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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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办法xx总发xx211号,xx年10月12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促进全行信息科技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计算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科技管理,包括:信息科技治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信息安全、信息系统项目管理、信息科技运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外包管理、内外部审计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各分支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
2、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信息科技项目是指xx银行信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中所界定的甲类项目。第二章 信息科技治理第六条 总行设立首席信息官,成立由行长担任主任、首席信息官担任副主任的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明确董事会、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首席信息官以及科技、风险、稽核等部门的职责,全面协调开展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第七条 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一) 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和银监会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二) 审查和批准信息科技发展战略规划,评估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效果;(三) 了解信息风险,
3、明确信息风险等级,落实信息风险识别和评价机制;(四) 监督信息科技战略规划、预算执行和整体状况;(五) 落实信息科技外部审计工作,按要求向银监部门报送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报告;(六) 及时向银监部门上报重大信息科技事故和突发事件,落实应急响应机制;(七) 履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其他相关工作。第八条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一) 审议本行中长期信息科技规划,定期(至少每年一次)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董事会;(二) 审议本行年度IT预算,并监督执行情况;(三) 评估本年度本行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四) 根据市场形势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审议调整信息科技工作部署的意
4、见;(五) 审议本行重大信息科技项目报告;(六) 审议本行重大IT管理制度;(七) 研究和评估本行重要信息科技人才激励机制的实施效应,并向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八) 对本行IT相关的投资及其优先级做出决策;(九) 确保本行提供足够的资源保障信息科技治理工作按既定的目标和议案进行实施,保障公司信息科技治理水平得到持续的改进和提高;(十) 高级管理层授权的其它事宜。第九条 首席信息官直接向行长汇报,并参与决策。首席信息官职责包括:(一) 直接参与本行与信息科技运作有关的业务发展决策;(二) 确保信息科技战略,尤其是信息系统开发战略的实施,保持与总体业务发展战略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相一致;(三)
5、负责组建信息科技部门,承担信息科技职责,确保科技部门各项职能的良好履行;(四) 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有效涵盖所有风险点,使防范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五) 加强信息科技队伍建设,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第十条 总行科技部为全行信息科技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应按照信息科技管理要求合理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技能要求;人事保卫部对于重要岗位人员应加强审核管理,签定保密协议,落实强制休假,按年度进行考评。总行科技部主要职责包括:(一) 负责并实施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下达的各项信息科技工作;(二) 负责并制定全行科技发展规划和电子化建设计划;(三) 负责并管理全行信息
6、科技项目的开发工作;(四) 负责并管理全行计算机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五) 负责并管理全行电子化设备的维护和电子设备的资产管理工作;(六) 负责并实施全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工作;(七) 负责并制定总行信息科技管理制度、办法和流程;(八) 负责并管理、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信息科技工作;(九) 负责并管理全行信息科技成果、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十) 负责并实施全行计算机安全等级保护和内外部审计整改工作。第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部内设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岗,部门职责如下:(一) 根据本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政策,制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二) 负责开
7、展年度全面信息科技风险评估工作,组织信息科技专项风险评估,监督、跟踪风险整改建议落实情况;(三) 在总行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各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业务连续性计划的演练;(四) 负责监控信息科技风险和不合规事件发生,在涉及信息安全、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合规性风险等方面,为业务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提供相关合规性信息。第十二条 总行稽核监察部负责信息科技风险审计工作,并设立信息科技风险审计岗,部门职责如下:(一) 负责向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及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内审工作;(二) 负责制定和实施信息科技审计制度和流程;(三) 负责制定和执行信息科技审计计划;(四) 负责对信息科技整个生命周期和重大
8、事件等进行审计;(五) 配合银行监管部门做好信息科技现场检查,并负责协调外部审计工作。第十三条 总行行政部负责全行电子化设备的采购,协助项目发起部门选择供应商。第三章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第一节 风险管理定义第十四条 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第十五条 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体系规范、制度健全、流程合规、措施有效,全面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 第二节 风险管理策略第十六条 以业务发展战略为基础,制定和完善信息科技发展战略,落实信息科技运行和风险评估计划,确保人、财、物各项资源的有效保障,并逐步建立和完
9、善与之相适应的全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第十七条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 信息分级和保护;(二) 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三) 信息科技运行和维护;(四) 访问控制;(五) 物理安全;(六) 人员安全;(七) 业务连续性计划与应急管理。 第三节 风险管理措施第十八条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完善信息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鉴定和评价信息风险点及可能对业务带来的潜在影响。并针对风险程度进行排序,实施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及确定所需资源的优先级。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依据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评估结果,全面实施风险防范措施。防范措施应包括: (一) 健全和完善信息科技风
10、险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二) 确定潜在风险点,并对风险点进行有效的监测、跟踪和分析,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实现风险最小化。并针对各业务系统定义控制内容,包括:1、最高权限用户的审查;2、控制对数据和系统的物理和逻辑访问;3、访问授权以“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为原则;4、审批和授权;5、验证和调节。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建立持续的信息科技风险计量和监测机制,其中应包括:(一) 建立信息科技项目实施前及实施后评价机制;(二) 建立定期检查系统性能的程序和标准;(三) 建立内、外部审计和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机制;(四) 定期对服务供应商服务水平协议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查;(五) 定期对运
11、行环境下操作风险和管理控制进行检查;(六) 定期对信息科技外包项目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价。第四章 信息安全管理第一节 安全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全行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成立全行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行信息安全指导和管理工作。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隶属于总行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其组成人员包括总行领导、首席信息官、总行科技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二十二条 总行科技部应根据安全管理要求,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员岗位,并明确职责及职能要求。第二节 安全管理职能第二十三条 总行科技部是全行信息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全行计算机安全等级保护、技防实施、计划与项目预算、制度制定、安全
12、检查及人员培训和管理等;会计出纳部、个金业务部、授信管理部、公司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和计划财务部等部门对信息系统的业务处理以及业务流程的安全承担管理责任;人事保卫部负责涉密信息的统一管理、信息系统场地的安全保障以及系统资产的防灾、防火、防雷、防盗、防破坏等;行政后勤部负责信息资产采购的合法性保障以及水、电等后勤保障工作。第二十四条 信息安全管理主要职能应包括:(一) 制定和完善全行信息安全计划,推进信息安全体系整体建设,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二) 组织并实施全行信息安全项目,负责分支机构和各业务条线信息安全的统一管理;(三) 定期向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报告信息安全评估报告和其他重大安全事项;(四)
13、健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完善全行信息安全策略、标准、制度、实施流程和持续维护要求;(五) 建立信息安全资产预算管理,确保安全技防落实;(六)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全行员工学习安全防护知识;(七) 配合银行监管部门、公安和其他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做好现场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工作;(八) 组织开展全行安全检查,指导并督促分支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第二十五条 总行各部室和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安全管理要求,明确分管科技负责人,并设电脑专管员岗位,负责本部门日常信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应包括:(一) 负责本部门电脑设备和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做好日常维护,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并及时汇报总行科技部;(二) 负责本部门的
14、网络安全使用管理,定期检查、记录网络使用情况,发现故障和安全隐患,及时上报总行科技部,并落实整改;(三) 配合总行以及当地银行监管部门、公安和其他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做好现场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工作;(四) 开展本部门信息安全教育,负责本部门计算机业务应用和安全知识的辅导、培训工作,检查、监督本部门遵守信息科技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章和制度。第三节 信息安全策略第二十六条 总行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应依据全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总体要求,制定、完善和实施全行信息安全策略。信息安全策略应包括如下内容:(一) 安全制度管理;(二) 信息安全组织管理;(三) 信息资产管理;(四) 人员安全管理;(五) 物理与环境安
15、全管理;(六) 系统运营与网络通信管理;(七) 访问控制管理;(八) 系统、项目开发与维护管理;(九) 信息安全事故管理;(十) 业务连续性管理;(十一) 合规性管理。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用户认证和访问控制机制,确保用户对数据和系统访问是可控和有效的。当用户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系统中做好检查、更新和注销用户身份。第二十八条 对于信息科技重要区域应设立安全保护区(如中心机房、灾备中心、存储重要数据和放置重要系统、网络、通信等设备的场所),须明确安全防护措施、控制手段和机房建设标准,确保信息系统重要场所的安全。第二十九条 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应依据信息安全等级,将网络划分为不同的逻辑安全域,并
16、对相关安全因素做出评估,实施有效隔离(如生产、开发、测试和外网隔离),并采取物理或逻辑分区、内容过滤、访问控制、传输加密、网络监控和日志审计等手段。第三十条 对重要信息系统应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测评机制,定期开展自评或邀请第三方权威测评,并根据评估报告,持续开展整改工作,明确责任,落实计划,完善措施,确保信息系统整体防护能力。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监管要求,规范和完善涉密信息管理,包括:互联网行为、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管理。建立涉密检查机制,防止非涉密计算机装载、储存或传播国家涉密信息;防止将本行重要商业机密信息存储在移动存储和非涉密计算机中,或通过互联网传播。第三十二条 健全防病毒机制,
17、建立全行网络防病毒体系,定期下载和更新病毒库,开展防病毒检查。并依据总行信息安全规划要求,逐步强化安全控制机制,通过技术手段来规范使用行为,如:桌面管理、域管理和文件共享管理等,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操作规程,确保操作系统和系统软件的安全:(一) 明确操作系统基本安全要求;(二) 明确不同用户对系统访问权限;(三) 明确最高权限系统帐户的审批、验证和监控流程,以及最高权限用户的日志审计和监察;(四) 明确定期对可用的安全补丁检查,并报告补丁的管理状态;(五) 明确系统日志记录要素,包括:不成功登录、重要系统文件访问、对用户帐户修改等重要事项,以及手动或自动监控系统出现
18、的任何异常事件,定期形成报告。第三十四条 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确保信息系统安全:(一) 明确定义终端用户和信息科技人员在安全管理中的角色和职责;(二) 明确按照信息系统重要性和敏感程度,确认身份验证方法;(三) 明确岗位职责和不相容岗位,对关键或敏感岗位进行双重控制;(四) 明确关键接合点输入验证和输出核对机制;(五) 明确保密信息的处理方式,采取安全手段进行输入/输出处理,防止信息泄露或被盗取、篡改;(六) 明确信息系统能按预先设定的方式处理例外情况,当系统被迫终止时能向用户提供必要信息;(七) 明确以书面或电子形式保存审计痕迹;(八) 明确用户管理员必须监控和
19、审查未成功登录和用户帐户修改情况。第三十五条 完善信息系统日志管理,建立有效的日志管理平台和流程,确保从系统、数据库、应用、网络和安全等不同层面进行有效的活动日志管理,以支持有效审核、取证和预防欺诈。日志分为两大类:(一) 交易日志。由应用软件和数据库系统产生,包括:用户登录、数据修改和错误信息等;(二) 系统日志。由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防火墙、入侵检测、防病毒系统和路由器等产生,包括:管理登录、系统/网络事件、错误信息等。交易日志和系统日志应包含足够内容,以满足内部控制、解决系统故障和审计需要;应保持日志的同步和完整性,明确日志复查频率和保存期限,第三十六条 运用信息加密技术,防范涉密信息
20、在传输、处理、存储过程中出现泄露或被篡改风险,并建立加密设备和密钥管理制度,以确保:(一) 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加密技术和设备;(二) 在启用、操作和管理加密设备中的合规性;(三) 落实专人管理,并经过培训和资格审查;(四) 加密强度能够满足信息机密性要求;(五) 建立有效管理流程,完善密钥和证书生命周期管理。第三十七条 制定和完善设备使用办法,建立信息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开展用户终端设备的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台式机、便携机、柜员终端、移动存储、ATM、POS、查询机、加密设备等,确保使用设备的安全、可靠和稳定运行。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数据存储管理办法,实行信息中心数据的集中管理,明
21、确数据备份操作流程,规范数据信息在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分发、备份、恢复、清理和销毁过程中操作流程。第三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全行计算机安全和技能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全行员工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及时了解信息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安全防范和风险管控意识,增强防护技能。第五章 信息科技开发、测试和维护管理第四十条 总行设立信息科技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全行信息科技项目的优先排序、立项、审批和控制,协调项目调研、需求分析及项目开发、测试、上线过程中的沟通、协调等工作。第四十一条 健全和完善信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规范项目需求、规划、立项、采购、开发、测试、上线、维护及升级、退出流程,确保项目全过程有效管理。
22、第四十二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向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提交重大信息科技项目进度报告,包括项目实施中的重大变更(需求、架构、范围、预算等)、存在风险、费用支出、人员及供应商变更等与项目相关的重要情况。第四十三条 总行科技部承担全行信息科技项目开发管理职能,应健全和规范项目开发、测试和维护管理工作,有效控制项目开发风险,并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和计划,组织并配置IT人力资源,完成项目开发、测试和上线工作。第四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项目风险控制机制,明确项目实施中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财务损失风险和因无效项目规划或不适当的项目管理控制产生的机会成本,应通过适当的管控方法去有效控制信息科技项目风险。第四十五条 信息科
23、技项目开发管理应符合软件工程规范,实施信息系统生命周期管理,运用适当的系统开发方法去有效控制信息系统在系统分析、设计、开发或外购、测试、试运行、上线、维护和退出等各个阶段风险管理。第四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项目上线后评价机制,对已上线项目经过一段时间运行后在运行、效率、功能等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项目进行持续优化和改进。第四十七条 制定和完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和流程,确保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维护性,包括但不限如下要求:(一) 明确生产、开发、测试系统环境的有效隔离;(二) 明确生产、开发、测试系统管理职能相分离;(三) 明确应用开发人员不得直接进入生产系统维护应用软件。除紧急修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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