其新增授信: 1.已
10、被监管当局或我行列入贷款预警名单、或已知被其他银行列入贷款预警名单。2.在我行或他行有欠息、逾期等违约行为的。3.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4.总行有关信贷政策中限制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信贷经营单位应根据我行授信调查和具体业务品种的管理规定进行调查。(一)信贷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时,必须实行双人(至少)调查,并明确主辅办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应根据我行授信调查和具体业务品种的管理规定采取直接调查(低风险业务除外),并辅以间接调查的方式开展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调查申请人和保证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和保证
11、人的合法身份、内部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关系,经营管理情况,信用记录,申请人和保证人所处行业的情况,有权决策机构的决议程序和决议内容、公司治理结构等。2调查申请人、保证人在他行及我行已有授信额度及使用情况。3调查申请人和保证人提供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并分析其财务状况。4调查申请人的真实贷款用途和固定资产项目情况。5对设定抵(质)押担保的,实地调查抵(质)押物。(二)信贷经营单位根据调查情况,完成以下工作: 1信用等级评定。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评级结果内部掌握,不对外公布。2. 确定担保方式。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特点、资金周转情况、经济实力和项目本身的抗风险能力来综合确定担保
12、方式。如果借款人财务状况优良、经济实力雄厚、未来发展前景广阔,综合抗风险能力强,可酌情放宽担保条件,直至免除担保;反之,则应在担保条件上从严要求。如果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保证贷款的偿还,可同时采用多种担保方式。3. 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应原则上根据以下 5 个因素中的最小一项决定:(1)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2)借款人偿还能力;(3)根据本行统一授信制度能够给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4)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按照流动资金测算的管理规定测算的限额;(5)本行与客户建立或保持良好关系所需的授信额。 4确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根据“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和本行有关要求,合理确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受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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