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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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2013年3月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及时、准确地掌握我行诉讼案件情况,加强我行诉讼案件管理,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案件,是指我行各级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纠纷或其他权益纠纷而发生的诉讼案件。包括:(一)以我行为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等)的各类一审、二审、再审案件;(二)我行有债权的破产案件;(三)法院对已设定为我行债权的抵押物、质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各类案件;(四)各类民事执行案
2、件;(五)其他涉及我行权益的民事诉讼纠纷案件。以仲裁方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办法,参照诉讼案件管理。第三条 在诉讼案件管理过程中,有关知情人员应当保守案件处理方案、证据材料等商业秘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管理部门”包括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分行诉讼案件管理部门、小企业信贷中心内设的诉讼案件管理岗以及总行确定的履行诉讼案件管理职能的部门。分行诉讼案件管理部门是指按规定履行分行诉讼案件管理职能的部门,可以是分行法律与合规部、法律事务岗、或分行确定的履行诉讼案件管理职能的部门。当事行是指发生诉讼案件纠纷或涉及法律事务的总/分行各级机构。对口诉讼案件管理部门是指对当事行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诉讼案件管理部
3、门。第五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第二章案件管理职责分工第六条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全行诉讼案件的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第七条总行法律与合规部的职责是:(一)办理由本部门直接负责的总行发生的诉讼案件;(二)指导、协助由总行各职能部门牵头办理的总行发生的诉讼案件;(三)监督、检查总行直属支行(部)发生的诉讼案件;(四)办理行领导交办的其他诉讼案件。第八条 分行诉讼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辖内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负责与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及分行对应的外部司法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联系和协调。第九条小企业信贷中心及总行确定的履行诉讼案件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管理其经营范围或权限范围
4、内发生的诉讼案件,并参照本办法执行诉讼案件管理工作。总行其他职能部门牵头办理的总行发生的诉讼案件,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报告。第三章 案件报告第十条当事行对我行发生的诉讼案件应按下述要求及时报告对口诉讼案件管理部门:(一)我行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当事行应当在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对口诉讼案件管理部门;(二)以我行为被告、第三人的诉讼案件,当事行应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对口诉讼案件管理部门;(三)在涉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行应在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结案、调解、和解、撤诉、采取保全措施等重要诉讼阶段或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对口诉讼案
5、件管理部门;(四)当事行如果发生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诉讼案件,应当在3日内逐级上报至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案件,当事行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业务经营活动影响重大或涉及我行整体利益的,或者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在3日内逐级上报至总行法律与合规部。第十一条当事行报告诉讼案件应当填写银行诉讼案件情况报告表并附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答辩状等诉讼材料和必要的证据材料。报告表应加盖上报行公章(报告表及各种文字材料可以是电子档或扫描件)。第十二条根据监管部门及我行信息披露等要求,当事行应对我行发生的诉讼案件定期进行统计上报。分行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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