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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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二xx年十二月XXXX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XX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XX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XX集团有限公司、XX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单一资金信托),为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XXXX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有限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达成本协议。第一条 一般声明1.1 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订立本协议依据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以及相关的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1.2 合伙协议本协议构成合伙企业法第四条所述之“合伙协议”。
2、第二条 释义2.1 名称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XXXX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1.1 本协议,指XXXX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2.1.2 第三方管理人聘任协议,指 和 签订的编号 。2.1.3 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XXXX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1.4 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2.1.5 有限合伙人,指认缴出资,且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以及通过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2.1.6 普通合伙人,指认缴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
3、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同时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本协议中指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可能按照本协议更换的人。2.1.7 第三方管理人,指xx证券有限公司(下称“xx证券”),即普通合伙人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聘任的第三方管理人,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投资项目管理、项目推介等服务。第三方管理人受合伙企业委托和授权,代表合伙人的权益,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决策和运作。2.1.8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2.1.9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金额。2.1.10 实际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金额。2.1.1
4、1 出资份额,每一出资份额等于人民币1元。2.1.12 总认缴出资额,指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总和。2.1.13 总实际出资额,指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总额,该金额等于本合伙企业总出资份额。2.1.14 合伙费用,指由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开支。2.1.15 管理费,指合伙企业向执行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费。2.1.16 第三方管理人费用,指合伙企业向第三方管理人支付的相关管理费用。2.1.17 合伙企业法,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1.18 人、人士,指任何中国籍的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2.1.19 “元”,若非特别指出币种,指人民币。2.2 标题本
5、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第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3.1 设立各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3.2 名称3.2.1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XXXX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3.2.2 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决议同意,可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3.3 主要经营场所3.3.1 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为_ 。3.3.2 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决议同意,可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并办理相应
6、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3.4 目的本合伙企业的目的是通过合伙企业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投资,为各合伙人获取投资收益。3.5 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3.6 期限3.6.1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经营期限到期前,经各方一致同意,共同修订本协议,可再行延期年。3.6.2 经营期限届满,如本协议第11.3约定的“总结算日”尚未到来,则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应顺延至“总结算日”;在此前提下,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普通合伙人具体办理延长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相关手续,全体有限合
7、伙人应当给予必要配合。3.6.3 经营期限届满,如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仍未能变现或需要处置抵(质)押物或行使担保权利等,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提议,经全体合伙人决议同意,普通合伙人有权以变现合伙企业财产为目的相应延长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并通知有限合伙人。3.7 设立手续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共同授权普通合伙人XXXX,具体办理与合伙企业设立有关的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第四条 合伙人及出资4.1 普通合伙人4.1.1 有限合伙企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_,住所:_。 普通合伙人认缴100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出资期限为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_内缴足。4.2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成立时有限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数额如
8、下表。名称住所营业执照 注册号认缴出资数额(万元) 合计-4.3 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资金出资。4.4 出资有限合伙人之出资在有限合伙成立日后_内到位。4.5 逾期缴付出资若有限合伙人未能于出资截止日足额缴付出资,届时,普通合伙人应向该有限合伙人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自此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催缴期”),该有限合伙人应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在催缴期内未缴付出资的,普通合伙人在此获得各合伙人授权、可独立决定除名该有限合伙人、要求该有限合伙人退伙,在此情况下,被除名的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不享有任何权利;逾期二十日以上未足额缴付出资的,普通合伙人在此获得各合伙人授权、可独
9、立决定将该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缩减至其实缴出资额。4.6 出质禁止任何合伙人均不得将其对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出质。第五条 合伙人决议5.1 合伙人决议事项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全体合伙人可就下列事项做出决议:5.1.1 决定有限合伙名称或主要经营场所的变更;5.1.2 决定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的变更、除名及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或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5.1.3 决定本协议的修订;5.1.4 审阅普通合伙人提交的年度报告;5.1.5 变更第三方管理人;5.1.6 第三方管理人聘任协议的变更和终止;5.1.7 就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做出决议;5.1.8 超出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限制范围进行的投资活动;
10、5.1.9 其他本协议或法律规定需由合伙人决议的事项。5.2 合伙人决议规则除本协议约定须由全体合伙人通过的事项外,就合伙人决议的事项需由合计持有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可实施。合伙人做出决议,不必采取会议形式,而由各合伙人分别以书面形式出具意见,通知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根据各合伙人的书面意见最终形成合伙人决议,变更决定书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6.1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为保障合伙企业在投资时做出更科学地投资决策,有限合伙企业特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合伙人同意,投资决策委员会为_。投资决策委员会由_名委员组成。其中,_。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_名
11、委员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表决规则,通过选举产生。6.2 决策权限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投资决策委员会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6.2.1 对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投资周期、市场方向、合作伙伴、产品选择、投资方式、投资收益、投资额度、后续管理等内容)进行审议并表决;6.2.2 委派人员,代表合伙企业,参与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与监督,包括人事、成本及预算、施工、现金流、印鉴、营销等各方面;6.2.3 委派人员,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并依据项目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6.2.4 对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进行审议并表
12、决;6.2.5 对对外签订的投资合同进行核准;6.2.6 依据合伙协议约定,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作出决策;6.2.7 对合伙企业的资产处置进行审议;6.2.8 在维护全体合伙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合伙企业的现金及非现金分配时间;6.2.9 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评议的事项;6.2.10 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应当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6.3 会议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_季度召开一次。委员会主席和普通合伙人可以负责召集和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及临时会议。主席因故无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书面委托的委员代为履行。普通合伙人应在投资决策委员
13、会会议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知各位委员。6.4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表决规则会议由全体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每一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所有审议事项均采取“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_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_票为未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原则上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会签或通讯方式书面作出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在收到呈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议,如有特殊原因,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对于被投资决策委员会否决的投资项目,普通合伙人在对相关问题作出充分的说明后,30日内还可提请复审一次。复审未通过的项目,除项目本身发生重大变化外,原则上不得再行上会;有条件通过的项目,普通合伙人按投资决
14、策委员会确定的期限和文件向全体委员补充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未补充完整或委员对补充材料认为仍不符合要求的,按被否决的投资项目处理,除项目本身发生重大变化外,原则上不得再行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6.5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义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本着高度负责、勤勉尽责的精神认真审议每一个投资项目,客观公正地提供意见并进行表决;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均对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如发现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则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取消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资格,并通知委派方另行委派。6.6 委员的更选委员辞任、被撤销资格或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投资决策委
15、员会委员的,由委派或推荐该委员的合伙人,按照第6.1条约定的方式,重新推荐或委派委员。6.7 其他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提议,全体委员同意,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如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所审议项目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或该委员的委派方存在利害关系,该委员应主动申请回避,如仅由于该等人员回避所导致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与会表决人员人数不足,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可照常召开,不受召开人数条件限制。第三方管理人委派的委员不受本条限制。第七条 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务的执行7.1 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7.2 合伙事务的执行7.2.1 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
16、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XX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即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7.2.2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按期缴付出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7.2.3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委托产生。7.2.4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力全部排它性地归属于普通合伙人,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7.2.5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普通合伙人有权以有限合伙企业之名义或以其自身的名义,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事先审核
17、同意,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有限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有限合伙之财产,以实现合伙企业之经营宗旨和目的。7.2.6 普通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有限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7.2.7 普通合伙人可将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第三方管理人办理,如果委托其他人办理应取得合伙人会议的批准。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会议决议的事项以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事项,应提交合伙人会议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7.3 普通合伙人具体权限7.3.1 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
18、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1)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及委托第三方管理人履行上述权限;(2)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及委托第三方管理人履行上述权限;(3) 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及委托第三方管理人履行上述权限;(4) 处理合伙企业的行政事务;(5) 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6)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
19、理有关的协议;(7) 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8) 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问题;(9) 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10)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及委托第三方管理人履行上述权限;(11) 按年度(每年12月31日)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
20、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7.4 普通合伙人入伙本合伙企业不再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除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7.5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7.5.1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以书面通知合伙企业的方式指定其委派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合伙企业设立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为_。7.5.2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独立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7.6 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及更换7.6.1 因执行事务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或承担有限合伙
21、企业无力偿还或解决的重大债务、责任时,待上述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行为经本协议约定的仲裁或司法机构以裁决或判决文书确认后,有限合伙企业可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合伙人决议就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做出决议。7.6.2 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1) 合伙人决议在做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决议之同时就委托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做出决议;(2) 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7.7 普通合伙人退伙7.7.1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各方另有明确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
22、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额;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有限合伙企业。7.7.2 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1) 持有的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2) 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有限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7.8 违约处理办法普通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有限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若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普通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7.9 普通合伙人责任7.9
23、.1 一般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和其他投资者负有诚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普通合伙人对其在本协议下责任和义务的履行应向其他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企业承担完全责任。7.9.2 对有限合伙企业管理和运作的责任。普通合伙人可以参考外部律师、评估师、工程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普通合伙人保证有知识和经验发现和纠正专业机构报告中的明显错误和疏漏。7.10 普通合伙人责任的限制7.10.1 除有限合伙人退伙及解散的,普通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管理团队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本金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有限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7.10.2 除非由于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普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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