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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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根据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成员单位,包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独立核算单位。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制度,公司可以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制度,但不能和本制
2、度相违背。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七条 公司必须按规定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并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立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资金管理与核算、投资管理与核算、存货管理与核算、在建工程管理与核算、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管理与核算、销售核算、财务分析、纳税管理与核算、总账报
3、表、预算管理、稽核、综合分析、会计电算化管理、融资和担保管理岗位等岗位。第八条 会计机构内部必须以书面形式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第九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当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出纳岗位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银行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会计电算化的管理工作。第十条 会计工作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有计划的进行轮换。出纳岗位轮换周期不应超过两年。第十一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应当按照总会计师条例和公司财务总监委派
4、管理规定的职责、权限开展工作。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会计工作。第十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由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
5、同的员工担任,其他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一)敬业爱岗。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二)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公司系统各项管理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三)
6、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统一会计制度和公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四)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五)搞好服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六)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披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内
7、部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节 会计人员管理第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统一规划会计人员培训,合理安排培训内容,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从而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第二十条 单位负责人应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业绩突出的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安排在会计主管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工作。需要回避的近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8、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关系。第四节 会计工作交接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所使用
9、的会计软件、用户名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光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名称及数量等内容。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单位派人会同监交。第二十五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并查明原因。(三)财产物资和
10、债权债务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以及实物核对相符,往来账要核对清楚。(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五)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第二十六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文件资料、用户密码及资料、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二十七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
11、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肆份,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二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在会计交接完成后,应及时注销或冻结移交人员用户名,建立接替人员用户名,增加其在系统中的权限。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是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
12、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委托材料,并承担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责任。第三十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会计工作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上级单位确定。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四章 会计核算第一节 会计核算政策第三十二条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准则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
13、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公司有关规定。公司执行统一会计政策,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原则上和集团会计政策保持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提供虚假会计第三十三条 综合会计政策(一)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二)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三)记账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原则。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与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四)记账方法:采用复式借贷记账法。(五)计价基础:以历
14、史成本为计价基础。(六)合并政策:对符合下列两种情况的企业,列入公司合并报表的范围,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编制合并会计报表。1. 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应当纳人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2. 母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没有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情况下,如果母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能够实施控制时,这些被投资单位也应作为子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第三十四条 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资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
15、)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三十五条 同一会计期间采用的业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准则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金额在当期财务报告中说明。第三十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和中期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三十七条 收支业务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三十八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
16、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第三十九条 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对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 应当规范会计电算化操作。明确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核算软件的操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并做好上机操作日志管理;明确机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审核程序。第四十一条 应当加强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一)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核算软件安全,防止数据和软件被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会计数据要保存双备份。(二)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
17、行更换等工作,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三)制定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故障应急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第四十二条 企业会计核算按照下列程序组织:(一)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二)审核记账凭证;(三)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或生成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四)根据记账凭证通过财务软件生成总账、各种明细账;(五)现金日记账、存款日记账、各明细账与总账核对相符;(六)现金日记账与实存现金款项核对相符;(七)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或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相符;(八)有关实物明细账卡与实物保管部门账卡核对相符,并与实物核对相
18、符;(九)有关债仅债务明细账与外部单位或内部单位有关账目核对相符;(十)结账、记账处理;(十一)生成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 会计核算时信息质量要求(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三)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四)同一会计期间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规定的会计政策,
19、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五)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六)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七)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八)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进行公司会计政策的设计与调整,报经公司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审核、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公司会计政策不得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违背。公司各所属单位会计政策的设计与调
20、整须报公司审核。第四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有权纠正各所属单位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核算制度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办法。公司财务管理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启用的会计科目体系,报经公司财务经理审核、财务总监审批通过后执行。各所属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新增的会计科目,并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公司财务总监审批。第四十六条 具体会计政策(一)货币资金核算:货币资金核算设置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进行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二)应收应付款项核算:对应收应付款项按企业或个人设立明细账,及时、详细、完整登记每笔往来款项,定期进行账龄分析及对账。(三)坏账
21、核算政策:1. 计提范围: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是指除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之间的应收款项和公司员工正常借支的备用金之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之间的应收款项和公司员工正常借支的备用金不计提坏账准备。2. 计提标准和办法分别区分单项重大和非单项重大的应收款进行计提,具体如下:(1)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个客户期末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对于单项金额重大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了减值的应收款项,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单独进行评
22、估减值并且已确认或继续确认减值损失的资产,不再对其计提整体评估减值准备。对于单项金额重大且有确凿证据表明不会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不再对其计提整体评估减值准备。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单独评估的单应收款项存在减值情况或者不会发生减值,则无论该应收款项金额是否重大,本公司将其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本公司对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和未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单项金额重大应收款项按账龄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本公司确定坏账计提比例时,是根据以前年
23、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的。具体计提比例如下:账龄计提比例一年以内5%一至二年10%二至三年20%三至四年30%四至五年50%五年以上100%(3)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可收回性存在明显差异的单项金额非重大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四)存货核算:可在移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择,并据以进行会计核算。(五)长期投资核算:按初始投资成本记账。公司或所属成员公司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或所属成员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六)固定资产核算:固
24、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建设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及残值率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折旧年限及残值率进行。(七)无形资产核算: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经营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入账,在受益期内或有效期内摊销。(八)企业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是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九)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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