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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分行风险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本行风险垂直管理,推动分行风险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和有效落实,提高和强化分行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本行风险垂直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和管理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总行行长授权总行分管风险副行长(首席风险官)和分行行长对分行风险总监实施双线管理。 分行风险总监是在总行分管风险副行长(首席风险官)和分行行长的领导下,组织、推动和落实分行全面风险管理和授信审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管理角色第三条 分行建立风险总监制,确定一名风险总监。 现阶段分行风险总监由分行分管风险的行领导兼任,实行一人双角。 第四条 分行风险总监为分行风险管理主要责任
2、人,向总行分管风险的副行长(首席风险官)、分行行长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总行风险管理部具体履行分行风险总监管理职责。 第五条 分行风险总监接受分行行长和总行的双线管理,实行双线考核,进行双线报告。 双线管理是指,风险总监既接受所在机构的直接领导和管理,同时接受总行委派,履行总行赋予的管理职责。双线报告是指,风险总监在向分行行长横向报告的同时,纵向向分管风险的副行长(首席风险官)和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 双线考核是指,风险总监在接受分行考核的同时,接受总行的业务考核。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风险总监除承担分行赋予的相关风险管理职责外,同时接受总行委派,承担分行的全面风险管理和授信审批工作,独立履行
3、总行赋予的以下职责: (一) 负责国家、监管部门及总行相关政策意见、制度和管理要求在分行层面的贯彻落实,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 根据总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组织分行内控体系框架建设,拟定分行风险管理政策意见、岗位职责、制度流程和操作细则并推进实施,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推进分行风险文化建设; (三) 组织对风险及内控合规管理、业务审批、限额及授权执行、外部评价等定期进行分析、监测与检查,并按要求上报总行; (四) 对上报总行授信业务进行审核和风险把关,及时向总行反映分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 认真履行工作报告制度,全面、客观、及时地向分行行长和总行风
4、险管理部报告;重大事项须直接向总行分管风险的副行长(首席风险官)报告,并同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 (六) 牵头组织分行风险处置和风险事项报告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内控和案防工作、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工作;牵头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 负责分行风险经理队伍建设与业务考核,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负责分行风险条线机构与人员的业务考核,对分行风险条线人员的任命具有选拔权、建议权; (八) 组织落实总行及分行赋予的风险管理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报告 第七条 建立风险总监工作报告制度。风险总监工作报告,是风险总监履职的重要方式,也是其履职情况的具体体现和反映。 第八条 风险总监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
5、定向分行行长报告的同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重要事项在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同时,直接向分管风险的副行长(首席风险官)报告。 第九条 报告原则 (一) 双线报告:向总行报告的同时,向分行行长报告; (二) 独立报告:独立发表意见,不受行政等因素制约,保持报告应有的独立性; (三) 及时报告:确保报告应有的时效性; (四) 全面报告:对报告期内履职及应报告事项全面、如实、客观报告。 第十条 报告方式 (三) 报告方式分为常规报告、临时报告和专项报告三种: 1.常规报告是风险总监对分行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的报告; 2.临时报告和专项报告主要是常规报告之外的临时性风险事项、突出风险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
6、,以便掌握工作主动,提高突发事项应变和处置能力,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二) 常规报告按照总行规定的固定格式报告(见附录);临时报告和专项报告无固定报告格式,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编制。 (三) 上述三类报告可根据工作需要合并进行。 第十一条 报告内容及报告频次 (一)常规报告 1.报告内容: (1) 分行报告期发展概况,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和业务审批开展情况、资产质量变化状况等(资产质量分析及业务开展状况简要汇报); (2) 外部机构和总行对分行的检查、评估及整改中存在的主要不足和需要高度关注的事项; (3) 总行对分行风险总监上次谈话中所提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4) 下一步工作打算及措施安排等。
7、2.报告频次:按季报告 (二)临时报告 1.报告内容: (1) 常规报告内容之外的,风险总监认为必须要报告的事项; (2) 总行分管风险的副行长(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要求报告的相关事项。 2.报告频次:不固定报告周期,遇有必须报告的临时事项,第一时间报告。 (三)专项报告 1.报告内容: (1) 分行风险管理和各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重大风险事项和突发风险事件; (2) 总行分管风险的副行长(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要求报告的重大事项。 2.报告频次:不固定报告周期,遇有必须报告的重大事项,第一时间报告。 第十二条 报告要求 (一) 以风险总监个人名义,根据不同的报告内容,采用邮件、纸质报告等
8、多种方式,向总行风险管理部和分行行长进行双线报告。 (二) 风险总监对报告的内容负责。(三)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要求 1.内容客观真实、要件齐全、层次简洁分明、叙述清楚扼要。应特别说明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引发的后果,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 2.实行双线报送规定,即: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风险总监应在2小时内按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向总行报告,经总行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当地银监分局报告,并于事项发生1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四) 报告内容同时抄报总行风险管理部。 (五) 与报告内容相关的书面材料须存档保存。 第十三条 由总行分管风险的副行长(首席风险官
9、)组织总行风险管理部,每年至少对风险总监进行一次工作谈话,就其报告情况进行点评、沟通和交流,提出管理要求。 (一) 谈话可通过面谈、邮件、电话或会议等方式进行,一般安排在常规报告后进行; (二) 谈话相关事项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本办法相关要求,会商分行后作出安排,并提前通知风险总监做好准备; (三) 谈话记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整理后,作为重要档案存档。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风险总监应采取包括召开或参加各业务条线会、座谈会、专题交流会、监督检查、抽查、谈话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和总结分行风险管理的经验和不足,畅通上下沟通渠道,强化信息交流共享。 第十五条 风险总监应就分行风险数据和信息情况进
10、行跟踪检查,并对相关风险数据和信息的具体情况,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向总行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 在履职过程中,风险总监应对分行风险管理的政策执行、内控合规、限额管理等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及时进行分析、监测、警示、检查、监督和报告,并就所在分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分行落实整改。 第十七条 风险总监应对授信业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客户授信业务中存在不尽职和不合规行为进行警示、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分行风险管理部由风险总监直接管理,协助风险总监开展工作,落实风险总监工作要求,并向风险总监负责。 第十九条 风险总监应充分尊重授信审批人的意愿,保障其独立行使表决权,不
11、得在审批表决前对会商审批的授信业务发表引导性或主导性意见。 第二十条 风险总监代表总行履行对分行授信审批人的管理与考核职能,当分行考核意见与风险总监存在明显不一致时,上提至总行分管风险的副行长(首席风险官)决策。 第二十一条 风险总监应推动分行建立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在事发或接报之后,应及时启动处置预案,根据预案要求,及时、真实、全面报告重大突发事件,同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确保联络畅通,及时报送后续情况。 第二十二条 风险总监应对监管部门、外部有权机构(如审计、财政等部门)和本行实施的检查、监督、评估等积极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相关事项和要求及时向总行报告并整改到位。对于分行难以解决
12、的问题,应及时向风险管理部汇报。 第二十三条 风险总监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执行各项保密制度,不得将本行风险管理政策、风险事项、客户信息、本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意见、审批决策细节、风险数据及其他有关信息以任何形式透露。 第六章 考核管理第二十四条 考核遵循的原则 (一) 实行双线考核,风险总监在接受所在分行考核的同时,接受总行考核; (二) 分行和总行各自进行独立考核,其中分行对其履行分管风险工作进行考核,总行对其履行委派职责进行考核; (三) 考核权重分布:分行占50%,总行占50%。 第二十五条 考核内容 分行和总行的考核内容依据其对风险总监赋予的职责来确定。 (一) 分行根据其内部考核办法进
13、行考核,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四部分: 1.风险管理能力、组织管理水平、廉洁自律情况; 2.风险分析与判断能力、授信业务审批情况及审批质量、风险隐患的判断及防范、风险事项处理等; 3.分行发展情况(如业务指标完成情况等); 4.分行赋予的分管风险工作的职责履职情况(通过细化打分表反映)。需要说明的是分行发展情况(如业务指标完成情况等)纳入对风险总监的考核内容。 (二) 总行考核内容包括三部分,主要是: 1.KPI指标体系中风险管理指标的达标情况; 2.等级行管理中合规管理指标考核情况(包括限额指标、违规积分、内控合规、风险报告、授权执行、外部评价等); 3.总行赋予风险总监职责履职情况(通过细化打分
14、表反映)。 (三) 总行考核打分表另行制定下发;分行考核打分表由分行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组织方式 (一) 总行:负责风险总监在总行层面的业务考核。考核工作由总行分管风险的副行长(首席风险官)牵头,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授信审批部主要负责人参加,总行风险管理部具体承担考核事项的办理。 (二) 分行:负责风险总监在分行层面的考核工作。具体参照分行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条 考核频次。按年度进行考核,每年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 总行考核评分结果经总行分管风险的副行长(首席风险官)确认后,提交总行人力资源部,纳入本行人事考核之列,作为
15、风险总监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分行考核评分结果作为分行对风险总监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风险总监的绩效薪酬在分行列支。 第三十条 责任评议、认定和问责管理 (一) 风险总监在其履职期间的相关责任评议、认定和问责处理由总行行长室授权后实施。 (二) 风险总监履职期间存在违反本行授信工作尽职要求、本办法及本行相关授信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需要进行尽职调查与问责的,按照本办法及本行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风险总监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总行风险管理部有权提出聘免建议,经总行分管风险副行长(首席风险官)审核后,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报行长室决定。 (一) 经尽职调查认定,风险总监应对发生的违反岗位职责,导致本行重大损失的事件,承担重要管理责任的; (二) 有以权谋私等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因违反行内规定受纪律处分的; (五)存在其他不适合再担任风险总监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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