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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户号: 协议编号: “xx支付”支付服务协议甲方甲方联系地址所属行业网址/APP下载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手机号码联系人邮箱被授权人姓名被授权人证件类型被授权人证件号码乙方联系地址企业销售热线企业服务热线网址邮编第一部分服务及费用(在方框中打勾即为同意开通相应服务)服务费用(依据甲方选择的资金渠道为收费的标准)资金渠道收费标准xx钱包账户余额单笔交易金额的 %xx小金库单笔交易金额的 %借记卡“xx支付”支付单笔交易金额的 0.4 %信用卡“xx支付”支付单笔交易金额的 0.7 %“白条”支付单笔交易金额的 1 %收费方式交易手续费随甲方每笔交易结算时,由乙方在该笔交易金额中直接扣取。双方认可
2、因小数点后两位进位而导致手续费存在微小误差。服务规则1、乙方有权根据与银行的合作情况调整甲方使用本服务时支持的银行信用卡和/或借记卡类型和每类信用卡和/或借记卡的支付限额,具体支持的信用卡和/或借记卡类型和支付限额以用户向甲方支付时可用的类型和金额为准,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2、甲方同意并保证,在使用“白条”支付(简称本服务)时应严格履行如下约定:(1)甲方应本着“遵纪守法”的原则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任何有违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所禁止的产品/服务的销售。(2)甲方应本着“审慎交易”的原则了解并遵守与乙方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小贷公司
3、等)制定的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行有效或后续变更、新增的规则)。(3)甲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使用本服务,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套现”交易。甲方或其雇员均不得参与任何有组织的套现或欺诈活动或明知却支持或容忍该等活动,甲方应在知晓任何在甲方门店或网站内发生的欺诈或套现活动或其他可疑行为后立即通知乙方。(4)甲方应本着“了解买家”的原则妥善保留与本服务相关的一切凭证,上述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订单号、买家姓名、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所购商品或服务内容、收货地址、收货人签收单、发货记录、物流凭证、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包括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变更等可以证明实际履行与双方的约定一致的信息)等。同时,甲
4、方须有效约束甲方委托的物流机构送达甲方的交易物品时的签收标准:即明确须为甲方用户本人签收,如甲方用户委托他人代收的,签收凭证中须有授权证明及“*代*收货”的字样。甲方应自交易成功之日起将上述一切凭证至少保存两年。3、本服务涉及交易风险的特别约定:(1)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交易秩序,在任何甲方选择的全部或部分服务涉及的交易中,如交易存在异常或风险的(包括但不限于非授权交易、“套现”交易等),有权采取一定的措施以控制风险,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取消交易,并将甲方用户已支付的交易款项退回;如前述交易款项已支付至甲方的xx钱包账户的 ,乙方有权从甲方的xx钱包账户中扣除;2)止付交易款项;3)暂
5、停或停止向甲方提供本服务或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2)对于上述第2)和3)项的限制措施,如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或乙方掌握的证据判断上述风险已解除或得到合理控制,乙方将解付款项或恢复提供本服务或其他服务。(3)在乙方邮件通知甲方与甲方用户的交易存在风险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发货、向物流公司召回已发出的货物及提供相关凭证(详见服务规则第2条第(4)款约定)。4、甲方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形,乙方有权终止为甲方提供本服务:(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其他适用于甲方的境外法律及国际惯例及本协议的约定,将本服务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利用本服务从事侵害他人
6、合法权益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2)、违反依法定或约定之保密义务。3)、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4)、从事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贩卖枪支、毒品、禁药、盗版软件、黄色淫秽物品及其他乙方认为不得使用本服务进行交易的物品等。5)、提供赌博资讯或以任何方式引诱他人参与赌博。6)、利用本服务进行“套现”交易。7)、进行与甲方或甲方用户宣称的交易内容不符的交易、使用本服务从事禁止或暂不开放类目的交易及不真实的交易。8)、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本服务系统、资料之故意行为。第二部分协议条款一、 定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
7、中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1.1 “网银在线服务”: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网银在线”软件系统及其附随提供的款项收付服务。1.2 xx钱包账户:甲方在使用“网银在线服务”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唯一识别服务编号,甲方可为其设置密码,安装数字证书,并具体使用“网银在线服务”开展交易,查询交易产生的款项收付账务明细。1.3 网银在线商家工具接口:乙方开发的“网银在线”软件系统的软件接口,与甲方网站的软件系统对接后,即可通过甲方网站使用“网银在线服务”。乙方将依据甲方在确定本协议时所使用的xx钱包账户与网银在线接口绑定。1.4 “xx支付”支付:甲方用户向乙方系统提交相关银行卡信息,最终由乙方完成甲方用户向
8、甲方付款的服务,包括借记卡“xx支付”支付和信用卡“xx支付”支付。1.5 “白条”支付:甲方用户使用“白条”服务进行付款,由乙方完成代收代付的服务。1.6 非授权交易:甲方用户未经过银行卡(含借记卡、信用卡)持卡人或xx钱包账户持有人授权,使用其银行卡或xx钱包账户并在甲方网站或与甲方直接通过网银在线服务完成的交易。1.7 “套现”交易:甲方与甲方用户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甲方用户直接支付现金。1.8 甲方用户:在甲方网站完成会员注册或者与甲方直接进行交易的用户。1.9 交易金额:由“网银在线”软件系统所统计的甲方通过其选定服务类型使用“网银在线服务”所完成交易的单笔金额,
9、是乙方据以收费的依据。在本协议有效期满后支付完成的交易,相应交易金额计入双方后续签订的协议约定的交易金额内。本协议有效期满时的累计交易金额、交易手续费费率在后续签订的协议约定期间延续计算,且上述期间的交易手续费费率适用本协议约定。1.10 T+N结算:指T日的交易,在T+N个工作日结算(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顺延)。二、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1 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乙方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身份资料及经营内容(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如甲方的经营内容中有需要行政前置审批内容的,则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已通过该前置审批的文件。如以上资
10、料发生任何变更,甲方应在以上资料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应承担因上述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误寄、不能联系导致的业务不能开展、乙方不能识别甲方新的身份发送的指令从而不执行甲方指令)。2.2 甲方保证拥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和行政许可,包括但不限于对其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网上经营、发布广告和有关信息等活动经过了有关部门的正式许可,保证合法、诚信经营,不从事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非法广告、商业欺诈或侵害消费者、用户合法权益的活动。2.3 甲方应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并及时、妥善处理因甲方原因引起的与甲方用户之间的投诉和纠纷,并承担相
11、应法律责任。2.4 甲方需根据乙方提供的“网银在线”软件系统,制定出可与“网银在线”软件系统有效对接,识别来自“网银在线”软件系统各种交易付款状态信息的软件程序,以确保完成整个交易流程,该等软件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处理、确认收货或提供服务的程序。2.5 甲方应在其网站页面上如实描述“网银在线”软件系统及“网银在线服务”的内容,并通过甲方网站引导甲方用户进入“网银在线”软件系统提交服务申请。甲方承诺:未经乙方确认的甲方应用、网站不得使用乙方支付服务进行收单,不得以甲方名义为他人获取乙方服务或者使用乙方提供的接口为其他网站或企业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商业性服务,不在第三方网站上使用乙方接口,不将乙方接口
12、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乙方接口及乙方提供的服务与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相同或类似的技术或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捆绑、叠加。否则,乙方有权冻结由此产生的非约定交易款项,由此产生的纠纷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2.6 甲方(包括甲方的员工,其合作机构及其雇员等)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采集、拦截、盗用除基本的交易信息以外的其它任何客户保密数据信息,否则,甲方应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乙方并有权据此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根据乙方相关要求中的建议并根据自身需要做好持卡人或xx钱包账户持有人信息的保密工作。2.7 甲方应妥善保管xx钱包账户、密码以及数字证书(加密私钥
13、)内容等信息,甲方的xx钱包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是乙方识别甲方身份及指令的唯一标志,所有使用甲方xx钱包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的操作即为甲方的(授权)操作行为。因甲方对xx钱包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加密私钥的保管、设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任何使用甲方的xx钱包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发送至“网银在线”软件系统的支付指令构成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付款指示,乙方对于依照该指示进行支付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2.8 甲方承诺,在使用xx钱包服务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接受并遵守乙方网站公布的xx钱包服务协议及相关管理规则和运行中的相关规定。2.9
14、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政府监管部门和/或乙方实现“网银在线服务”所必须的银行及其他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贷公司等)合作基础要求的情况下将其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乙方的合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及其他合作机构进行核查,具体需要核查的信息以乙方合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及其他合作机构的要求为准。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获得该等信息的银行、政府监管部门及其他合作机构的名称及披露的交易信息内容,但有关机关要求保密或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情况除外。2.10 甲方需妥善保留甲方网站发生的与交易有关的一切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物流发货单据、收货人签收单、收货地址、收货人姓名、联系方式、交易订单号等,具体视甲方具体行业及情
15、况而定。2.11 甲方使用以下任意一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xx支付”支付服务等)的,均需遵守以下约定:2.11.1在单个自然月中,如若持卡人或xx钱包账户持有人因通过上述服务的部分或全部服务(以下简称该服务)而主张非授权交易、“套现”交易等情形的金额超过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累计支付交易金额的十万分之五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加强监控或采取有关补救措施。2.11.2如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的五日内未采取措施控制的,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该服务,但应在终止前通知甲方。2.11.3若通过该服务发生的非授权交易、“套现”交易连续三个月出现2.11.1或2.11.2中约定情形的,或连续二个月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且超
16、过在非授权交易发生的上一自然月甲方使用2.11中全部服务所产生的交易总金额的十万分之五的,乙方保留单方终止提供该服务的权利, 但应在终止前通知甲方。2.1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或在本协议有效期满后两年内,若持卡人或xx钱包账户持有人主张非授权交易、“套现”交易的,乙方有权冻结该笔交易金额,如该笔交易的款项已经划转给甲方,则乙方有权冻结甲方后续交易或甲方xx钱包账户余额中的相应款项。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2.10条所述的相关交易凭证。针对非授权交易,若甲方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或怠于提供上述凭证,或其提供的凭证经乙方合作银行、司法机关、第三方鉴定机构、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认定为不真实或无效的,或在收
17、到乙方通知(含邮件形式)后未及时停止可疑交易、控制相应资金的等,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须在收到乙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赔偿乙方垫付的款项及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否则乙方有权直接自甲方名下的xx钱包账户中扣取,若甲方名下的xx钱包账户余额不足时,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含)向其xx钱包账户充值并授权乙方直接自账户余额中扣取直至赔付完毕,五个工作日后xx钱包账户余额仍未能清偿应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或终止本协议。针对“套现”交易,如因甲方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或怠于提供上述凭证或提交的凭证经乙方判断为无效或效力不足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邮件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
18、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且乙方有权从甲方任一xx钱包账户中直接扣除该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仍予以补足。对于甲方将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用于本协议约定业务范围之外而产生的交易以致持卡人或xx钱包账户持有人主张非授权交易、“套现”交易的,甲方均应当无条件全额对持卡人或xx钱包账户持有人或银行或乙方进行赔付。2.13 在甲方使用本服务的退款功能时(具体支持的退款周期(即甲方可在多长时间内在原交易基础上向甲方用户发起退款)以乙方实际支持的为准),相应被退款的交易在最初交易完成时对应的交易款项计入累计交易金额,退款时涉及的交易款项不再计入累计交易金额,所有退款处理均不向甲方退还当时已收取的
19、交易手续费,乙方从甲方xx钱包账户中扣减退款不另行向甲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但银行因退款而需要另行收取的任何费用应由甲方承担。2.14 甲方有义务及时自xx钱包账户下载交易数据并存档,并应于每个自然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就上个自然月的交易数据与乙方进行对账,于本协议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就协议终止当月的交易数据与乙方进行对账。如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如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进行确认的,则视为甲方对乙方系统记录的交易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无异议,并作为双方进行结算的最终依据。本款所述交易数据指在本协议及补充协议期间甲方的结算、赔付、退款等数据
20、。2.15 在甲方接受到乙方软件系统反馈的指令处理状态时,除非乙方软件系统明确反馈该指令处理成功或失败,否则甲方均应通过乙方提供的查询系统对该批次指令处理状态进行再确认,以便决定是否重新发送相关指令。若甲方未依照本款约定操作,直接选择重新发送指令导致多付或重复扣取款项的,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索赔及投诉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解决,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软件系统在收到甲方指令后,反馈“系统异常”或“处理异常”的,甲方应通过查询接口确认该批指令目前实时的处理状态,以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发送指令)。2.16 甲方不得对乙方软件系统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等)进行反向工程,反向编译,
21、反汇编、以其他方式尝试发现本系统的源代码;不得复制、修改、编译、整合、篡改、传播与“网银在线”软件系统相关的材料等侵犯乙方合法权利的行为,否则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2.17 在合作期间,甲方有义务与乙方开展安全合作,具体内容双方另行约定。甲方有义务采取相关措施防范销赃、第三方欺诈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须对甲方的异常交易实施分析与监控、配合乙方进行交易协查、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交易中的相关信息等。如果盗卡销赃案件比率过高,乙方认为风险过大,在通知甲方后乙方有权直接关闭支付接口,并不承担任何责任。2.18 甲方不得利用“网银在线服务”从事洗钱、赌博、套现、诈骗、恐怖融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如
22、乙方发现甲方涉嫌上述违法、违规、犯罪活动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服务、冻结交易款项、要求甲方及时提供交易相关证明,并有权向有关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报告。甲方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上述风险,并配合乙方、有权机关的调查并提供证明文件,甲方应承担因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2.19 甲方理解并同意在其网站(含网站系统)存在不安全因素(包括网站存在漏洞、被植入木马病毒或其他恶意代码等)可能影响到乙方或乙方会员利益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消除不安全因素。甲方须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消除该不安全因素,在上述期间内乙方有权中止服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消除不安全因素,则乙方有权单方面
23、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其他任何赔偿及法律责任。2.20 甲方不得在其网站或关联公司的网站以文字、图形、链接等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进行有损乙方、乙方股东、董事、代理人和雇员的名誉或利益的行为,不得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冒用乙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三、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规则和风险策略等审核甲方提交的使用本服务的申请、证明资料,并提供申请的审核状态的查询服务。乙方有权通过合法途径了解、核实甲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通过第三方查询、核对甲方提供的信息。3.2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向甲方提供“网银在线”软件系统,以及甲方与甲方用户间等
24、各种形式的款项收付服务;为甲方提供高质量的网络传输加密通道,并为甲方提供订单信息传输的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后台管理权限设定等服务;向甲方提供xx钱包账户,提供在线查询系统,为甲方设立网上交易信息查询功能及xx钱包账户信息管理和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可用于甲方即时在线查询,该查询系统列明相关交易的时间、金额等。3.3 乙方负责“网银在线”软件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按照乙方网站所公布的xx钱包服务协议向甲方提供3.2所述的各项服务。3.4 乙方应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为甲方提供乙方工作时间内关于支付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负责解答甲方及甲方用户在使用“网银在线”软件系统中的遇到
25、的各种疑问,并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5 乙方负责受理涉及“网银在线”软件系统本身问题的投诉并处理因此产生的纠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6 如甲方xx钱包账户的资金与银行对账凭证不符的,双方同意按照4.2.1的约定进行处理,乙方有权对甲方xx钱包账户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取消交易、直接自甲方xx钱包账户余额中扣回相应款项、调账(含调增、调减)等措施,乙方应将通知等相关材料及时通知甲方。同时,一方享有向另一方追索相关款项及合理费用的权利。3.7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1)无真实交易背景、与真实交易背景不
26、相符的资金支付行为或冒充持卡人或xx钱包持有人进行交易;(2)甲方及甲方网站的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不符的;(3)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持卡人或xx钱包持有人使用乙方支付服务的;(4)篡改用户的支付指令信息,泄露用户的账户信息、代持卡人或xx钱包持有人提交订单、自行发起订单等违规风险行为;(5)违反中国银联、国际信用卡组织的操作规定,被同业列入拒绝往来的黑名单或被中国银联、国际信用卡组织列入商户黑名单的;(6)有证据证明甲方已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或停业的;(7)销售国家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商品或提供非法服务的;(8)因涉嫌欺诈交易或违法经营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工商税务等国家部门认定已
27、无营业资格的;(9)使用盗窃、伪造、无效银行卡账号或/及xx钱包账户交易;(10)公检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要求中止(终止)甲方交易的书面通知;(11)其他违反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的风险行为。3.8 甲方告知乙方其甲方xx钱包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被泄漏或被未经授权的人使用后,乙方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冻结甲方xx钱包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交易)。如乙方未在合理时间内根据甲方申请进行冻结导致甲方损失扩大的,应就该扩大部分中的直接损失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3.9 在甲方使用乙方支付服务的过程中,若出现差错、损失等情形,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以查明原因,并提供相应证据:因甲方的过
28、错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因双方的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双方按过错的程度承担责任;对非因甲乙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双方对各自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并互相协助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请求赔偿。本条约定不因本协议的变更、中止、终止而失效。3.10 乙方、银行或有权机关有权对可疑交易、非法交易、高风险交易及交易纠纷进行独立判断,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 如乙方发现或认为甲方涉及上述违法、违规、犯罪活动的,乙方有权向有权机关报告,并要求甲方及时提供交易相关证明;(2)乙方可视情况中止(终止)相关服务、延迟资金清结算;(3)依据有关部门的合法指示包括但不限于查
29、询、扣划、冻结、解冻等,乙方有权依据上述指示行事。3.11 乙方有权根据自身风险策略、甲方交易记录、甲方资质等因素审核甲方业务类型,对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乙方有权中止(终止)提供服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3.12 基于风险防范的需要,乙方将根据甲方的交易情况、投诉情况(例如发生盗卡或拒付等风险交易所占的比例)、等中止(终止)向甲方提供支付渠道或调整甲方用户使用支付限额或延迟资金清算,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四、 费用、结算、退款4.1 开票方式乙方于每个自然月20号前(如遇节假日、休息日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向甲方开具与甲方上个自然月实际支付的交易手续费金额等
30、同的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须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若无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则税务登记证副本上须加盖有一般纳税人章。甲方具体提供的资料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手续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以快递的方式寄送至本协议约定的甲方“联系地址”。如甲方需变更发票寄送地址的,需在发票寄送地址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4.2 结算4.2.1 甲乙双方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双方结算的依据:“网银在线”软件系统以及银行对账凭证都有记录的,以银行对账凭证为准;“网银在线”软件系统没有记录而银行对账凭证有记录的,以银行对账凭证为准;“网银在线”软件系统有记录而银行对账凭证没有记录的,以“网银在线
31、”软件系统记录为准。上述记录、对账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纸质凭证、电子回单等。4.2.2 乙方于T+1日按照模式 A 进行资金结算。A:资金结算划入甲方的xx钱包账户余额,甲方收到结算资金的时间应以乙方记录的到账日为准。甲方可通过“网银在线”软件系统申请将其xx钱包账户内的余额(被冻结款项除外)支付(“提现”)至其名下的指定银行账户,乙方不就甲方的提现申请收取任何手续费。乙方提现资金到账时限及时间以xx钱包页面提示及银行记录的到账日为准,但因银行方面原因致使提现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如因非乙方原因未收到上述款项的,可凭相关银行对账单要求乙方向银行查询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协助甲方及早收到该款项,
32、甲方承担因银行账户信息不正确而造成的相应损失。B:资金结算划入与甲方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甲方收到结算资金的时间应以银行记录的到账日为准。如因银行、电信运营商或其合作伙伴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上述结算周期为甲方做结算,乙方在银行、电信运营商或其合作伙伴恢复正常工作后第二个工作日为甲方进行结算。如甲方对乙方是否已成功将结算金额转账至甲方账户产生异议,则双方以银行提供的纸质或电子回单、电信运营商或其合作伙伴出具的证明为准。甲方银行账户:开户行: 银行 分行 支行 分理处户 名: 账 号: 4.3 退款本条适用于由于甲方的原因(例:缺货、无法运货等)或甲方用户对甲方提供服务不满等原因要求做退款处理时的情况
33、。向甲方用户退款时,由乙方按照甲方指令将相关交易款项从甲方的xx钱包账户中扣减,被冻结款项除外(指甲方xx钱包账户存在风险或其他特殊状况时,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的冻结;乙方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有权国家机关进行的冻结;甲方使用“xx钱包账户”的行为违反xx钱包服务协议的约定,乙方依照xx钱包服务协议进行的冻结),如甲方xx钱包账户的可用余额不足以支付退款的,应及时补足,否则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非以向其xx钱包账户充值或交易收款的方式(电汇等)提供退款资金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五、 协议终止5.1 发生下列情形的,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5.1.1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履行相
34、关义务,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仍未改正的。5.1.2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5.2 本协议期限届满且双方不再续签的,协议自行终止。5.3 在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导致乙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赔偿及法律责任。5.4 在本协议终止前产生的权利义务,双方仍应继续履行。5.5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一方有权视协议履行情况或/及业务调整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解约。六、 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且仅应就己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6.2 除前款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应就因履行本协
35、议给对方造成的间接损失或机会性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利润损失、收入损失、营业中断、缔约机会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七、 风险提示甲乙双方对于“中国国内电子商务环境尚未成熟,电子商务立法以及信用体制还不完善”的现状以及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存在的风险性均完全知悉,双方均承诺采取相关风险防范措施,以尽量避免或减小风险,并愿意各自承担相应的可能由此造成的损失。八、 知识产权8.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基于本协议提供的内容和技术的知识产权由原所有方享有。双方承认并同意,其向另一方提供的软件、规范、程序以及相关技术支持的行为不构成向另一方转让或许可其享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
36、利、版权商标、专有技术、保密信息等其他知识产权)。8.2 除本协议规定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域名、网站名称、标志或其他任何对方拥有知识产权的内容。8.3 为履行本协议的需要,双方可以根据合理的方式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对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标识、产品或服务名称、LOGO等知识产权,但不能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以法律禁止的方式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8.4 在经另一方授权使用对方名义进行宣传时,任何一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其中一方是对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8.5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违
37、反上述规定而构成对合作方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的侵权,对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的侵权责任。九、 保密条款9.1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为现在和将来归属于一方的能为该方带来利益或影响的未公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数据、客户名单、技术资料、软件程序、推广计划、财务数据和其他资料。9.2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接受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要求除外)泄露本协议的条款的任何内容、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披露方)的保密信息。9.3 以下信息不适用上述保密义务:9.3.1 接受方有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存在的书面记录证明其已经掌握;9.3
38、.2 并非由于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已经或者在将来进入公共领域;9.3.3 接受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9.4 双方在合作中发生分歧或需要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时,应首先积极争取双方沟通协商一致,相关重大信息的披露、采用、表述应获得双方的许可,双方在各个领域自觉维护对方的品牌价值和利益。9.5 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无效、解除、提前终止或不具操作性而失效。本协议期满后,各方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保密义务直到另一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十、 反商业贿赂甲乙双方保证其各自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不得向对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行贿以谋取中标或成
39、交。如一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为达成交易目的,向对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代理人及其亲属提供回扣、感谢费、顾问费、辛苦费、旅游费、纪念品等财物,对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因此给双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行贿方负责赔偿;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将相关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乙方设定专用邮箱接受甲方的投诉x。十一、 除外责任及不可抗力11.1 为有效提供服务,乙方网站、“网银在线”软件系统将不时进行维护和检测,对此乙方将提前五日在乙方网站公告,因此产生的服务中断或不稳定状态,不视为乙方违约。11.2 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导致乙方不能提供约
40、定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双方应根据相关的法令、政策变更协议内容。11.3 因银行、通信公司有线或无线通信系统的检修、维护或不稳定,导致乙方服务中断或不稳定,不视为乙方违约,并当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争取尽快恢复正常服务。11.4 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罢工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乙方的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服务中断或不稳定,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当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争取尽快恢复正常服务。11.5 由于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例如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战争、罢工、动乱或司法、政府限制等超出各方合理控制范围的突发
41、事件的发生,导致任何一方不能执行本协议中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持续十五天以上,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十二、 管辖和法律适用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的国际惯例和(或)行业惯例。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十三、 通知13.1 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联系地址、邮箱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
42、方,在通知、文件或申请送达之前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在通知、文件或申请送达之前,另一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所做出的行为应视为有效行为。13.2 按本协议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约定必须发出的任何及所有书面文件或通知,应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若采用电子邮件通知方式的,任何一方应通过甲方xx钱包注册邮箱进行通知。以任何其他方式发出的通知均不能对另一方构成有效约束。13.3 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七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特快专递方式,快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
43、,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在一方将电子邮件发送到另一方前述约定邮箱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十四、 其他14.1 本协议有效期自 2017 年 3 月 2 日至 2018 年 3 月 1 日。本协议期限届满前30个日历天内,若乙方通知甲方该协议将自动续签,且甲方在该期间内无异议的,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若乙方通知甲方该协议不自动续签的,则本协议到期终止;以此类推,反复适用。14.2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宣布为无效或无法执行,则该条款应被视为从本协议中删除,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应仍然完全有效。14.3 甲方在签订协议前已详细阅读全部条款,并就合作内容及协议条款与乙方进行商讨修正而最终达成一致,双方均承认并遵守本协议约定的条款。14.4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之后方能生效,并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14.5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授权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7/7 大商户、线下、标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