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资金中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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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管理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局对资金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全局资金的整体优势和总体资金实力,降低资金使用成本,防范财务风险,为局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保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交建有关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局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x公局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是经局批准设立的从事局内资金结算管理工作的内部常设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公局资金中心。第二章 资金中心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 资金中心在行政负责人领导下由总会计师分管,在财务部下设常设机构,设主任、会计、出纳三个岗位(分别由财务部资金处处长、资金主管、资金主办兼职),履行局资金的筹集、结算与
2、管理职能,负责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资金中心以局“资金管理系统”为平台,开展资金管理工作,局属各单位均必须按要求在资金管理系统开设内、外部帐户,形成“各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各单位资金中心局资金中心”三者之间的资金管理网络体系。 第六条 资金中心实行纵向垂直管理,局属各二级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一律通过资金中心办理,相互间原则上不再发生横向资金联系。第七条 资金中心不对外营业,不对外拆借资金,最大限度降低操作风险。第三章 资金中心的任务与职责第八条 资金中心负责组织局属各单位开展资金预算工作,局各单位按月编报资金预算(格式见附表一),资金中心经平衡、协调后编制局资金预算,发挥全局资金整体优势,降低
3、资金使用成本。第九条 资金中心监督、指导局属各单位利用资金管理系统开展资金结算与管理,建立全局资金结算与管理体系。第十条 资金中心代表局统一筹集、管理和调控资金,开展内部资金结算,为局投资及生产经营提供资金保障。第十一条 资金中心负责对局下属各单位资金集中管理进行考核。第十二条 资金中心负责按照内部借款的工作流程进行内部借款的发放、计息、归还等工作。第十三条 资金中心负责局银行账户、银行授信、银行中间产品、担保、银行借款的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第四章 基本原则第十四条 资金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局、各单位两级资金调控管理体系,局对所属二级单位实施资金调控,原则上不干涉项目的资金使用;各单位对所属项目
4、(或三级核算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实施资金调控,原则上项目不得自留富余资金。第十五条 适度集中资金原则。一方面通过制度规定强制性集中各单位应上交局的投资收益(应交股利)、企业所得税(分公司)等资金,履行其义务;另一方面通过资金流量和资金存量两指标的合理下达和考核,适度集中所属二级单位的富余资金。第十六条 存取自由,有偿占用原则。局属各单位及直管项目部应随时将本单位暂时性富余资金交存资金中心,亦可随时提取在资金中心的存款。无论是局资金中心占用各单位资金,还是局属各单位和直属项目部占用资金中心的资金,均实行有偿占用原则,并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占用利息。第十七条 效益最大化原则。资金的结算和管理要坚持综合
5、使用效益最大化原则,不得因此而增加资金的使用成本及相关费用,不得为集中而集中,致使资金使用效益降低。第五章 账户管理第十八条 局内部所有银行账户都应按照局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纳入资金管理系统里进行管理。局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存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将企业存款存入个人或集体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帐外银行存款账户,必须真实反映企业银行存款状况。第十九条 局所属各单位均应在资金中心开立存款、借款、经营性往来、利息等内部帐户,做到分类管理,专户专用。第二十条 存款户用于对各单位在资金中心的存款进行管理,借款户用于对各单位在资金中心的内部借款进行管理,经营性往来户用于对各单位与局经营性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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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 工程局 有限公司 资金 中心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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