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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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人民币账户管理,依据有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以及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关于规定,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存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账户分为银行结算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其他人民币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以取得利息为目的的理财性账户,不具备结算功能,包括单位定时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反洗钱有关制度的规定。开户银行应依法为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文件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开户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第二章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资料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关于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当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认中商定的出资人名称;(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三)没有
4、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当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五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核准形式分为核准类和报备类。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为核准类账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为报备类账户。报备类账户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录入有关证明材料信息,无需向本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报送纸质材料。 第六条
5、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前不得办理收付款业务,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正式开立之日”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为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为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第七条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必须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文件资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各开户银行应明确有关部门并指定人员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文件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在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复印件上逐份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名章。会计部门
6、依据有关有关部门提供的已核实无误的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办理相应的处理手续。 第八条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或*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印鉴卡片,并将印章式样和关于证明资料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第二节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九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办理开户手续,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
7、账户除外。 第十条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十二)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资质的工会组织。 (十二)其他组织,指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第十一条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提供下列证明资料文件(原件正本及复印件): (一)企业法
8、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预算单位开户需取得本地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批表,在向人民银行送交开户资料文件资料时,必须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审批表;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
9、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异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外地常驻机构登记证。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关于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十二)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资质的工会组织,应出具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十三
10、)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村民小组应提供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十四)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必须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开户银行提交税务登记证、单独的国税或地税登记证。依据有关国家关于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应出具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资料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提供了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则不需要再单独提供税务登记证。(十五)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了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则不需要再单独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十六)机构信用代码证(除新注册设立的
11、单位外)。(十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经办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还需出具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书。授权书中应对被授权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权限等内容做明确说明,并在授权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章)。 第十二条 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必须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出具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如其注册地已运行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的,可不出具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第十三条 开立程序:经办人员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审核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合规;存款人填写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准确,银行结算账户性质
12、选择是否准确。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所填写的要素与开户证明资料文件上记载的内容一致。 (二)存款人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公章的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的名称应与开户证明资料文件上记载的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一致。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账户名称为主管单位加附属机构名称。 (三)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存款人关于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 第十四条 开户资料文件资料核实通过后在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复印件上逐份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
13、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名章,由指定柜员进行业务处理。 第十五条 柜员使用“21000人民币开户”交易,如是新客户,则会先登记客户信息造成或产生客户号后,再登记账户信息造成或产生账号,用以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的账号栏。开立新注册的验资账户,则使用“2002验资户开户”交易办理开户手续。 会计主管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签署审核建议或意见、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员签章,并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栏目由开户银行审核后填写”中填写关于内容: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代码及账号。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内容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开户资料文件资料(所需证明资料
14、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下同)报送本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第十六条 经人民银行审核后,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银行收到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二联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和经办员签章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后,一联连同开户许可证交存款人,一联与其他开户资料文件资料一并专夹留存保管。 (二)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银行收到人民银行退回的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后,留存一份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其余退还存款人。柜员使用“202销户”交易,将已建立的账户撤销。 (三)资料文件资料不齐或信息错误的,开户银行应参照人民银行审核后注明的原因,要求存款人补充关于资料文件资料、修改关于信息。 (四)村民小组开
15、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撤销原在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账户下设立的账户。 第十七条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二)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第三节 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十八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未能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指同一营业机构)开立。 临时机构已在住所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未能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
16、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须出具的材料: (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资料文件(详见第十一条)。 (三)借款协议或其他结算需要的关于证明。 第二十条符合开户条件的,柜员使用 “100人民币开户”交易,如是新客户,则会先登记客户信息造成或产生客户号后,再登记账户信息造成或产生账号,用以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的账号栏。会计主管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签署审核建议或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员签章,并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栏目由开户银行审核后填写”中填写关于内容: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代码及账号。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
17、账户申请书的内容立即录入到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第四节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管理与使用下列资金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
18、、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资料文件(详见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资料文件(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一)预算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关于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4、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关于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关于资料文件。 (二)非预
19、算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关于证明和资料文件资料。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6、银行等金融机构就存放同业资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资料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各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关于的证明。收入汇缴
20、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8、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关于部门的批文或证明。9、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内设机构 (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1、本地建筑施工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资料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有关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协议。存款人可以依照国家现金管理的关于规定从该账户支取现金。1、全国性的企业集团所属机构众多,且所属机构按 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
21、独立开户主体资格资质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以总公司名称或法人单位名称加所属机构名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时,按规定需提供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12、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关于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关于资料文件。 第二十三条 开户银行的处理手续 收到经审核的开户资料文件资料,柜员使用“2100人民币开户”交易,如是新客户,则会先登记客户信息造成或产生客户号后,再登记账户信息造成或产生账号,用以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的账号栏。会计主管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签
22、署审核建议或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员签章,并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栏目由开户银行审核后填写”中填写关于内容: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代码及账号。将预算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变更)申请表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内容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开户资料文件资料报本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将非预算单位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内容立即录入到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其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文件资料不必报送人民银行。 第二十四条 核准类专用存款账户的处理手续 (一)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银行收到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二联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和经办员签章的开立单位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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