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0818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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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年-2014年)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山东证监局鲁证监发【2012】18号关于转发证监会的通知、鲁证监公司字【2012】48号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现金分红条款相关事项的紧急通知等规定,xxx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兼顾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为加强投资者合理回报,通过充分论证,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资金成本平衡和外部融资环境各项可能影响利润分配的因素,董事会制定了公司分红政策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红政策 (一) 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
2、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分配条件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 (三) 分配周期 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并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 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 现金分红条件 除非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否则公司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六) 股票分红条件 公司在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后,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
3、七) 可分配利润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为可分配利润,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八) 现金分红最低限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此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4、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九) 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利润分配,但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被占用的资金。 (十) 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满足的条件 1、现有利润分配政
5、策已不符合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要求;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有必要对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十一)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董事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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