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标准化操作流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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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标准化操作流程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一部分 账户管理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二)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三)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四)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分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
2、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三、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四、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五、存款人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临时存款账
3、户展期、更换预留银行印章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见附件一)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七、银行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八、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银行总行会计结算部是负责银
4、行结算账户的管理部门。九、总行会计结算部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综合业务系统、银行电子验印系统和其他合法手段,对辖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十、各营业网点须明确两名账户专管员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及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及复审,负责具体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预留印鉴等手续,以及申报账户信息、报送、保管账户资料、账户年检、久悬账户处理、银企对账等相关工作。十一、规范对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事件的处理。(一)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总行会计结算部发现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的,应留置开户申请书及伪造变造的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复印留存其他开户申请资料
5、,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二)对于通过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支行应立即停止为该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通知存款人立即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三)对于在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事件中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人民银行许可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支行,总行会计结算部应依据办法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对其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进行重点检查。十二、银行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十三、存款人进行账户年检,应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以下证明文件:(一)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公司存款人应出具(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6、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复印件;(二)行政机关应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其复印件;(三)事业单位应出具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其复印件;(四)其他组织应出具由国家有权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件或主管部门批文、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其复印件;(五)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机构应出具主管部门的批文、主管部门证明文件正本及其复印件;(六)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存款人除出具以上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十四、存款人未在规定年检时间内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年检手续,银行机构应停止为其办理账户对外支付结算业务。十五、存款人未参加年检,且存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
7、证件等重要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限,或者存款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为虚假证明文件,银行机构应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再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十六、银行在为机构客户办理基本账户开户核准时,代理客户到人民银行征信柜台办理信息补充、代码生成及代码证申领工作,再将代码证转发给客户。十七、银行机构为机构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应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登记客户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并应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查询比对各项信息(不包括设立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可在开户后3个工作日内查询比对),并留存查询记录;如查询不一致,要按照“勤勉尽责”的原则采取进一步措施核查
8、,并向人民银行征信部门报告异议信息。银行机构对机构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时,可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查询客户身份信息,留存查询记录。十八、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异议信息由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统一处理。十九、营业网点严格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管理空白机构信用代码证,对代码证流通过程要专簿详细登记,授权人员签字要求清晰、完整,确保责任到人。二十、人民币对公银行结算账户实行一户一档管理。按开立时间先后顺序入柜摆放,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登记簿形成一一对应。账户档案袋封页须详细逐项记载袋内物品名称、数量及开户时间,账户档案柜由账户专管人负责保管,人离落锁。二十一、账户信息变更,账户档案袋封页加记新
9、入物品名称、数量及变更时间。二十二、账户一年无往来转为久悬,须将账户档案袋逐一抽出,另行入柜摆放,与结转的不动户处理情况登记簿一一对应;账户档案袋封页记载转久悬时间,并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登记簿备注栏注明“转久悬”字样及结转时间。二十三、账户撤销,账户档案袋封页加记撤销时间;账户档案袋及时抽出,按销户时间先后顺序归入当年账户档案袋,与*年度对公银行结算账户销户登记表一一对应,落锁保管。二十四、次年一月份,账户专管员向分、支行档案管理人员移交上年度销户的对公结算账户档案袋。账户档案资料销户后保管十年。二十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资料必须先报总行会计结算部账户管理小组审核,通过后
10、再报送人民银行办理;异地分(支)行、分行县域支行所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由本机构直接向当地人行银行办理,但须制定相应标准化操作流程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备案。二十六、支行账户专管员负责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的信息录入,由指定人员进行已录入信息的复核。二十七、总行会计结算部对全行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行考核,目的和宗旨是提高全行的结算账户管理水平,保障我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依法、合规、健康开展。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第二部分 账户的开立二十八、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及证明文件。(一)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1、企业法人
11、。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13、其他组织。(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
12、文或登记证书。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
13、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12、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银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成立的批文或证明。13、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其他组织是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
14、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存款人已取得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应出具机构信用代码证。存款人证明其组织机构类型的,应出具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副本。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二十九、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及证明文件。一般存款账户只能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三)存款人为预算单位,应出具财政
15、证明。三十、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及证明文件。(一)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4、经地级市(州、盟)(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设立,正在筹备尚未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但
16、临时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临时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当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增资验资资金,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5、正在筹
17、备尚未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出具地级市(州、盟)(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6、存款人资金属财政拨款的,应出具财政证明。本条第2、3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三)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三十一、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及证明文件。(一)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
18、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资金。16、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二)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
19、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和下列证明文件: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
20、款人有关的证明。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0、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资金,应出具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成立的批文或证明。11、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
21、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存款人可以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该账户支取现金。(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五)本地建筑施工单位只能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名称可为XX项目部,开户程序参照单位名称加内设机构(机构)名称办理。三十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及证明文件。(一)存款人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二)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相应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
23、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属第2、3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三十三、存款人若存在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须提供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证明文件:(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三十四、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与其提供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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