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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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行各类资产损失的管理,规范资产损失核销程序,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及我行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我行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主要包括:现金损失、信贷资产损失、银行间资金拆借和存放同业损失、应收款项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抵债资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案件类损失等。本办法所称实际资产损失,是指我行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本办法所称法定资产损失,是指我行虽未实际处置、转
2、让相应的资产,但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第三条 资产损失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规范处理流程、明确审批权限”的原则。第四条 资产损失核销应按照总行关于各项资产管理的分工,实行归口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分管范围的资产损失进行损失审核及责任认定。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机关各部室、各分支行。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资产损失核销工作主要涉及:资产损失发生单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由总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资产损失评审会议。第七条 资产损失发生部门的职责包括:(一)及时整理待核销资产损失的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二)对资产损失情况进行
3、初审,并进行初步责任认定,提出对责任人初步处理意见。(三)对报送归口管理部门的报告和其他资料实现专案管理;涉及机密的,应防止泄密。(四)对仍有追索权利的款项,应继续追索。第八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审核损失发生单位所报送材料。(二)根据申报材料提出责任认定意见。(三)损失事项未获得复核通过,应及时通知损失发生单位;复核通过的,应将资料报送风险管理部。(四)分析形成损失的原因,向资产损失发生单位提出管理整改建议。第九条 总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分工:运营管理部:负责库存现金、待处理财产损益等资产损失的审核等相关工作;计划财务部:负责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待摊费用等资产损失的审核等相
4、关工作。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贵金属、固定资产(ATM设备及自助设备等)损失审核等工作。授信评审部:负责信贷资产(贴现资产除外,含承兑及担保垫款)、买入返售贷款,以及相关应收利息的资产损失审核等工作。金融市场部:负责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证券、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及相应的应收利息等资产损失的审核工作。资金经营部:负责票据贴现、买入返售票据、相关投资及相应的应收利息的损失审核工作。资产保全部:负责其他应收款中代垫诉讼费、案件挂账、抵债资产等损失的审核工作。机构管理部:负责投资性房地产、房产建筑物及办公家具类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长期待摊费用等资产损失的审核工作。信息技术部
5、:负责由信息技术部管理的电子设备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软件类)、研发支出及长期待摊费用等资产损失的审核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股利等资产损失资料的审核等工作。行长办公室:负责交通工具、通讯类固定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的资产损失资料的审核工作。保卫部:负责报警器、摄像头等安防设备及消防器材等固定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的资产损失审核工作。第十条 资产损失评审会议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资产损失评审会议:负责对资产损失发生单位财产损失资料进行审查,审议是否符合资产损失政策,是否应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本会议由风险管理部召集,计划财务部、审计部、监察室、资产保全部、对应损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成
6、,本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根据会议决定,风险管理部对资产损失相关人员进行尽职调查,审计部对资产损失业务进行专项审计,监察室对资产损失中的违规违纪进行处理。计划财务部:制定并完善我行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对资产损失核销的涉税事项进行审查;并对经资产损失评审会议审议通过的资产损失提交行长办公会审议。第三章 损失的认定第十一条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可以认定为实际资产损失:(一)因内部工作人员失职而发生责任事故,应由我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实际对外赔付的款项。(二)发生业务或其他民事纠纷,提请法律诉讼或仲
7、裁,经判决或裁决由我行承担民事责任并实际赔付的款项;不涉及法律诉讼或仲裁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由我行赔付的款项。(三)发生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案件以及抢劫、盗窃、诈骗、涉枪四类案件,经追偿或司法机关立案,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四)以物抵债的变现收入,扣除变现费用(包括评估费、拍卖费)等和应交税金后,无法抵偿其账面价值形成的损失。(五)法律文书或裁定应由对方承担的我行已先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诉讼款项,经追偿无法收回的。(六)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七)误收假币和经核查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出纳短款。(八)经总行认定的其他实际资产损失。第十二条 以下损失
8、可认定为法定资产损失:(一)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等,三年以上未完成清算的股权投资损失,能够提供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的证明。(二)债务人死亡、失踪的,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三)在建工程停建、报废,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差额。(四)固定资产盘亏、提前报废、毁损(含自然灾害造成的报废和毁损)的,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五)其他可认定为法定资产损失的情况。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债权损失,可以认定为资产损失:(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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