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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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承做的公司债券等非权益类承销项目的受托管理业务,明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方式和程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监控有关风险,依据有关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规定拟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仅适用于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受托管理人的非权益类承销项目。其中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需依照本规则执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等其他项目参照本规则执行。本规则内容是对受托管理业务的最低要求,*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发行人在本规则要求基础上
2、商定其他条款。第三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订立有关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协议)。发行人应当在有关募集说明书中商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受托协议。第四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证券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证券有权依照受托协议的商定,收取公司债券受托管理费用及受托协议商定的其他费用。第五条 对于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权益冲突情形及有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资料文件中予以充份披露,并同时在受托协议中载明。第六条 债券承做项目组建员实际履行受托管理业务的详细工作,项
3、目负责人对项目组建员的受托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并承担最终责任,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部对受托管理工作提供协助并实施监督。1 / 9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履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受托协议商定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向公司申请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第八条 项目组建员作为受托管理工作的详细实施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受托管理期间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据关于规定对项目组建员及有关人员予以处罚。第九条 项目组建员对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所需的有关信息享有知情权
4、,但应当依法保守所知悉的发行人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提前获知的可能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权益。第十条 若因离职致使部门已承销项目原项目组建员发生变更的,业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更换,并履行有关项目的工作移交手续。第二章 受托管理的职责范围第十一条 固定收益总部负责拟定受托管理定时调查方案和措施,设置专岗专员,承担对于定时调查结果的核查和处置职责,确保重大事项披露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项目组建员及专岗专员应当延续关注和调查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形,以及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第十二条 发行人为债券设定增信措施的,项目组
5、建员应当在债券发行前或者债券募集说明书商定的时间内取得债券增信的有关权利证明或者其他关于文件,予以妥善保管;并延续关注公司债券增信机构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和权属情形以及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形,影响增信措施实施的重大事项,并依照受托协议的商定对上述情形进行核查。第十三条 项目组建员应当督促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商定,按时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本金。第十四条 发现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或者预计发行人未能按时偿付债券本息时,项目组建员应当及时调查了解,要求并督促发行人及时采取相2 / 9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的偿债保障措施和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资产保
6、全等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的措施。第十五条 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债券本息时,项目组建员应当及时调查了解,要求并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等及时贯彻相应的偿债措施和履行有关偿付义务,并可以接受所有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公司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谈判、提起民事诉讼、参加重组或破产的法律程序。第十六条 项目组建员应当督促发行人为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拟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延续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形。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关于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商定。第十七条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项目组建员应当延续督导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及
7、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八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商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公平、合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明确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债券持有人会议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第十九条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项目组建员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第二十条 除上述所有外,项目组建员还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8、规章、其他规范性资料文件等有关业务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和受托管理协议商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受托管理业务的方式和程序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建员应当在项目发行履行后的一个月内,拟定明确的后续管理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付息、兑付工作安排;信息披露安排;因项目有关协议商定,在项目存续期内需由公司出具的资料文件清单及其披露时点;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的联系方式等,交至将来管理专岗。3 / 9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二条 将来管理专岗应依据有关项目组建员提供的将来管理计划提醒、督促、核查项目人员履行有关将来管理工作,并就将来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形及时与项目组建员进行沟通。第二十三条
9、在债券存续期内,项目组建员应当延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发生以下任何事项,项目组建员应当要求发行人在 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组建员:(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形;(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资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十一)发行人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挂牌条件;(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三)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商定;(十四)发行人未能按时支付本息;(十五)发行人管理层未能正常履行职责,致使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十六)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十七)本期债券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的;(十八)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发行人就上述事件书面通知项目组建员的同时,项目组建员应当要求发行人
11、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期债券本息安全作出书面说明,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4 / 9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并要求发行人依据有关项目组要求延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度和结果。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受托协议可以商定担保资产为信托资产,项目组建员应当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商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关于资料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建员还应当延续关注债券增信机构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和权属情形以及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形。第二十六条 项目组建员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进行核查:(一)列席发行人和保证人的内部有权机构的决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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