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工程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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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环境与施工生产协调发展,防治企业生产、职工生活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活与生态环境,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局的管理方针和目标,结合局施工生产活动的特点,突出“关键在落实、重点在项目、根本在管理”的工作管理思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各单位施工生产、生活、服务等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使环境保护工作有序可控。 第三条 环保工作应贯彻局环境保护的管理方针,教育和提高全体员工的生态保护、污染预防意识和
2、能力,有效开展节约能源、合理配置与充分利用资源、有效控制和管理环境因素和减少废弃物,倡导绿色施工、污染预防,努力实现社会环境质量、企业环境行为的持续改进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局的环境管理目标是“资源、能源消耗量实现定额要求,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在此基础上,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高要求的环境管理目标和指标,制定与实施能够保证其目标、指标实现的管理方案,持续提高环境管理的绩效监视和测量水平。 第五条 环境管理目标的实现实行逐级负责制。 第三章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人员 第六条 局安全质量部在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监察、指导全局施工生产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
3、(各子公司、分公司、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要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并设专(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各级机构的环保工作要接受上级和地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 各单位专(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要熟悉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知识、懂生产业务、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并相对稳定。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局安全质量部环保工作的职能是: 1贯彻国家、相关部委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收集、建立和及时更新局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2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的绩效监视和测量进行管理;负责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合规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及事故、事件、不符
4、合的统计工作,对局所属单位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监察,并形成检查记录。 3组织参与局有关环境保护的办法、目标和环境管理方案的实施。 4监察所属各单位施工生产区、生活区的生态保护,以及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和污染处理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 5. 年底对施工项目的各项活动的合规性评价运用统计技术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评价结果。 6. 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处理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诉,参与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第十条 各单位环保部门的职责是: 1对本单位的环保目标负责,根据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工艺及环境特点,编制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制定环境管理方案,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安全质量部备案。 2负责对所属单位
5、环境管理绩效监视和测量进行管理;负责对所属单位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合规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及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统计工作;对所属单位的环境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3对各自生活及施工生产区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施工现场委托地方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监测。定期将本单位环境合规性评价报告报局安全质量部。 4年底对所属施工生产项目的各项活动的合规性评价运用统计技术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评价结果,同时报局工程管理部和安全质量部备案。 5协助上级和地方环保、水保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本区域内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第五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各建设项目开工前,应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应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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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 工程局 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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