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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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理财产品销售工作,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销售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部门, 负责个人理财产品和机构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机构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我行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及售后服务等销售 行为。第四条 我行理财产品按照产品收益、期限、风险等因素分为 5 个风险等级,销售管理部门根据产品风险等级,确定相适应的销售渠道,指导各分支行进行理财产品销售。第二章
2、销售原则第五条诚信原则。我行销售理财产品应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六条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我行销售理财产品就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提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第七条 风险匹配原则。我行销售理财产品应遵循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第八条 其他原则。我行销售理财产品应遵循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以及替客户保密的原则。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九条 销售材料。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每期理财产品的销售方案统一准备宣传材料和销售文件,下发至各支行。(
3、一)宣传材料。指向客户宣传推介我行产品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宣传单、手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报纸、电子显示屏及其他相关资料。(二)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 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的销售文件,我行和客户应分别留存。第十条 各支行必须严格按总行销售方案要求进行宣传和销售,不得擅自制作或更改宣传内容,禁止违规销售行为。第十一条 我行理财产品的宣传销售材料必须全面、客观反映产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语言表述真实、准确、清晰, 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三)夸大或片面宣传产品,违规
4、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良好、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业绩的表述;(六)其他容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第十二条销售文件中必须包含以下重要提示内容:(一)销售文件中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时,须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二)宣传材料应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三)风险揭示书须设计客户风险确认抄录语句本人已阅读风险 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第十三条我行销售理财
5、产品不准有以下行为:(一)不准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无风险评级、不能 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二)不准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 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户。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三)不准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准将理财产品与存款 进行强制性搭配
6、销售,不准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准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四)不准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 套利;(五)不准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六)不准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七)不准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八)不准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九)不准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四章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十四条 客户首次购买我行理财产品时需在我行营业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各分支行受理理财业务人员通过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
7、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第十五条 对于超过 65 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字确认后留存。第十六条 我行定期通过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对于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我行营业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再次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否则不得向其销售理财产品。第十七条 各分支行应完整保留客户风险评估内容及结果,定期进行审核。第十八条 我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分为五级,理
8、财销售人员根据客户自行填写的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得分情况判断 客户的风险等级,并推荐与之风险等级匹配的理财产品:(一)保守型,风险承受能力极低,适合低风险理财产品;(二)稳健型,风险承受能力较低,适合较低风险及以下理财产品;(三)平衡型,风险承受能力中等,适合中等风险及以下理财产品;(四)成长型,风险承受能力较高,适合较高风险及以下理财产品; (五)进取型,风险承受能力很高,适合高风险及以下理财产品。第十九条我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 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 6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我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
9、供相关资金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第五章销售人员管理第二十条销售培训总行应定期组织各级相关人员进行理财业务培训,培训内容涵盖产品知识培训和销售培训。产品知识培训包括研发背景、功能特点、风险揭示、签约流程等。销售培训包括市场状况、营销对象、销售策略、 宣传口径等。总行人力资
10、源部负责组织和监督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要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及考核结果,保证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0 小时,确保销售人员掌握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规章制度,熟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产品风险特性等专业知识。培训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培训内容、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销售人员应当暂停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第二十一条 总行应通过现场检查、销售业绩、客户追踪回访、客户投诉原因分析等方式考查销售人员的胜任能力,保障 销售人员销售行为的合规性。第二十二条 产品合约有权签字人员管理。理财经理、产品合约有权签字人资格须严格按照我行产品合约有权 签字人员管理要求进行准入和退出;理财经理、产品
11、合约有权签字人员须按照我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做好理财产品的推介、客户评估、风险揭示与辅导客户签约工作。非产品合约有权签字人员不得越权进行客户签约工作。第二十三条 产品合约有权签字人员是指在理财业务销售签约环节负责客户风险评估、辅导客户签约并在产品合约上签字确认的销售人员。第二十四条 理财经理及有权签字人员除应当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金融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二)从事金融等相关行业一年以上,具备一定经济金融知识和技 能;(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国法、行规;(四)掌握所宣传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 及
12、理财产品的特性,对有关理财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第二十五条理财经理及有权签字人员资格取消产品合约理财经理、有权签字人员在发生以下情况时,总行将通过 不定期通报的形式,取消其签字人资格:(一)违反某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销售理财 产品,并对我行或者客户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在产品销售环节造成客户重大投诉,并经查实确实存在过错 的;(三)除理财经理以外的其他有权签字人员资格期限届满;(四)理财经理未取得年度上岗资格的。第二十六条 支行行长(支行负责人)对本单位理财产品销售的合规性负责。支行行长负责根据总行理财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有权签字人员实施日常管理。各级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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