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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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行行内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业务运作,有效防范和分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授信政策,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行内银团贷款是指在与客户签订统一贷款协议的前提下,各经营行(含分行与分行之间、分行与总行直属支行之间,及总行重点客户中心,下同)组成行内银团,对同一客户或项目发放的贷款。第三条 组建行内银团贷款应模拟市场运行机制,调动各经营行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发挥总分行联动、经营行间合作的整体优势,满足大型公司客户跨地区融资需求,有效监控与防范跨地区信贷风险。第四条 行内银团贷款参加行按照“
2、公平、自愿、协商”原则,各成员行依据贷款比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第五条 行内银团贷款的组织和运作应按照“先内后外”的原则,切实维护我行对客户的整体形象和信誉。第六条 总行企业金融部为行内银团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行资源,协调各成员行间利益分配对行内银团贷款进行统一管理。第七条 行内银团贷款的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我行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第二章 适用条件和对象第八条 行内银团贷款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一)对采用“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借款、分公司(或项目公司)使用”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由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所在地经营行与分公司(或项目公司)所在地经营
3、行组成行内银团;(二)对采用“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负责项目前期融资谈判,控股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借款并负责偿还”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由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所在地经营行与子公司(或项目公司)所在地经营行等组成行内银团;(三)对借款人与用款项目不在同一省份的跨地区投资、收购项目,借款人所在地经营行和项目所在地经营行组成行内银团;(四)客户业务整合或资金管理模式转变造成贷款在系统内不同分行之间重新分布,而贷款管理及客户服务仍由原贷款行负责的,由原贷款行与新贷款行组成行内银团;(五)对规模大、期限长的优质融资项目,当地经营行缺乏足够的信贷资金或规模时,由资金充裕的经营行与当地经营行组成行内银团
4、。(六)客户(或项目)所在地以外经营行利用我行特殊营销优势,争取到优质融资项目后,与客户(项目)当地经营行组成行内银团;(七)其他通过组织行内银团贷款,能够发挥我行整体优势、提高整体效益、降低整体风险的情况。第三章 市场营销与内部评审第九条 总行企业金融部负责组织行内银团贷款的市场营销,各经营行负责营销的具体工作。第十条 各经营行应充分利用自身的客户优势、区位优势和信息优势,打破地域、行业限制和资金规模限制,积极收集业务信息,在获悉业务机会后,应立即书面报告总行企业金融部并通知其他相关经营行。第十一条 对于总行牵头营销的重点客户和重大项目,由总行企业金融部直接担任牵头行,或委托一家经营行担任牵
5、头行;对于非总行牵头营销的客户或项目,在营销前期,由相关经营行按照有利于营销的原则协商确定牵头行。第十二条 牵头行负责组织贷款评审工作,评审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行内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总额超过牵头行审批权限的,报总行审批。第十三条 牵头行组织各成员行成立专门营销小组,制定统一策略、拟订统一报价,统一对外营销。任何成员行不得违背统一营销方案擅自对外报价。第十四条 对于在组织行内银团贷款前,我行已进行信用评级和综合授信的客户其评级和授信工作仍由原经营行负责;对于尚未进行评级和授信的客户,该类工作由牵头行负责。第四章 银团的组成与权责第十五条 参与同一行内银团贷款的经营行均为该行内银团的成员行。成员行
6、依据不同的职责划分为牵头行、管理行、账户行和一般成员行,根据实际情况,银团角色可以重叠。第十六条 牵头行的职责包括:(一)组织成员行研究制定贷款营销策略和报价;(二)组织成员行成立专门营销小组开展贷款营销;(三)组织成员行成立谈判小组与客户协商贷款条件;(四)按照行内有关规定组织贷款评审,并向总行报送贷款最终意见;(五)组织成员行确定贷款份额和银团角色安排,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总行企业金融部裁定;(六)组织成员行签署行内银团内部协议;(七)负责对市场营销、银团组建、贷款审批过程中的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并分送各成员行;(八)行内银团内部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 管理行由全体成员行从牵头行、借款人
7、所在地经营行、资金使用地经营行三者中按照有利于贷款管理的原则选择确定,管理行的贷款份额至少占贷款总额的30。管理行的职责包括:(一)根据贷款审批结果,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管理行若与借款人不在同一省份,应负责向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二)落实贷款担保及其他附加条件,负责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三)接受借款人提交的提款通知书,审核提款前提条件,并依据行内银团内部协议计算各成员行的放款金额,指示其他成员行将贷款资金划到借款人在账户行开立的专门账户;(四)若出现其他成员行不按约定发放贷款的情况,应首先垫付资金,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再按照行内银团内部协议规定或裁定结果向违约成员行追索
8、;(五)按照借款合同指示账户行划收贷款本息,并依据行内银团内部协议计算各成员行的应收金额,指示账户行将资金划转至成员行;(六)制定专人负责贷款的全面管理,跟踪了解贷款使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情况,并定期向各成员行通报。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各成员行,协商解决办法;(七)建立健全客户档案和项目档案,并将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及其他与贷款相关的资料分送各成员行;(八)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贷款分类,并将分类结果及时通知各成员行;(九)当行内银团贷款预计出现不良贷款时,负责统一协调各成员行,对信贷资产进行保全;(十)定期召开行内银团会议,通报贷款执行情况,组织协调银团内部事宜;(十一)行内银团内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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