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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管理办法xx发2010233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股金管理,保护市联社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银发1994186号)、关于规范向农村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市联社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第三条 向市联社入股,应由入股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第四条 市联社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
2、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第五条 市联社社员应在本联社章程许可范围内进行股份变动。第六条 市联社社员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第二章 入股条件第七条 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可申请向市联社入股。 (一)自然人投资入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二)境内非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
3、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4、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5、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30%;6、对金融机构投资的累计金额加其它投资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50%。第八条 市联社社员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第九条 市联社社员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条 市联社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不得直接向市联社入股。 第三章 股权设置第十二条 市联社社员股金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市联社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入股的最低数额,并报经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
4、可。 第十三条 市联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社员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其中投资入股比例不低于股本总额的3%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至少有5户。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0%,境内非金融机构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低于股本总额的30%。第十四条 市联社社员以所持股参与市联社的管理,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自然人社员每增加2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境内非金融机构社员每增加20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 第四章 股金管理第十五条 市联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 市联社不得接受
5、本联社社员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 市联社社员以市联社股份为自已或他人担保应事先告知理事会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第十六条 市联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大会,行使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市联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获得市联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 (五)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七)市联社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市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市联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市联社章程
6、; (二)按其所认购的数额向市联社缴纳股金; (三)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对市联社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四)维护市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市联社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五)服从和履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市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市联社根据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员分配红利,但不对股金支付利息。 市联社当年亏损,不对社员分配红利。市联社当年盈利,在未全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或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未达到其它有关规定前,严格限制分红比例,其红利分配原则上采用转增股金方式,不分配现金红利。具体办法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7、市联社社员持有的股金,经理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股金被质押或冻结的,不得转让、继承和赠予。 第二十条 市联社社员持有的资格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股: (一)市联社当年亏损; (二)市联社资本充足率未达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联社社员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退股申请; (二)市联社当年不亏损; (三)市联社资本充足率达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且退股后仍达到要求; (四)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五)经理事会同意。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
8、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第二十二条 市联社社员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第二十三条 对市联社成立前的老股金,按三类情况处理。(一)愿意退股的,一律予以退股;(二)愿意保留股份的,按规定额度增资、增股;(三)不愿退也不愿增资的和无法与户主取得联系的,原股金暂实行专户集中管理,只享受分红。第二十四条 市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增资扩股的规划,确保在任何时点资本充足率达到规定要求。第五章 股金证管理第二十五条 市联社签发的股金证,在明显位置以入股须知的形式,对社员应了解的事项加以说明。 入股须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员入股前应详细阅读市联社章程,知晓社员的权利、义务
9、; (二)根据盈利状况,按规定向社员分配红利,不对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三)社员以其所持股金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四)社员退股应符合章程中规定的条件; (五)社员对股金证所列项目应如实申报,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 第二十六条 市联社股金证应列明以下事项: (一)自然人社员列明姓名、账号、住址、身份证号、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股社员应列明境内非金融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三)对资格股、投资股分别列示。 第二十七条 社员持有的股金证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时,单位持介绍信、个人持有效
10、身份证明到市联社办理挂失手续。第六章 相关业务管理第二十八条 市联社的入股股金实行统一核算,开立的股金分户账集中反映在市联社清算中心,股金的入股、扩股、退股、继承、转让、赠予、年终红利分配由市联社统一执行。第二十九条 市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募集股金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建立增资扩股领导小组,拟定增资扩股方案(草案);(二)召开市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拟定的增资扩股方案(草案); (三)请示银行业监督机构批准增资扩股方案;(四)宣传发动并公布招股说明书;(五)预约入股工作;(六)审查拟入股社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通过后拟入股社员填写股金认购单,缴存认购资金;(七)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将认购资
11、金进行入账处理;(八)签发股金证给入股社员,同时向入股社员收回股金认购单回单;(九)申请修改市联社章程及变更注册资本。第三十条 市联社社员股权转让时,应执行以下规定:(一)持股人要求办理股权转让,须提出股权转让书面申请。境内非金融机构股转让时,如其境内非金融机构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其董事会决议;(二)受让方符合入股条件;(三)股权转让经理事会同意;(四)股权转让价格由出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五)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须填写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转让协议;(六)清算中心凭市联社人事监察部的股权转让通知书、理事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书、股权转让协议、股金证办理转让,同时审查股权转让人、受让人、被授权人身份证件;(七)股权全额转让的,清算中心收回转让人的股金证做销账处理;如为部分股权转让需在其股金证上作转让登记。第三十一条 股金的退股、继承、赠予,比照股金转让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股金证的挂失可由社员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解挂或挂失补开必须本人办理。 挂失方式分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统一由市联社清算中心办理。口头挂失有效期5天,期满自动解挂;书面挂失时,未约定补开股金证日期的,应在7日后办理补开手续,需提前补开可约定补开股金证日期。股金证挂失流程比照存款挂失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