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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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监管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企业在发生资产损失事项后的核销工作流程,根据国家颁发相关法规和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xx或集团)制定的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资产或公司)及各所属企业。第三条 公司财金部是资产核销牵头管理部门。第二章 资产损失核销流程第四条 按照xx管理制度的规定,xx资产及各所属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事项,都必须上报集团核准后方可核销。第五条 本办法提出的资产损失事项,是指企业已经发生的各项资产灭失(含事故性资产灭失
2、),包括坏账损失、实物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对外担保损失等资产灭失事项。第六条 所属企业在发生损失事项后,必须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收集必要证据,同时应就资产损失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第七条 发生资产损失的所属企业在获取核销依据后,应在上报前召开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根据损失金额和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决议,随同核销申请报告逐级上报。第八条 xx资产负责提出本级和所属单位的资产损失核销申报事项,在向集团申报前应比对本办法规定,对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资产损失核销条件进行全面审核,对损失依据充分的事项,按每个单项填报中国海运资产损失申报表。申报表由xx资产财务资金部填制
3、,监察审计(风控)部审核会签,同时要求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行文上报集团审批。第九条 资产损失核销报告除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资产损失申报表及必要的核销依据外,还应包括资产损失项目的过程阐述及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及整改情况、责任人的落实及追究情况等方面的内容。第十条 发生资产损失的单位以xx批复文件为依据,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处理。第十一条 经核准作财务核销处理的资产损失项目,相关单位应及时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获得税前扣除依据。第十二条 根据国资委相关规定和集团相关管理制度要求,资产损失项目作财务核销处理后,不得将该项目资产作最终灭失处理,相关单位应将项目转入账销案存资产管理
4、,并由指定部门和专人作进一步追索和清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三条 按集团账销案存管理规定的要求,各单位必须指定部门和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每季终了,各单位应就本季度账销案存资产的清理、追索和销案情况上报集团。第十四条 对符合销案条件的账销案存资产,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提交销案报告,根据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核准意见的书面记录文件作销案处理,销案处理情况按季上报集团,重要项目的处理情况应及时专题上报。第三章 资产损失核销依据第十五条 资产损失核销的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5、。第十六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各项资产损失核销的必备证据,规范企业内部资产损失核销申报行为,本办法对资产损失认定条件做详细的要求说明。第十七条 坏账损失指企业确实无法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及预付账款。企业发生坏账损失事项,按以下情况分别收集核销依据:1. 债务单位宣告破产:法院关于债务人破产终结裁定书;2. 债务单位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由县以上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3. 政府责令关闭:政府责令关闭文件;4. 债务人失踪或死亡:由债务人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失踪或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债务人失踪、死亡的证明,以及债务人遗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
6、、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5.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气象、消防等部门出具的受灾日的气象报告和受灾情况证明,以及保险理赔资料;6. 法院判决、裁定:法院判决或裁定败诉的,取得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的,取得法院执行未果和终止执行的裁定书;7. 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材料;8. 逾期三年以上往来款项:1) 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且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2) 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的,由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终止收款意见书,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3)
7、与债务人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收回的,由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并提供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9. 逾期未能收回且单笔金额较小: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10. 当债务人为关联方企业时,必须在债务人宣告破产或以其他形式撤销,且债务无承债人的情况下,方可核销。该核销依据为取得债务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或县以上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11. 其他足够证明该应收款项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第十八条 实物资产损失指各种有形实体资产发生盘亏或因报废、毁损、霉烂变质等原因使得该实体资产失去转让价值,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企业发生实物资产损失事项,按以下情况分别收集核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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