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外事工作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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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1 目的 进一步贯彻党和国家的外事工作方针政策,规范外事申报、审批及办理程序,加强集团公司外事管理工作,更好地为企业生产经营、对外贸易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服务。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及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3 编制依据 3.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外事工作管理办法(国资发外事2010165号) 3.2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 4 释义 4.1*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集团”(用于对外),“集团公司”(用于对内)。 4.2总部机关 指集团公司的管理中心,由各职能部门组
2、成。 4.3所属二级公司 指直接由集团公司管理和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 4.4所属三级企业 指由二级公司管理和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 4.5所属单位 指集团公司或所属二级公司作为出资人,在中国境内外设立的全资或控股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分公司以及前述企业在境内外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办事机构等。 4.6外事管理是指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与外国政府、民间组织或个人进行的公务交往活动,以及其他涉外事宜的办理和组织协调。 5 工作范围 5.1集团公司外事工作范围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为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外交部、中央纪委(监
3、察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管理集团公司外事工作。 5.1.1 遵照党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指示,制定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检查、指导和协调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外事工作。 5.1.2 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审批、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邀请和接待国外人员来访任务的审批、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5.1.3 按规定权限组织和办理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 5.1.4负责集团公司因公出国(境)人员因公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和签注、赴台通行证和签注的申办和管理工作。
4、 5.1.5 承办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与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事公务往来和工作联系。 5.1.6承担国际和地区会议等国际活动的报批或协调工作。 5.2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外事工作范围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开展外事工作。 5.2.1 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于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外事工作细则。 5.2.2 按要求选派因公出国(境)人员,认真做好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治审核工作,保证因公出国(境)任务的顺利完成。 5.2.3 按要求提供办理因公护照、签证等手续所需材料,协助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好因公出国(境)
5、、邀请外宾来华的手续。 5.2.4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爱国主义和组织纪律性教育,使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严格执行各项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外事礼仪礼节,维护国家尊严。 5.2.5 负责收缴因公出国(境)团组回国后的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和赴台通行证,并及时上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地方外办办理的证照交地方外办保管。 5.2.6 负责收缴因公出国(境)团组回国后的总结报告,并抄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5.2.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 工作原则 6.1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6.2注重政策性、科学性、计划性、时效性的原则; 6.3规范、统一、
6、透明的原则; 6.4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确保安全、注意保密的原则。 7 审批权限 7.1组团单位必须是因公出国(境)任务的直接承担者。 7.1.1 原则上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报送因公出国(境)组团任务时,只能提出本单位人选;如因工作关系需要外单位人员参加,应事先向集团公司请示。 7.1.2 确因业务需要,集团公司总部及系统内各单位可以选派人员参加外单位的因公出国(境)团组。 7.1.3 同一单位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安排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7.2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因公出国(境)任务及团组成员在上报集团公司前必须先经本单位企业法人代表审核同意(法人代表和政工人员
7、,经所在单位党委书记审核同意);三级企业组团出访,需先报二级公司外事主管领导审核,团组成员中包括本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指董事长、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下同)的,需经二级集团董事长和党委书记联签。 7.3各类因公出国(境)任务,具体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7.3.1 集团公司班子成员中主要领导人员(指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因公出国(境)需由集团外事部门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外事工作管理办法(国资发外事201016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将任务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因公出国(境)任务需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7.3.2 因公出国(境)团组中包括
8、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其它成员,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和党委书记联签;成员中只包括集团公司各部门人员,须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集团公司主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批。 7.3.3 因公出国(境)团组中包括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公司主要领导的,经本单位主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和董事长联签。 7.3.4 因公出国(境)团组中包括集团公司所属三级企业法人代表,经本企业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审核后,上报二级集团董事长和党委书记联签,再报集团公司外事主管领导审核。 7.3.5 确因工作需要,参加集团公司以外单位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应事先向集团公司请示,经同意后方可与组团单位进行联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9、7.3.6赴港、澳、台地区访问,同样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劳务人员因公出国(境),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8 因公出国(境)政审 8.1 为加强外事工作管理,保证因公出国(境)任务的顺利完成,必须认真做好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作风正派,遵守纪律,身体健康,熟悉本职业务,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因公出国(境)所担负的任务。 8.2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出国(境),因公出国(境)任务一般由集团公司一同审批,不再另行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手续。以上人员因公出国(境),在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
10、审批时,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8.3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其他人员的政审工作,由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党委负责,按要求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政治审查表,并提出审查意见,与因公出国(境)任务请示一并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其他人员的政审工作,由各单位党委负责,按要求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政治审查表,并提出审查意见,与因公出国(境)任务请示一并上报集团公司。 8.4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批件有效期最长为三年。有效期内再次因公出国(境),只需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在政审有效期内发现因公出国(境)人员有问题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
11、源部,撤销其政审批件。在政审批件有效期内调动工作的人员,再次因公出国(境),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8.5以下人员不得因公派出国(境):一是试用期和实习期未满人员;二是在政治、经济、外事方面存有问题尚在审查的人员;三是受各种处分不满一年的人员;四是患严重疾病的人员;五是与因公出国(境)任务关系不大的人员。 8.6 各有关单位对因公出国(境)政审要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如实上报,不按规定上报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责任。 9 因公出国(境)报批程序 9.1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及系统内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中心任务和对外发展需要按照中央有关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科学制定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并报送集团外
12、事部门备案。 9.2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及系统内各单位因公出国(境)任务都要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 9.2.1集团公司领导受上级单位派遣或集团层面自组团组因公出国(境),应由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根据办公室出具的邀请函、随访人员和行程安排,报送因公出国(境)任务。集团公司领导随所属单位因公出国(境),应由组团单位的外事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因公出国(境)任务。 9.2.2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其他人员因公出国(境),由组团部门或单位报送因公出国(境)任务。 9.2.3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应由组团单位外事归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核后,报送因公出国(境)任务。 9.3组团单位必须提前45天由
13、本单位外事归口管理部门向上级外事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因公出国(境)任务请示。 9.3.1 报送的具体材料包括:正式请示件(用单位抬头纸打印,请示件中的“签发人”必须是“7 审批权限”中所规定批准人的手写签名)、出国赴港澳任务请示表、拟派出国(境)人员登记表、因公出国(境)人员政治审查表(或备案表)、申请出国(境)人员个人情况表、境外邀请信或邀请电(附中文翻译),以及经费来源、境外路线、时间安排情况说明。 9.3.2应按“7 审批权限”规定的相应权限进行审核,因公出国(境)人员按“8 因公出国(境)政审”规定的权限进行政治审核。 9.3.3 因公出国(境)任务请示中涉及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人员,应在
14、申报文件中注明其隶属的、具有外事审批权的上级主管单位。 9. 3.4因公出国(境)任务请示应报送原件正本。 9.4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收到申报单位齐全的因公出国(境)任务请示材料后,按第7条所规定的权限呈领导审批。一般在4个工作日(特殊紧急状况,可缩短至1-2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 9.4 对非本集团公司系统组团的因公出国(境)任务除需上报上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出示由组团单位出具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和“征求意见函”。 9.5 因公出国(境)任务经批准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因公护照、签证、签注、出境证明等手续。 10 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 10.1
15、因公出国(境)任务应有明确的目的和实质性的内容,并有详细的经费来源、出访国别(地区)、线路、时间安排等计划。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每次出访不得超过 3 个国家和地区(含停经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 10 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拉丁美洲、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的航班和团组可适当增加1天)。其他人员出访需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10.2因公出国(境)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对全团成员在境外活动负责,团长由组团单位指定。团长的职责是:以身作则,遵守外事纪律,保证出访计划顺利执行,负责全团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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