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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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证券市场新的发展形势,进一步提升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塑造投行品牌,充分激发保荐代表人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保荐代表人执业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保荐代表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促进公司投行业务规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保荐代表人招聘管理第一条 公司从外部招聘保荐代表人,除考察该保荐代表人业务素养、项目承揽能力等外,还应重点关注该保荐代表人历史承做项目过会率、上市后破发情况、超募率、包销情况、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历史上跳槽情况等等。第二条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代表人,公司原则上不予以录用:1、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暂停受理三个月以上的相关处罚);2
2、、深圳证券交易所年度评价不及格的;3、注册保荐代表人后跳槽频繁的;4、三年内无完成签字项目的(新注册的保荐代表人除外)。5、根据公司规定,其他应不予以录用的情形。第三条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代表人,公司应慎重考虑是否录用:1、过会率低于50%的;2、项目报会后非正常终止率超过50%的;3、被监管部门谈话提醒的;4、其他应予以重点考虑的情形。第四条 公司可以采取询问前任保荐机构、服务过的客户等方式,对外聘保荐代表人进行尽职调查。第五条 公司决定聘用的保荐代表人,应签订尽职承诺书,以约定责任义务及追责方式,新聘用的保荐代表人在完成公司规定的合规培训后方可展业。第二章 保荐代表人执业过程管理第六条
3、 保荐代表人作为公司四级质控体系的第一级,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监管机关的各项规定、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职,规范执业。第七条 保荐代表人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监管部门和公司的保密制度、信息隔离及内幕信息登记等制度,严格履行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严禁向无关第三方泄露投行业务中获得的内幕信息,严禁利用获得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八条 保荐代表人执业过程中,应勤勉尽责,认真做好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等相关工作,保荐代表人应保证向监管部门和公司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九条 保荐代表人在业务
4、开展过程中,严禁保荐代表人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严禁利用展业机会向第三方输送利益或接受第三方的不当利益,严禁利用展业机会向发行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第十条 保荐代表人应通过投行作业系统按照监管机关尽职调查指引及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完成各项工作。第十一条 保荐代表人应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和公司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底稿,并按时移交公司,确保工作底稿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二条 保荐代表人执业过程中,应接受监管部门和公司相关部门的监管、检查,并按照要求整改落实相关监管、检查意见。第十三条 保荐代表人应按相关规定按时参加监管部门、协会、公司组织的各
5、项培训,并取得必要的培训学分或通过培训评估等,以提高执业素养。第三章 保荐代表人执业质量评估第十四条 公司从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移交、持续督导、客户回访满意度等多方面对保荐代表人执业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保荐代表人考核管理。第十五条 公司主要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状况、发行人历史沿革、经营模式、公司治理、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募投项目、信息披露、申报材料制作质量、上报监管部门后持续尽职调查、投行作业系统执行等具体情况对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质量进行评估。第十六条 保荐代表人应在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结束后分两次向投行管理总部移交相关工作底稿,投行管理总部将根据监管部门和公司关于工作底稿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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