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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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政文201475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业务监督、协调工作,主持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年度支出,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勤勉敬业、
2、责任心强; (二)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必要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 (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具有10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 (五)具有法律执业资格。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聘为政府法律顾问: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有过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不适合作为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七条 政府聘任法律顾问,在执业律师中推荐或者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单位在本领域法律专家中推荐,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报区政府审定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在聘用单位不占
3、用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尽责、敬业、高效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区发展和改革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决策研究,提出对策性意见; (二)对重大决策,重点、难点、热点、疑点或者突发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可操作性意见; (三)对区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进行法律评估,对本区法治建设进行理论性分析总结,形成指导性的理论和经验; (四)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拟制的讨论; (五)对区政府的重大诉讼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 (六)办理涉及区政府的行政复议、民事和行政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七)参与处理涉及区政府的尚未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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