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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资金收付审批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加强集团公司及下属各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和医院(以下统称为“公司”)的资金调度与管理,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效促进经营业务运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财务部是公司经营资金的全权管理部门,在董事会、总裁和集团总部领导下,负责制定公司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协助筹措公司经营所需资金,审批和监督各项资金使用手续与额度,合理调度运作公司资金,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完整。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指的“资金”仅指企业拥有的、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货币资金、
2、有价证券及其他货币等价物。第二章 现金管理第四条 现金系公司财务部为支付公司经营所需而备存的或各部门、各职员从财务部借领并负责经管的人民币现钞。第五条 现金的支付范围1、工资、津贴、奖金及个人劳务报酬;2、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支付的其他支出;3、预支和报销差旅费;4、向个人收购物资;5、支付100元以下的往来结算;6、支付日常零星开支。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支出及往来款项,一律采用银行转帐结算方式进行支付。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支付现金的,必须经财务经理批准。第六条 日常现金收支管理一、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实行钱帐分管、印鉴分管,出纳、制单、复核分别设岗,实行专人负责、分工管理。公司的现金
3、出纳和会计工作,必须严格分开,并实行内部牵制。一切货币的收支、物资进出以及会计手续的处理,都必须由两人以上经手,涉及物资购置的支出,需有三人以上经手(有验收),即物资采购、保管、领用不能由一人或二人兼任,以便彼此制约,互相监督。二、库存现金由出纳保管。三、根据公司业务情况和现金收支流量,库存现金限额为8000元,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四、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需从银行提取现金的,应由出纳申明用途,经财务经理签章批准后方可提现。五、正常零星开支从银行提取现金每次不超过20000元,提取现金超过20000元必须经财务经理批准。六、凡因业务需要领用现金,须提前通知财务部备款,领用现金超过5000
4、元的,须提前一天,超过10000元的,须提前两天。凡事先未见任何领用大额现金通知的付款请求,财务部有权拒付。七、司机外出需付过路费、购汽油等,经行政部主管批准可向财务部申请借支定额备用金,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八、因工作关系出差需备用金的员工,经部门经理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可向财务暂借款。九、各部门人员在报销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合格的原始票据。财务部门在支付现金时,必须履行相应审核和批准手续,在确认手续齐备、内容真实、金额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后才可支付。如发现凭证涂改、伪造及其他非法和不合理事项,应拒绝收付结算,并将相关单据扣留,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十、一般业务领用现金
5、须在业务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预支差旅费须在返回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如有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财务部拒绝办理再次借支手续。前次借款尚未结清而再行借款的,财务部有权拒付,并有责任督促欠款人及时归还借款。十一、各部门、各职员从财务部借领并短期留存的现金,应由相关借领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如有不负责任或故意处理不当而造成的遗失、失窃,应由有关借领人员及时报告财务部并经财务部进行责任认定后负责全额赔偿。十二、财务部应对现金流转情况逐日进行清点和帐实核对,如有长款或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经财务经理批准后采取相应处理办法。十三、建立健全现金日记帐管理,逐笔记载现金收支帐目,做到日清月结
6、,帐款相符。同时还应做到: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将公司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十四、财务部门负责人认真组织落实安全责任制和防范措施,提送大量现金要有两人以上办理,公司派车或保卫人员护送。十五、现金出纳员因公外出,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按照现金管理制度临时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十六、在办理上述现金流转业务过程中,财务部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经财务经理进行责任认定并报总裁批准后按公司规定处罚办法给予相应处罚。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第七条 银行存款指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各类账户中所备存
7、的款项。第八条 管理要求一、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必须报集团总部和总裁批准,具体工作由财务部负责落实。在开立账户前应由财务部负责对所选定银行的资金实力、业务信誉、放贷能力、合作前景等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二、不准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帐号,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或套购物资。 银行账户及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不允许任何人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以及利用公司账户进行不正当或违法的交易。凡未经领导同意或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不论金额大小,给予1000元以上处罚和分档次的行政处分。使用公司账户造成违法行为和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赔偿一切经济
8、损失。三、公司向银行支取或存入款项以及办理结算业务,必须审核有关单证、票据、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以银行审核后的结算凭证为依据,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管理,必须日清月结,随时或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四、一切外汇收支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公司有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所有外汇相关事项必须报总裁和集团总部批准。五、公司各开户银行之间的资金调拨、转移,由财务经理批准方可办理。六、财务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筹集公司经营所需资金的工作。财务部应随时把握公司经营动态,搞好银企关系,合理安排和协助筹集资金,并在资金筹集工作开始前,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进行相关预测分析工作,在保证公司经营所需的前
9、提下,开拓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努力降低资金成本。七、财务部负责公司资金的规划运作工作。财务部应及时把握和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资金动态,认真进行资金需求的预测分析,合理安排资金运作,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资金收益,努力避免资金闲置。第四章 支票管理制度第九条 支票系指公司财务部从开户银行购买并用于公司款项支付和结算业务的同城结算票据。第十条 支票使用范围凡同城100元以上的款项结算,一般采用银行支票支付。第十一条 管理要求一、需要使用支票支付的所有工程支出、购销支出、委托服务,必须事先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向财务部提供副本,在支付时由财务部审核付款。二、使用支票的付款数额较大时,应提前通知财务部备款:
10、20000元以上的须提前一天、50000元以上的须提前两天通知财务部,事先签有合同和协议的付款事项,还应指明有关合同或协议,以便财务部审核合同或协议和安排资金。三、领用支票时除履行相应请款手续外,必须认真填写支票领用登记簿,标明日期、用途、金额及其它事项,财务部在签发支票时,必须在票面上注明日期、金额或限额和收款单位。未经财务经理批准,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四、领用支票后必须按规定用途和数额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转作他用或超限额使用。五、支票使用后,必须取得合法、合格的原始票据,并在24小时内办理注销和报销手续,支票使用人应在支票存根上签字备查。支票使用人必须要求收款人在发票上注明支票号码,对不按规
11、定办理报销手续的部门或个人,财务部不再签发支票。六、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和签发。七、盖有印鉴的支票视同现金,如有遗失、失窃时,领用人应立即向财务部报告,以采取相应止损措施。因遗失、失窃而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经责任认定后由有关人员负责全额赔偿。第五章 资金预算管理第十二条 公司所有的资金收支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用款、技改用款、经营用款等,随公司整体年度预算编制、报批和实施。第六章 贷款、抵押、担保、投资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公司与银行的贷款合作业务,应以“合理必要性、长期稳定性、方式多样性、低成本”为基本管理原则。第十四条 公司对银行的贷款业务,由财务部协助有关部门根据集团公司整体
12、部署和安排以及公司实际需要编制银行贷款计划,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管理,逐级报批后执行。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经营需要和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由财务部协助有关部门向银行提出申请贷款。申请贷款前,财务部配合有关部门应对贷款用途、贷款方式、贷款时间、贷款利息率、还款期限、还款能力、还款计划、贷款附加条件等进行必要和充分的评估和分析,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负责准备和报送有关资料。贷款合同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指定的代理人签字。第十六条 公司任何目的、任何金额的对外担保、抵押和接受担保、抵押事宜,须经董事会和集团总部书面批准。第十七条 公司供受担保、抵押事宜由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实行对外担保、抵押行为前,财务
13、部应负责对担保或抵押的目的、被担保方资信、抵押物状况以及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等进行详尽充分的测评和考察,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经批准后,办理担保、抵押具体事宜。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随时监督担保、抵押合同的执行存续和了结情况,遇有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的事项时,应及时报告总裁、董事会和集团总部,采取相应防范避险措施,以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资财安全完整。第十九条 公司任何目的、任何金额的对外投资,必须经过董事会和集团总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对外投资。第七章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第二十条 其他货币资金应按不同的用途,在银行开立帐户,并设置相应的银行日记帐;财务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清理检查,防止存款流失。第二十一条 经总裁、集团总部批准开设的单位信用卡,财务部门应及时掌握支出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清理对帐。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领导办理的个人信用卡,财务部负责监管。如出现透支,持卡人应及时通知财务部,办理补充资金手续。第二十三条 公司一切资金收支活动必须通过公司财务部门办理,购销人员不得自行汇转,搞“体外循还”或“飞过海”,严禁私设“小金库”。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部分和涉及到的其他资产,可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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