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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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峪江山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 同 书发包人:xx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承包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地点:北京合同签订日期:2016年_03_月_日xx大峪江山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xx大峪江山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 目 录第一条 合同概述51.1工程概况51.2合同工期51.3工程质量标准61.4合同价款61.5合同组成部分7第二条 词语定义72.1 词语定义72.2 语言文字10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103.1发包人权利义务103.2承包人
2、权利义务11第四条 项目管理134.1监理人134.2本项目相关文件134.3进度计划144.4设计154.5承包人的人员164.6材料、工程设备管理184.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94.8施工管理20第五条 竣工验收305.1竣工结算305.2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31第六条 合同款项及支付356.1合同总价款356.2履约担保(履约保函)356.3预付款保函356.4预付款356.5工程进度付款366.6质量保证金38第七条 缺陷责任及保修责任387.1缺陷责任期的起止时间387.2缺陷责任387.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387.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397.5 承包人的进入权397.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
3、书397.7保修责任397.8最终结清39第八条 保险408.1设计和工程保险408.2工伤保险408.3人身意外伤害险408.4其他保险40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41第九条 其他约定419.1联络419.2转让429.3严禁贿赂429.4知识产权429.5文件及信息的保密42第十条 违约责任4210.1承包人违约4210.2发包人违约45第十一条 索赔4611.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4611.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711.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4711.4发包人的索赔47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4712.1不可抗力的确认4712.2不可抗力的通知4812.3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48第十三条 适
4、用法律及纠纷解决49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生效、附件49附件一:总承包范围52一、承包人的工作范围52二、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55附件二:发包人要求57一、工程总进度和设备交货进度57二、项目总体要求59附件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63(一)安全文明施工事故罚金收取和扣罚标准63死亡事故63重大伤亡事故63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63一般事故63重大事故63特大事故63特大火灾63重大火灾63一般火灾63轻微事故64一般事故64重大事故64(4)特大事故64(二)安全文明施工其他处罚规定64一、安全管理64二、文明施工66三、 环境保护6
5、7附件四:合同工程量清单价格汇总68三、建筑工程合同价格72四、工程量清单价格汇总表(安装/建筑)73七、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76八、设备/材料分项价格及汇总表77附件五:廉政协议78附件六:工程质量保修书80附件七: 安全施工承诺82附件八:环境保护承诺书93附件九:质量保证承诺书94附件十:安全保证承诺书95附件十一: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96附件十二、240小时(240H)试运行达标技术要求98附件十三、技术质量标准100附件十四、EPC总承包技术要求1011 基本要求1012 总的设计工艺和方案1013 性能保证1024 电气技术要求1035 建筑结构技术要求1056 暖通技术要求1
6、067 水工技术规范1088 环保、水保措施技术规范1089 消防系统技术规范10910设备及材料表11011 设备、技术文件及图纸的交付11212 设备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11313设计联络会及培训11514 运输和保管117附件十五 培训内容117第1页 /共111页项目名称 :xx大峪江山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书合同正文:发 包 人:【xx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地 址:【x】承 包 人:【x】法定代表人:【x顺】 地 址:【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大峪
7、江山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合同概述1.1工程概况1.1.1工程名称:【xx大峪江山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以下简称“本项目”)1.1.2工程地点:【xx】1.1.3工程承包范围:具体详见附件一总承包范围。1.2合同工期1.2.1本项目具体工期为:本项目开工日期:已开工。项目并网发电日期:【2016.6.30】。240小时测试开始日期:全部并网后30天内(达到附件十二240小时试运行条件)消缺期:并网后3个月内竣工日期:并网后3个月内上述日期如有调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1
8、.2.2除下列情形外,工期一律不得顺延,且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1.2.2.1因不可抗力造成连续停工达7天以上(不含本数),但因承包人延迟履行导致的除外。1.2.2.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工程款达28天以上(不含本数)。1.2.2.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令、批准,导致关键路径施工连续停工达7天以上(含本数)。1.2.2.4因发包人同意或确认的工程重大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1.2.2.5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1.2.3因上述原因影响工期,可凭发包人及监理人签署的相关书面文件相应顺延工期,应在3日内签署书面文件。1.3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及国家或行业质量
9、检测评定标准(以较高要求为准)。1.4合同价款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建设规模【20】MWp),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叁佰万】元整(¥【153000000】元)(含税,工程类为建安税、设备类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购置费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零柒拾贰万】元整¥【11072】万元(工程量清单具体详见附件四合同工程量清单价格汇总)。其中:(1)建筑安装工程费为: 人民币(大写)【叁仟零贰拾】万元整(¥【3020】万元),开具建安发票;(2)设备主材费为: 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零柒拾贰】万元整(¥【11072】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3)设计费为: 人民币(
10、大写)【壹仟贰佰零捌】万元整(¥【1208】万元),开具设计咨询发票。本合同价格涵盖了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之外应业主要求另行委托的除外)。合同总价款为总价包干价,是围绕并网为目标的,期间凡是以并网为目标增加的费用如设计上的漏项和其他与并网相关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包干价款中,发包人不予签证;如发包人进行设计优化或者承包人提出优化降本方案的,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对应的款项可以调减,同时承包人提出方案所降本金额按照发包人、承包人双方6:4的比例对承包人进行奖励;承包人提出的与并网无关的必要的增项的,经
11、发包人审核、批准,对应款项可予以调增。合同总价款已包括了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保险、检测、服务等义务)以及修复缺陷所花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本项目施工前的准备、进退场、施工临时设施及施工过程中应由承包人负担的各种措施费、规费、物价上涨引起的价差、税金、风险、保险及政府各部门的收费等一切费用。1.5合同组成部分1.5.1本合同组成部分包括:1.5.1.1本合同书;1.5.1.2中标通知书(如有);1.5.1.3合同谈判纪要(如有);1.5.1.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有);1.5.1.5发包人确认的技术标准和发包人要求;1.5.1.8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2、1.5.1.9其他合同文件。1.5.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为准。初设评审意见和工程所在地各职能部门验收意见与技术协议书有冲突的以项目所在地各职能部门验收意见为准。上述文件如有标准不一致的,以标准要求高的为准。第二条 词语定义2.1 词语定义2.1.1 合同2.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具体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2.1.1.2合同协议书:指本合同所指的合同协议书。2.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或通知。中标通知书随
13、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2.1.1.4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2.1.1.5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2.1.1.6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2.1.1.7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2.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2.1.2.
14、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及承包人。2.1.2.2发包人:指合同协议书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2.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2.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2.1.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2.1.2.6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2.1.2.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2.1.2.8分包人:指从发包人或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2.1.2.9监理人:指在受
15、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2.1.2.10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2.1.3 工程和设备2.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2.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2.1.3.4区段工程:指双方约定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2.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2.1.3.6施工设备:
16、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2.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2.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2.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2.1.3.10永久占地:指合同具体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2.1.3.11临时占地:指合同具体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2.1.3.12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项目需求,由承包人提供的满足电站安装、调试、并网后运
17、行的备用部件。2.1.4 日期、检验和竣工2.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2.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2.1.4.3工期:指自开工日期算起至本工程竣工并按照有关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的全部时间,包括按本合同约定所作的变更。2.1.4.4具备并网条件:按照合同及图纸要求,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安装试验检验完毕,且电力质监站验收合格、电力技术监督验收合格、电力安全评价验收合格、项目所在地电网公司现场验收合格,即具备并网条件。2.1.4.5并网前验收:是指承包人在整座电站工程安装基本完成,且分系统调试结束后具备并网条件前由
18、发包人组织的验收。2.1.4.6竣工日期:指双方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施工、调试、整体并网完成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2.1.4.7缺陷责任期:指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双方约定所作的延长。2.1.4.8天:除特别指明外,指自然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2.1.4.9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本合同约定要求进行的试验。2.1.4.10竣工验收:是指完成所有施工内容,完成240小时试运行、竣工图、水保、环保、消防、档案及单项验收并报政府总体验收
19、合格(或报政府建设部门备案)。2.1.4.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的试验。2.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2.1.4.12技术服务:是指由承包人提供的与本合同系统有关的工程设计、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承包人的售后服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承包人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2.1.4.13其他承包人:指除承包人之外为发包人所雇用,为总工程项目某一部分的建设提供服
20、务的第三方。2.1.4.14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项目需求,由承包人提供的满足电站安装、调试、并网后运行的备用部件。2.2 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3.1发包人权利义务3.1.1发包人权利3.1.1.1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有关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检查、监督、奖罚、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3.1.1.2发包人有权进入现场的任何地方,发包人有权获得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料。3.1.1.3发包人有权纠正承包人或分包人的违约行为,并要求赔偿。3.1.1.4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其派遣或雇用的不能胜
21、任工作、玩忽职守或工作不负责的人员。上述撤换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工程现场。3.1.1.5发包人有权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无权变更、修改、中止或终止本合同,发包人代表无权以发包人名义签署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备忘录或工程签证等涉及发包人履行相应义务的文件。如果需要签署上述文件,必须由发包人签发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3.1.2发包人义务3.1.2.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3.1.2.2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
22、通知。3.1.2.3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3.1.2.4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对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给予必要的协助。3.1.2.5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且对支付工程款无需提供任何担保。3.1.2.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3.1.2.7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2承包人权利义务3.2.1承包人权利3.2.1.1依照合同规定享有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3.2.1.2有权得到按照合
23、同规定应获得的资料。3.2.1.3有权得到按照合同规定应获得的价款。3.2.1.4有权指出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并有权要求赔偿。3.2.1.5除非法律法规及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在得到发包人及发包人代表书面确认后,享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采购、施工、调试等工作的管理权。3.2.2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2.2.1必须具备承担本工程管理和承包(或总承包)所需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向发包人提供复印加盖公章。3.2.2.2承包人应负责本项目设计通过电力部门、规划部门等政府部门的审批,并负担审批和所有协调费用。3.2.2.3承包人应负责处理与地方政府及居民的民事关系协调,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3.2.2.4承包人在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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