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行为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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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行为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基金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三条 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应当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并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第四条 公司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
2、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但公司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第六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年。第七条 公司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
3、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本制度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公司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第八条 公司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公司或者公司员工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公司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第九条 公司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公司应确保前述信息真
4、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第十条 公司应当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未经合格投资者识别,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第二章 私募基金推介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公司销售人员制作,经风控控制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第十三条 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
5、概况描述;(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四)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其他服务提供商、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六)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八)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九)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十一)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十三)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十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推介材料中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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