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有限公司章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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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贸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出资人、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出资人、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条公司名称:经贸有限公司公司简称:外经贸集团英文名称:x英文简称:x第三条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由x出资并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四条公司注册地址:x。第五条公司
2、注册资本为x万元人民币。第六条公司是国有资产经营和生产经营的法人实体,对所经营管理的全部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第七条公司享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并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设立若干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公司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它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
3、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一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含外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任何经济组织兼职;如需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须经市国资委审批。第十三条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十四条公司在资产经营和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市国资委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十五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
4、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公司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公司贯彻执行。第十六条公司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十七条公司经营范围: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内从事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对外投资、融资,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并记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十八条营业期限:永续经营。第三章市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市国资委行使下列职权:(一)批准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
5、案;(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三)委派或者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薪酬和奖惩;(四)委派或者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监事,指定监事会主席;(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六)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七)向公司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并对董事会和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审计、考核、评价;(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重组、改制、上市、申请破产、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十一)审议批准董事会拟订的公司重要子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方案;(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
6、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四)决定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的变更;(十五)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十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市国资委职责:(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出资人职责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注。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委维护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公司经营活动。市国资委行使职权的程序及形式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市国
7、资委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第四章董事会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市国资委负责。经市国资委以书面形式授权,董事会可行使市国资委的部分职权。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执行市国资委决定;(二)制订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五)制订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六)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七)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其实施监控;(八)制订公司主营业务资产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包括转让国有产权方案);(九)制订公司重要子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
8、方案;(十)除依照有关规定须由出资人批准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外,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有关事项;(十一)制定公司重大投资、融资项目等的决策程序、方法,投资收益的内部控制指标;(十二)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十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十五)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十六)制订公司发行债券的方案;(十七)制订公司的合并、分立、重组、改制、上市、申请破产、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十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9、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十九)变更公司的注册地址;(二十)向控股、参股企业推荐或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二十一)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二十二)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组成人选(除职工董事)由市国资委确定并委派。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7人(单数)。其中,市国资委委派6人;职工董事1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连任。董事会需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市国资委做出说明。第二十七条公
10、司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第二十八条董事依据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二)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表达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三)可以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补充、完善的要求;(四)可以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暂缓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五)出席任职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并发表意见;(六)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的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要求公示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到公司进行工作调研,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八)按照市国资委有关规定领取报酬
11、、津贴;(九)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董事职务时享有办公、出差等方面的待遇;(十)董事认为有必要,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市国资委、监事会反映和征询有关情况和意见;(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并履行下列义务:(一)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保守商业秘密;(二)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三)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本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熟悉公司业务或者熟悉与其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并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12、行董事职责;(五)独立、客观、认真、谨慎地就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发表明确的意见;(六)熟悉和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董事会应当关注的问题;(七)亲自行使被合法授予的董事会会议表决权,不得受他人操纵;确需委托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八)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第三十条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将议题、时间、地点提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董事会的议题涉及董事本人时,该董事应遵
13、循回避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董事会参加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但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指出会议议题和授权的范围。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总经理提议时;(五)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审议决策的事项,必须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同时向董事提供充分的资料
14、。当四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某项议题资料不充分或者论证不明确时,可以联名提出缓议该项议题;如本次董事会就这一项议题或者所有议题均存在资料不充分或者论证不明确时,四分之一以上董事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予采纳。董事会不得对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做出决议。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原则上以会议形式进行,特殊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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