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doc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docx(1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对不同特征和风险水平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下统称债券)的发行认购、上市交易及挂牌转让做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认知和
2、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与相应类型债券认购、交易及转让的制度安排。第三条 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营业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实施细则对债券市场公众投资者进行管理。第四条 营业部在为投资者开通合格投资者资格前,应当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为我司专业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第五条 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
3、时提醒投资者相关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联系公司进行变更。投资者应当配合提供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若营业部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第六条 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充分开展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告知债券业务的适当性匹配意见,提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七条 投资者应当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根据债券业务适当性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
4、债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第八条 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全面落实公司债券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暂停上市债券转让服务、资产支持证券等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第九条 运营管理总部负责通过沪深交易所会籍系统将相关部门所提交的合格投资者数据报送交易所。第十条 各分公司负责督导下辖营业部具体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组织培训,落实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相关工作。督导营业部合规展业,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并每半年组织一次适当性自查,留存工作底稿,形成自查情况报告上报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一条 营业部按照监管规定及公司
5、制度,制定与本营业部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计划,策划、组织实施本营业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各项内容,定期向分公司汇报营业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产品及服务定级规定,债券业务风险级别依据债项评级而定。第十三条 投资者需成为本公司专业投资者,才能申请合格投资者。第十四条 申请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
6、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1.申请资格认定前20个交易日名下金融资产日均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
7、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公众投资者。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可以认购及交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全部债券,但下列债券仅限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
8、:(一)债券信用评级在AAA以下(不含AAA)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不包括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三)资产支持证券;(四)上交所或深交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五)上交所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仅限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的债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认购及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受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限制。公司作为承销机构可参与其承销的债券的认购及交易。第十七条 公众投资者可以认购及交易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下列债券:(一)国债;(二)地方政府债券;(三)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四
9、)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沪深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规定条件,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六)上交所、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第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上交所国债预发行交易,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上交所或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资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合格投资者及公众投资者可以参与上交所、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券交易。第十九条 因继承、赠与、企业分立等非交易行为,公众投资者获得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及交易的债券或者合格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获得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认购及交易的债券的,可以选择持有到期或者卖出债券
10、,不得另行买入。第二十条 上交所和深交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参与认购及交易的债券产品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交所、深交所对投资者适当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需先申请成为本公司专业投资者,才能申请合格投资者;营业部只能为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的投资者办理合格投资者申请。第二十二条 营业部在为投资者开通合格投资者权限前应向投资者介绍相关业务的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宣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向投资者充分告知参与债券交易的主要风险,提示其审慎参与债券交易。第二十三条 营业部应检查并确认投资者在本公司开立实名制合格账户、已经纳入第三方存
11、管、风险测评是否在有效期内。如参与上海市场债券品种交易的,上海证券账户应已建立指定关系。第二十四条 营业部受理机构投资者申请合格投资者需检查投资者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一)至(四)款所述机构投资者要求。本细则第十三条(一)至(三)款所述机构投资者应提供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本细则第十三条(四)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投资经历等;第二十五条 营业部受理个人投资者申请合格投资者需检查是否同时符合本细
12、则第十三条(五)款规定。投资者应提供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营业部进行审核。第二十六条 营业部需向满足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投资者揭示成为合格投资者可参与债券产品的风险,为投资者讲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做好债券市场风险的充分揭示。要求投资者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书。第二十七条 营业部填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资质确认表,逐项核实投资者的各项资质条件并要求投资者签署确认。第二十八条 营业部对投资者签字确认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市场合
13、格投资者资质确认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和相关资质证明等材料进行复审、签字确认。第二十九条 营业部按照下列要求为报备成功的投资者开通合格投资者功能。(一)营业部按要求在交易日15:00上报合格投资者信息。(二)零售业务总部进行完备性审核,审核通过后,零售业务总部于当日15:30分前将合格投资者名单邮件发送运营管理总部,运营管理总部将审批通过的投资者账户信息向上交所和深交所报备,并将报备结果反馈零售业务总部。(三)零售业务总部向营业部反馈审核及报备结果,营业部根据零售业务总部反馈结果,只能为报备成功的投资者开通合格投资者功能。第三十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适
14、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资质确认表应由投资者本人签署;对于机构投资者,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申请取消合格投资者资格时,营业部应验证投资者身份信息,检查投资者已关闭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等权限,指导投资者填写资金账户业务变更申请表并完成柜台相关业务操作,在取消当日,营业部应通过系统提交业务取消申请,零售业务总部将需要注销的合格投资者名单提交运营管理总部,运营管理总部将投资者账户信息分别向上交所和深交所报备。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在已提出申请但未开通合格投资者权限期间到我
15、司开户,投资者应向我司重新提出申请开通合格投资者权限;已开通合格投资者权限后到我司开户的,投资者可以出具已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副本,营业部在复核签署时间等内容无误后,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报备并开通合格投资者权限。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上交所和深交所规则对投资者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督导,发现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公司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手段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交易所。第三十四条 营业部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合格投资者条件,至少每两年对投资者进行一次后续资格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更新合格投资者名单。第三十五条 对于申请开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融资交易、债券
16、质押式协议回购、暂停上市债券转让服务、资产支持证券等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确保该投资者已申请成为合格投资者,并完成正常报备,才能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申请开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业务,营业部应按以下流程操作:(一)核实申请开通该业务的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二)核实申请开通该业务的投资者是否为机构,非机构投资者无法申请该业务;(三)营业部需向投资者揭示所申请开通业务及参与该业务交易的风险,做好债券市场风险的充分揭示,投资者根据申请业务权限签署对应的“风险揭示书”及“协议书”:1、申请开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的投资者需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市场 投资者 适当 管理 实施细则 暂行 模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