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诫勉谈话和函询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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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诫勉谈话和函询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高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诫勉谈话和函询对象为: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班子成员,省联社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处负责人(以下统称为相关人员)。第三条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行诫勉谈话:(一) 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议、决定,以及对上级部署的工作态度消极、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二) 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主义思想严重,作风漂浮或专
2、断,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和凝聚力的;(三)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对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在道德品质、生活作风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四) 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构成违规违纪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业绩平庸,成效不明显的;工作中出现过失但未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五) 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盲目攀比、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六) 不严格执行大宗物品采购、招标以及授信管理、基建装修、不良资产处置、大宗资产拍卖等程序规定的;(七) 不按规定考察、
3、提拔聘用干部,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招聘员工中营私舞弊、私招乱雇的;(八) 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第四条诫勉谈话程序(一) 省联社纪委根据掌握的情况向党委提出诫勉谈话建议,经批准后进行诫勉谈话。参加诫勉谈话的工作人员不少于三人。(二) 诫勉谈话对象为行社法定代表人或省联社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由省联社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担任诫勉谈话人,纪委书记参与,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加。诫勉谈话对象为行社其他班子成员以及省联社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处负责人的,由省联社纪委书记担任诫勉谈话人,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加。诫勉谈话人可委托省联社其他党委成员担任诫勉谈话人。(三) 诫勉谈话前,由纪检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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