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托管部客户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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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客户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或“公司”)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以下简称“服务业务”)、私募基金托(保)管业务(以下简称“托(保)管业务”)以及资产托管部数据服务的客户适当性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律组织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
2、条 资产托管部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勤勉尽责、审慎履职的原则,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资产托管部、分支机构及其他业务推荐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审慎选择客户。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业务,系指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相关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由资产托管部依据协议约定,提供的基金服务业务、托(保)管业务或数据服务等相关服务。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客户,系指由资产托管部提供基金服务业务、托(保)管业务或数据服务的管理人。第五条 资产托管部仅向符合条件的专业投资者提供本细则第三条所指的服务内容。第六条 对于已经通过适当性审核且开展业务合作的客户,在合作过程中,如客户不再符合适当性审核
3、标准、有经营运作存在较大风险、多次延误、严重违约、经催告仍不整改、对我司履约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形,我司将视情况采取与客户解约、将其列入客户负面清单等措施。列入负面清单的客户,原则上一年内不得与之再次合作,一年后如需再次合作的,资产托管部将视情形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发起适当性审核。第二章 适当性管理的职责分工第七条 资产托管部负责统筹落实本细则适用业务的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根据公司适当性管理办法制定、修订和完善本细则、工作流程等相关制度,根据公司要求定期组织本业务条线的适当性自查,对分支机构进行指导、督促整改,并向公司报告。第八条 各业务推荐部门应根据公司适当性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严格落实适当性管
4、理工作。第三章 了解客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第九条 业务推荐部门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对业务推介客户进行专业投资者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同时保留相关认定材料。第十条 业务推荐部门仅可向专业投资机构客户进行业务推介,并根据本细则要求向客户收集和协助编制以下信息材料:(一) 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专业投资者身份证明材料;(二) 包含客户资质、经营范围、诚信记录等在内的由客户的合法授权人填写的基本情况表(格式参见附件一)及证明材料;(三) 客户准入信息相关的尽职调查表(格式参见附件二)及证明材料;(四)
5、 根据本细则适用业务需要客户补充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格式参见附件三)及证明材料(如有);(五)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客户准入要求相关信息;(六) 其他必要信息。第十一条 业务推荐部门在客户根据本细则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材料时,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第十二条 业务推荐部门经办人员应当对客户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如有合理依据认为客户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向其提供服务。第十三条 业务推荐部门在受理客户业务申请时应当告知客户,其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及时告知业务推荐部门或资产托管
6、部。第十四条 对于已通过资产托管部准入审核的客户,业务推荐部门于具体业务引入且客户未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原则上无需再进行准入审核。第十五条 业务推荐部门及资产托管部应当对履行客户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客户信息、资质材料、适当性审核结果等信息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第四章 客户准入的标准、方法和流程第一节 客户准入的标准第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业务的客户需具备以下客户准入标准后方可与之签署相关服务协议为其提供服务:(一) 客户符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中专业投资者的认定并可提供本细则前述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二) 客户提供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的基本情况信
7、息表(格式参见附件一)及证明材料;(三) 客户提供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的尽职调查表(格式参见附件二)及证明材料,满足尽职调查表中的基本指标要求,且资产托管部根据参考指标达成情况认定客户可通过准入审核;(四) 客户提供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的尽职调查报告(格式参见附件三)及证明材料(如有要求),且根据资产托管部认定客户可通过准入审核;(五) 客户可根据监管及公司要求提供其他信息情况和证明材料(如有);第十七条 对不配合公司履行适当性义务、无法或没有能力确认其身份或者资金来源的客户,不得向其提供服务;对存在恶意投诉、恶意诉讼、严重失信等不良诚信记录的客户,由资产托管部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审慎向其提供服务。第
8、二节 客户准入的方法和流程第十八条 客户准入审核由初审、复审环节组成。第十九条 初审由业务推荐部门进行,由经办人员根据公司及本细则要求向客户收集准入审核所需信息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将通过初步审核的客户资料提交资产托管部。第二十条 复审由资产托管部进行。资产托管部应本着审慎、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客户适当性标准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 客户准入复审分为产品部审查和资产托管部准入审核专员(以下简称“审核专员”)审核环节。客户准入材料应当经产品经理和产品部负责人审查通过后交由审核专员进行准入复审,复审人员应当尽职尽责,并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如无法及时进行复审的,应授权指定人员代为复审。第二十二条
9、资产托管部应当对审批事项一事一议,并根据客户准入审核需要及时完成准入复审,审议内容包括:(一) 客户应满足本细则客户准入指标中要求的必要条件;(二) 根据参考信息,决定是否通过客户准入复审。第二十三条 对于准入材料相关内容有异议且无法有效解答的,资产托管部应协调业务推荐部门对客户适当性审核材料重新调查、上报。第二十四条 复审过程中,如认为客户存在较大风险的,资产托管部根据风险类型通过书面形式提交风险管理部或法律合规部进行评估,一事一议。第二十五条 资产托管部对审批事项应当签批留痕,尽职调查及审核材料应及时归档、保存。第二十六条 客户准入审核通过后,资产托管部以及业务推荐部门应根据公司规定对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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