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供应链融资业务集中管理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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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丰富我行金融产品,推动并规范我行供应链融资产品的专业管理,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链融资业务是指我行根据产业特点,围绕供应链上核心企业,基于交易过程,通过对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控制,向核心企业和其上下游相关企业灵活运用包括但不限于厂商银、货押业务、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订单融资、国内信用证等一系列表内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本外币融资模式。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交易对手是指与我行授信客户在供应链融资业务背景贸易中存在交易关系,但不直接与我行发生授信业务关系,通过与我行签署相关三方协议,承担基于供应链协作关系的最终还款来源的客户;或虽未签署三方协议,但事实上仍作为基于供应链协作关系的最终还款来源的客户。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交易额度是指对一些确实无法视同保证人分析和进行系统评级的供应链融资业务交易对手,为控制其风险,保障供应链融资业务安全,我行内部对供应链融资业务借款人的此类交易对手(核心企业)核定并进行总量控制的风险限额。交易额度为我行内部风险控制指
3、标,原则上不得向外公布。第六条 对供应链融资业务中的借款人应纳入客户及其所在集团的统一授信,遵循“先授信、后使用”的原则;对供应链融资业务中借款人交易对手的交15易额度,遵循“先核定、后使用”的原则。第七条 交易额度不同于授信额度,两者互不占用,但如果交易对手同时又是我行授信客户或集团客户,其交易额度的核定应综合考虑其与我行的授信业务合作情况、他行授信业务合作情况、资信状况、资金需求总量等因素,予以适当核减。第八条我行对供应链融资业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产业供应链条各环节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实行全流程控制,尤其是对信贷资金实行封闭式监控, 确保我行信贷资金安全。第九条 根据客户交易行为处于供
4、应链条的不同环节,本办法对供应链融资业务分为采购阶段的预付账款融资模式、运营阶段的动产质押融资模式和销售阶段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三大类。(一)采购阶段的预付账款融资模式一般是为处于供应链下游的借款人融资,主要针对商品采购阶段的资金短缺问题。该模式主要是在上游核心企业(卖方)承诺回购、约定付款等前提下,借款人以其未来提货权或我行指定的仓储监管方监管的货物或其出具的既定仓单向我行申请质押贷款,由我行控制提货权条件的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厂商银、未来货权质押等,具体参照相关产品制度办法。(二)运营阶段动产质押融资模式是指以借款人自有动产或货权作为质押物,我行以贷款、承兑、商票保贴及信用证、押汇、进口代
5、付等融资形式发放的, 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或贸易领域短期配套流动资金需求的授信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存货质押等,具体参照相关产品制度办法。(三)销售阶段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是指借款人将赊销项下的未到期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给我行,我行为借款人提供融资的业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质押、保理、国内信保融资、订单贸易融资等,具体参照相关产品制度办法。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第十条供应链融资业务操作涉及到的部门、岗位,包括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部门、授信业务经营部门、授信审查部门、出账前审核部门、贷后管理部门、会计结算部门等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供应链融资业务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总行授信管理
6、部是全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供应链融资业务相关规章制度,对供应链融资业务进行统一管理、指导与培训等工作。第十二条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分行应根据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开展情况, 设置独立于授信经营部门的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部门(如供应链金融中心、货押管理中心)或岗位,其主要职责:(一)根据总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区域经济特点、业务操作的可行性和风险控制性,制订和不断完善供应链融资业务操作流程或操作细则,进行业务培训,对授信经营部门的业务推广和市场营销提供支持;(二)对供应链融资业务产品所涉及到的仓储监管方、保险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选择与调查工作,对我行认可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实行
7、名单制管理,并负责与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日常联络和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掌握和监督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动态,建立中介机构的进入退出机制,同时整合中介机构的客户资源,为产品营销争取优惠条件、创造营销线索,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三)建立质押物价格逐日盯市制度,每日跟踪掌握质押物的市场价格行情, 定期公布质押物价;对质押物进行核价,并根据质押物价格波动情况及合同约定及时调整质押物价格,通知出质人、监管方;(四)对仓储监管方进行巡查,对质押物从入库、出质、监管、价值变化、提货换货直到质押解除进行全流程管理;在入库与出质、贷后核库时,对质押物进行真实性审核(包括但不限于质押物的权属、品种、品质、数量、价值、状态等
8、),确保质押有效、价值充足;(五)建立供应链融资业务台账记录及核对制度,实现对每个供应链金融客户名称、授信品种及额度、保证金及变动情况、用信品种及额度、交易对手名称、交易额度及变动情况、质押物变动情况、相关权利凭证及变动情况等的及时准确记录,以便相关业务人员定期与仓储货物实物、仓储监管方提供的相关质押物报告、会计营业部门相关保证金及表外账务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并且动态监控供应链融资业务流程信息;(六)应负责的其他事宜。第十三条授信业务经营部门主要负责根据本行信贷政策和发展规划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的营销、业务受理和贷前调查;落实授信审批条件,合同(协议) 的签订,对信贷资金支付和销
9、售资金回笼进行监控,开展贷后检查和风险监控, 按时收回贷款本息等。第十四条授信审查部门主要负责对供应链融资业务进行审查,充分提示风险点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报有权机构审批。第十五条出账前审核部门主要负责对供应链融资业务进行出账前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不满足授信条件,不予审核通过,未经出账前审核不得出账。第十六条贷后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供应链融资业务开展情况的贷后检查及各项授信后管理工作。第十七条会计结算部门主要负责进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的账务处理及协助对信贷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等。第三章交易额度的核定与管理第十八条 对供应链融资业务的交易对手,一般应将其视同保证人进行分析和系统评级
10、。对一些确实无法视同保证人分析和进行系统评级的供应链融资业务交易对手,为控制其风险,保障供应链融资业务安全,我行内部对此类供应链融资业务借款人的交易对手(核心企业)核定交易额度,其中对采购阶段的预付账款融资模式卖方核定的交易额度称为卖方额度,对销售阶段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买方核定的交易额度称为买方额度。第十九条 对确实无法视同保证人分析和进行评级的供应链融资业务交易对手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行信贷政策外,还应同时满足我行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一)供应链融资业务中作为卖方的交易对手准入原则上应满足如下条件之一:1.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年度行业大类前 20 强企业;2. 沪深 300 指数名单内优质上
11、市公司;3. 财富杂志全球 500 强企业及其在华控股子公司;4其他经总行授信管理部门认可的行业大类或区域(省级)骨干企业。(二)供应链融资业务中作为买方的交易对手准入原则上应满足如下条件之一:1.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年度行业大类前 20 强企业;2. 沪深 300 指数名单内优质上市公司;3. 财富杂志全球 500 强企业及其在华控股子公司;4其他经总行授信管理部门认可的行业大类或区域(省级)骨干企业;5纳入“211 工程”建设的国家重点高校;6三甲医疗机构;7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8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明确承担保证责任(如经过人大等透明渠道审议、明确纳入该政府财政支出
12、计划等)的公用企事业单位或者政府采购中心;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级政府(或地市级政府)明确承担保证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政府采购中心;9其他经分行以上授信管理部门认可的支付能力较强的非企业客户。第二十条 对确实无法视同保证人分析和进行系统评级的供应链融资业务交易对手及其交易额度的核定一律上报总行审批,所需资料清单如下:(一)公司的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简介、章程、验资报告、经年审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签字样本、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等;(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报表附注);(三)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对于
13、交易对手为行业龙头企业或者优质上市公司,在前期营销阶段我行确实难以取得以上资料的,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贷款卡号及人行信用数据库查询结果、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报审。审批通过后,在出账前尽可能补齐其他资料,必须补齐的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对无法获得上述资料且交易对手为政府及其附属机构的,须提供应收账款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相关证明材料、政府财政(上级主管部门)向借款人核批的年度相关用款计划、历史执行情况等资料;交易对手为军队的,应对销货方纳入“军队物资供应商库”情况、购销双方以往合作记录和相关预算执行情况等提供证
14、明材料。第二十一条总行授信审批部门综合考虑交易对手行业类别、行业景气度、行业结算特点、业务发展需求、客户性质、客户行业地位、销售规模、客户行业资信、目标市场份额、是否在我行有授信等因素核定交易对手资格、交易对手虚拟评级及交易额度,其中交易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卖方销售收入或买方采购支出的 20%。第二十二条 对供应链融资业务交易对手资格及交易额度的使用采取主办行优先使用,其他分行领用的原则。分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部门应区分买方和卖方建立交易额度管理台账,台账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交易对手名称、交易额度、额度有效期间、额度使用情况等。同时交易额度使用后,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要指定具体经营单位比照授信
15、客户开展贷后管理工作。第四章融资方案设计第二十三条 供应链融资业务的融资方案是指我行针对不同供应链条的特点,从不同供应链条的商业贸易流程出发,将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提供灵活的、适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组合的一种综合解决方案。第二十四条 对供应链融资业务综合解决方案的设计,我行可遵循“找准切入点、信贷进入、链条(网络)客户占有、交叉销售”的设计步骤,不断创新和优化信贷产品,并针对供应链条特点加以组合创新,实现融资业务在全链条的覆盖,与此同时要加大中间业务的开发和拓展力度。第二十五条 所有生产型和商贸型客户,都位于特定行业供应链条的特定环节,都必然存在与上下游的贸易关系,我行可针对不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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