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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预算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资源,强化预算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后勤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三条 预算收支以币元为计算单位。第二章 预算编制原则第四条 预算的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及“开源与节流并重,事权与财权结合”的一般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内全校组织收入的情况
2、,合理地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第五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既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增长,又要确保各种收入来源,避免赤字隐患。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第六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坚持“统筹兼顾、确保运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的原则。在资金安排上处理好稳定和发展的关系,在确保人员经费和正常运行经费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安排学校事业发展支出,审慎安排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第七条 收入预算。学校依法取得收入,全部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
3、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二)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三)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四)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六)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七)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
4、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八条 支出预算。学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支出预算。(一)教育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二)科研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三)行政管理支出,指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支出。(四)后勤保障支出,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支出。 (五)离退休支出,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基本支出。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六)上缴上级支出,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七)对
5、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八)经营支出,指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九)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程序第九条 学校成立“大学预算与投资委员会”,负责审议年度预算草案,负责重大项目预算决策咨询。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预算方案,包括学校年度预算、按照江门市财政局和省教育厅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部门预算。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采用“零基预算法”编制。即从零开始考虑各项收入的可靠性和支出的必要性,确定预算收支,
6、编制预算。收入预算要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资金来源渠道及省、市财政拨款政策和自筹经费能力,预算学校的总财力。支出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当年工作要点,结合学校财力,逐项测算各项工作所需经费,合理安排支出预算。 每年报省、市财政的部门预算方案按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及编报要求编报。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一)财政拨款包括各级财政的教育经费拨款及专项经费拨款等。省、市财政经费拨款,由财务处根据省、市对学校经费拨款的政策测算,编制财政补助收入和其它收入中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不属于科研事业收入的经费拨款收入。(二)教育事业收入包括学生学费、住宿费、培训费、其他教学收入等。学生学费由财务处根
7、据预算年度八月底在校生人数和本年度计划招生人数以及各类学生收费标准测算;住宿费由财务处根据学校安排住宿学生数和各类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测算;教育服务类的培训收入由学校培训中心根据学校实际和预算年度培训发展计划编制,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处。 (三)科研事业收入包括通过申请由财政资金下拨的科研项目以及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年度预算由科研处根据学校实际以及学校科研事业发展计划编制,经分管校领导签名后报财务处。(四)经营收入的年度预算由分管学校经营性资产的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市场经济发展情况编制,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并报财务处。(五)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
8、及其他收入等由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支出预算首先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编制预算,再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根据支出用途按照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归类分配预算。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其它支出分别由财务处编制预算。(一)人员经费支出,由财务处根据学校上年度实际支出情况,考虑人员引进计划,人员退休情况以及预计国家政策性调整情况进行测算。(二)公用支出,由各单位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及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按归口管理原则由各职能部门申报工作项目经费预算,学校根据财力统筹安排。1、各职能部门要对分管的学校工作有全局观念,编
9、制年度工作计划,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各单位年度预算申报项目要以“细化、量化”为原则进行预算编制,每个项目的经费预算均要有调研说明和明细测算。新增项目、特别是大中型项目须有设立依据、可行性分析和预算绩效评价。经费项目按必保项目、一般项目、待研项目分类汇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上报财务处。必保项目指学校当年的专项重点工作项目,一般项目指日常工作项目,待研项目是指在学校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考虑安排的项目。2、上年预算项目未完成,需新年度继续执行的项目,必须是各单位上年预算执行中,已经完成招标程序的、或已签订合同的、或合同未执行完的项目,按项目名称以及保留金额上报财务处申请保留经费。上年预算中未启动的项
10、目资金要收回,需要在本预算年度内继续完成的,重新申报本年度经费预算。3、财务处对各职能部门上报的经费预算,进行认真核实、测算,遵循“统筹兼顾、确保运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在公用经费安排方面,优先安排教学经费并保证教学经费逐年增长,教学经费年度投入应达到教育部对教育经费的各类投入比例要求;学校经费投入目标应达到教育部普通高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要求。各职能部门申报项目经费与财务预算安排分歧较大的,由财务处与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反复沟通、测算后初定项目经费预算。4、基建项目由基建处根据学校建设规划,结合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基建项目建设计划,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整并提交
11、学校“基建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确定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确定后由基建处编制基建项目预算和年度用款计划报财务处。5、财务处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工作要点与学校财力,结合历年预算执行情况,综合平衡,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建议草案。第十四条 财务处将建议草案上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与其它分管校领导进行沟通,对预算建议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第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分管校领导的修改意见对预算进行调整,提出年度预算草案,草案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签字后上报校长。第十六条 财务处根据校长对预算的修改意见进行再次修订,形成年度预算方案(讨论稿)。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方案(讨
12、论稿)首先提交“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形成年度预算方案,并公布予以实施。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用学校预算经费立项建设的项目经费,需有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项目经费预算由立项职能部门审批后报财务处。第十九条 纵向专项项目(科研经费、学科建设经费和专业建设经费)任务书、合同中的经费预算,以及横向科研经费由科研处审核同意的经费预算,须报财务处备案,财务处按照预算执行。第五章 预算执行第二十条 学校预算的执行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财务处组织实施,校内各单位具体执行。财务处负责监督预算执行并定期向
13、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落实当年各项收入,校内各单位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收入并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不得截留、占用、挪用预算收入,保证学校综合预算收入及时完成。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项支出,严格按预算执行。在省、市财政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经费按计划进度执行,各类专项经费按上报的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在预算内开支,超预算的支出不予报销。加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的实时控制,定期对学校的预算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时将分析结果报主管校领导。
14、第二十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至每年的12月31日。在下年度经费预算未下达之前,常规工作正常进行,不得因经费预算未下达而影响正常工作。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决算是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财务处应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决算须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核同意后再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第六章 预算调整第二十七条 学校预算方案批准确定后,即具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得随意改变。第二十八条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申请预算调整:因国家、省、市出台新的增(减)支政策发生的预算调整;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因采购类项目设计变更、
15、合同变更、增加内容等超支;因学校临时动议需要增加年度支出预算;因预算收入超(短)收导致的预算调整。追加预算支出原则上必须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减少预算收入时亦必须压缩相应的预算支出。第二十九条 因国家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计划需要预算调整的,财务处须根据国家政策以及当年收入、支出情况,编制调整年度预算方案,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办理。第三十条 年初已确定的预算项目,在执行中因国家政策或时间、地点、人员发生变化而增加经费支出的,10%以内或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超预算10%或10万元及以上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校长审批。同一预算项目内分别立项建设的经费项目,增减同类性质的项
16、目,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可在项目内调整。同一预算项目分别立项建设的,超总预算10%或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超总预算10%或10万元及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校长审批。跨预算项目之间的预算调整,经使用单位申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可进行适当调整,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10万元及以上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校长审批。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新增工作项目,在本单位经费预算中确实无法安排的,可申请增加项目预算经费。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大学预算外项目经费审批小组”,负责各单位申请增加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批工作。预算外项目经费审批小组的组长由纪
17、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员由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党政办公室主任、工会副主席组成。工作机构设在财务处。第三十三条 预算外项目经费审批原则(一)必要性原则。年度预算未安排但又必须完成的事项。如上级部门发文必须做的事项、影响学校发展的事项、突发事项等。(二)可行性原则。申报增加经费的单位对申报项目的支出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第三十四条 预算外项目的立项和经费申请预算外项目立项,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同意,1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预算外项目经费申请流程是:申请单位填写“大学预算外项目经费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原因,须附能证实该项目必要及可行的相关资料
18、,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有详细的经费预算;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立项,财务处根据上报资料进行全面调研,提出经费预算建议;审计处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核实,提出审计意见;再经“预算外项目经费审批小组”审核同意后,报校长审批。基建项目调整预算需由“基建领导小组”通过后,方可申报预算调整;事业经费100万元以上、基建支出100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项目在报校长办会之前,需经“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经审批同意的项目预算,财务处下拨经费并通知申报单位,经费支出按预算经费管理制度执行。任何经费支出项目必须在申请经费获准后再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 预算年度中期和年终决算完成后,向学校党委会汇报1
19、0万元及以上的经费预算调整情况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第七章 预算监督第三十七条 财务处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反映,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第三十八条 财务处需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接受教职工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三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每年对学校的预算、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效益评价,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随意变更预算项目、未按预算使用经费、项目未按期完成、经费使用效益低下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等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及早准备下年度经费预算的编制工作,有充分的调研和预算编制时间。每年六月份启动省、市财政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每年十月份启动下年度学校预算编制工作。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大学预算外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表:大学预算外项目经费审批表大学预算外项目经费审批表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申报金额(万元)申报理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盖部门章) 年 月 日分管校领导意 见财务处经费预算建议审计处经费预算审核预算外项目经费审批小组意见审批小组成员签字:校长审批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