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暂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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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暂行)xx总发xx135号,xx年7月8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维护金融秩序,规范我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操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根据有效的身份证
2、明,核实和记录客户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去向,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并按规定期限归档保管。第四条 客户身份识别是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是预防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是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为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和审判提供必要证据。第五条 本细则属于“操作规程”,适用
3、于我行各级机构。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第六条 各营业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客户身份识别基本原则。(一)各营业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签订金融服务合同、发生授信业务往来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如实、准确、完整地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若为机构客户,除按上述要求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外,还应核对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证,登记机构信用代码,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影印件。(二)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主动了解客户
4、是否为外国政要,并在开户申请资料中予以注明。如客户为外国政要,各营业机构应将客户的开户申请、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身份识别情况,由分支行分管行长审查后,交由总行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经总行分管反洗钱的副行长批准,方可予以开户。(三)未按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不得为其开立账户和办理相关业务。(四)不得为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发布的,以及联合国决议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开立账户和提供银行服务。(五)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银行服务或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六)各营业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
5、,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第七条 单位客户新开账户的身份识别。(一)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核。营业机构为单位客户开立结算账户时,应要求客户按照xx市商业银行单位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提供有效开户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双人审核,同时签章予以确认。开户档案资料由开户行进行专夹保管。 单位客户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将开户证明文件正本原件带到本行开户的情况,营业机构可采取上门的措施进行实地核实,以确保开户资料的真实性。(二)对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正本、机构信用代码证正本及开户许可证正本、法人或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各
6、营业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核实:一是登录“信用浙江”网站,输入营业执照号码,查询并核对单位注册状态等相关信息。同时,分别登陆“机构信用代码管理系统”、“人行账户管理系统”,相关信息核对一致后,将核查结果记录在上述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上,同时签章予以确认,作为开户资料留存。核对不一致时,应采取电话或专人到工商局、当地人民银行进行现场核实,解除疑点后方可开立结算账户;二是通过“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对法人和授权经办人居民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打印核查结果,并将核查结果与法人和授权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开户资料留存。(三)营业机构经办人员核对开户资料时,应要求单位客户在本行所留存的开户资料复印件
7、上加盖公章确认,并在复印件上加盖“该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相符”戳记,并由核对人签章确认,经会计主管审批同意后办理开户手续。(四)为切实有效贯彻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单位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前、其他结算账户开立后一个月内,应由客户经理或指定人员实地走访客户,切实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将走访获取的客户联系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信息记录在xx银行单位客户尽职调查表(见附件 1)中并签字确认。客户经理或指定人员核实无误后,会计经办人员办理基本账户开户手续。如对回访客户的经营等状况存在疑虑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向支行行长报告,由支行行长根据风险程度进行风险控制。(五)对于同一自然人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办
8、理两个以上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或者同一自然人是两个以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或者两个以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中的联系电话、地址等相同的,银行除审核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采取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一项或多项措施进一步核实存款人身份,并重点关注相关账户的支付交易情况。经甄别后,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明显涉嫌犯罪活动的,应作为重点可疑交易报总行反洗钱职能部门,由总行反洗钱职能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第八条 自然人客户新开账户的身份识别。(一)营业机构为自然人
9、客户开立存款账户时,应严格按照人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求客户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在开户申请书中完整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二)通过“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对本人、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打印核查结果,留存本人、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核查结果。(三)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客户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四)对于同一自然人在我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10户以上的,应将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
10、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明显涉嫌犯罪活动的,应作为重点可疑交易报总行反洗钱职能部门,由总行反洗钱职能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五)出示临时身份证件办理个人存款账户开立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在开立账户的当日填写xx银行临时身份证登记簿(见附件 2),详细记载客户姓名、联系电话、临时身份证件号码及有效期限等内容。各营业机构需专人保管并定期检查登记簿,通知临时身份证即将到期的客户前来更新证件,登记簿按年打印装订,归档保管。第九条 办理电子银行渠道开立时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在为单位客户办理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开立时,客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
11、件、网上银行操作员加盖公章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经法人签章的授权书等身份证明资料,经核查后打印核查结果由核实人签章,签订网银协议、申请客户证书、确定支付限额等环节需要填写各种业务申请表。(二)在为自然人客户办理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开立时,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要求同时出具本人和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核查本人、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打印核查结果,留存本人、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核查结果。第十条 为客户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的身份识别。一次性金融服务是指:为不在本机
12、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仅限于以现金方式进行票据兑付的业务)等金融业务。当客户通过其在境内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银行卡来本行办理业务时,对这类客户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可以不作为本条所规定的“一次性金融服务”。在为客户提供单笔人民币1万元(含)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含)以上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查客户本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将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联网核查结果、经客户签字确认的交易凭证作为一次性金融服务业务凭证的附件。若为机构客户,除按上述要求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外,
13、还应核对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证,登记机构信用代码,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影印件。第十一条 受理公务卡申请、签约特约商户和保管箱业务时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各营业机构在办理公务卡开卡业务前应严格执行“亲访亲签”等制度,做好开卡前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防范公务卡资金诈骗风险。(二)个金业务部门在推广特约商户业务时,应加强对特约商户管理,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做好收单商户的入网审核,指定收单业务的具体管理人员,严禁将特约商户的个人结算账户设置为信用卡收单账户,不得为经营场所地不在xx的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三)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核对客户的
14、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十二条 营业机构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并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一)单位客户在办理支取现金(5万元及以上)、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等业务时,应核查并登记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对于因涉嫌犯罪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客户,不得向其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如曾出售过,则应收回其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办理变更预留印鉴、电子银行变更业务时,应核查并登记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并留存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核查
15、结果。(二)在日常为单位客户办理授信业务时,信贷部门应对授信企业经营状况、业务发展方向、授信资产投向等情况进行分析,对授信业务真实性进行审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业务时,客户经理应对企业客户提交资料的合规、合法性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三)公司客户经理应全面了解单位法人素质、诚信度、业务经营范围、资金流向、交易目的、交易实际受益人等真实情况,及时掌握客户大额资金支付动态。(四)对于机构客户,应采取合理措施确认其留存的机构信用代码信息的有效性,及时提示客户按规定更新机构信用代码证及机构信用代码应用服务系统的对应信息。若发现客户出示的机构信用代码证仍在有效期内,但未按规定提交征信中心或
16、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认效力的,应要求客户办理相关效力确认手续。(五)自然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理财业务、基金业务、第三方存管签约、贵金属业务、挂失解挂、账户信息变更、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功能变更业务,应核查客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留存客户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核查结果。(六)各营业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现金存取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核查客户本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完整登记客户本人、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进一步分析甄别。(七)个金业务部门应对个人授信业务(含公务卡业务)真实性进行审查,对
17、客户身份做尽职调查。对个人大额贷款的贷款意向、贷款用途真实性进行审查。对还款人提前归还零售大额贷款明显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应重点调查还款人的还款款项来源。(八)客户留存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营业机构应以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客户及时更新,并留存通知记录。客户没有及时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营业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单位客户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营业机构应参照上述要求办理通知、更新和中止业务。(九)各营业机构应重点关注单位客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限和年检记录以及法人或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有效期限
18、。各营业机构应及时通知身份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单位客户尽快提供效期内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留存正副本复印件。第十三条 营业机构采取合理方式确认客户存在代理关系的,在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同时识别代理人的身份,并登记代理人身份基本信息。(一)代理开立个人账户的,应当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完整登记被代理人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1、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
19、结算账户的,应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填写“代办理由”,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2、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并出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3、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二)代理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含)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现金存取款业务的,应当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在业务办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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