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金融投资业务抵、质押率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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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金融投资业务抵、质押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抵、质押物对金融投资风险缓释能力的量度方法,规范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司”)金融投资抵、质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公司相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量度抵、质押物对金融投资业务信用风险的缓释能力,不能替代公司对业务第一还款来源的风险评估。业务人员及审查人员首先应关注客户本身现金流量和还款能力分析,根据具体金融投资业务的风险情况进行决策;同时,认真分析抵、质押物情况及其风险缓释能力,以综合判断业务的可行性。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抵、质押率上限,是根据有
2、关规定、并参考银行等金融机构经验综合确定的。该指标是判断足额抵、质押的标准,但不能将其作为判断业务是否可行、可批的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抵、质押率上限是公司供金融投资业务决策参考的内部指标,不应在与客户签订外部法律文件、合同中体现,避免造成公司在行使担保权利时,只能按该比率份额求偿的不利情况。第五条 对于本办法涵盖的抵、质押物,公司开展业务时,应优先选择变现能力强、价值波动小的抵、质押物,以提高风险缓释能力。第六条 公司接受抵、质押物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审查其合法性、有效性,并根据抵、质押物种类及业务操作需要相应办理必要的登记、公证及
3、财产保险等手续。第七条 在确定抵、质押物评估价值时,应坚持谨慎原则,并充分考虑变现时的税费因素对抵、质押物实际变现价值的影响。第八条 对于以抵押物未来现金流量为主要还款来源的,原则应要求客户按照投资金额办理财产保险手续,并将保险项下因保险事件发生而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公司,并约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期限不短于投资期限或者被投资人承诺在保险到期前办妥续保手续,使得累计保险期限长于或等于公司投资期限。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客户和金融机构客户。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公司。当地法律、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以当地法律、监管规定为准。第二章 定义第十一条 抵押物和质押物:
4、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我司债权的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我司的财产、权利,不包括保证担保。第十二条 估值:指由我司内部机构或经我司认可的外部专业评估机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按照审慎的原则,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抵、质押于我司的押品估值对象在估值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后得出的抵、质押物评估价值。第十三条 抵、质押率(Loan-to-Value):指投资本金与为该笔投资提供担保的抵、质押物的估值的比率,抵、质押率=投资本金抵、质押物估值100%。第十四条 抵、质押率上限:抵、质押率上限是对抵、质押物担保效力的度量手段
5、。抵、质押率上限越高,表明该类抵、质押物的担保能力越强。抵、质押物价值与相应抵、质押率上限率的乘积等于该抵押物可足额覆盖的最高担保金额。第十五条 楼龄:住宅类不动产的楼龄从不动产竣工之日起计算;非住宅类不动产的楼龄从不动产所占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章 抵、质押物第十六条 存单(一)范围:由商业银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二)质押率上限:单位定期存单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存单金额必须覆盖我司投资本息,在此前提下,质押率上限如下:1.存单币种与投资业务币种相同的:90%。2.存单币种与投资业务币种不同的应根据汇率变动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90%(三)其他要求:1.对
6、办理质押的存单需按我司规定履行止付、核押等手续。2.投资业务期限如超出存单到期日,出质人须办理存单自动转存手续。第十七条 黄金质押率上限80%第十八条 国债(一)范围: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和地方政府债。(二)质押率上限:国债质押率上限90%,地方政府债质押率上限70%。(三)其他要求:接受凭证式国债质押,须符合人民银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规定;接受记账式国债质押,须完善在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质押登记手续。第十九条 金融债券(一)范围:A类:人民银行金融债券、中国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债券、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
7、债券、多边开发银行金融债券。B类:中国商业银行次级债、其他金融债券。(二)质押率上限:A类:同币种90,不同币种应根据汇率变动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90%;B类:80%(三)其他要求: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债券的可接受期限不宜过长,且需考虑流动性问题。第二十条 企业债券(一)范围:A类:财政部担保的企业债券;B类:资信良好的权威评级机构评为A级(或相当于A级)以上(含)的企业债券。(二)质押率上限:A类:90%;B类:70%。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本票、汇票(一)范围:商业银行签发的本票、汇票。(二)质押率上限:汇票的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90%,不同币种应根据汇率变动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90%。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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