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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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拓宽担保渠道,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贷款通则、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cc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各贷款行社(含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发放的以借款人依法享有并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向各贷款行社出质的贷款业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目前仍为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
2、计专利的财产权。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第四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创新中的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等生产经营性支出费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有价证券、股票和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活动。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借款人条件1.借款人应当依法享有专利权;2.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客户,从事经营活动两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内连续盈利,财务制度健全,恪守信用,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及意愿,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有良好的信用记录;3.自然人客户,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专利权条件1.用于质押的专利权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依
3、法授予的且为出质人依法享有;2.用于质押的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在贷款有效期内出质人应维护专利权有效并按时缴纳年费;3.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已进入实质性的生产阶段,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已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效益;4.专利权的价值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5.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的专利权应符合国家安全与保密部门的规定;6. 以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专利权质押的,应当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
4、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二)专利权已被终止;(三)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或已被宣告无效的;(四)存在专利纠纷的;(五)假冒专利的;(六)专利权处于质押期的;(七)专利权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的;(八)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情形。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及期限 第七条 贷款行社在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专利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合理设定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在批准贷款申请前必须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资信状况,确保还款安全。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要纳入对借款人的综合授信额度中。 第八条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和专利权评估价值合理确定,质
5、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第九条 贷款利率根据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政策及贷款行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确定。第十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质押专利权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专利权质押贷款用于流动资金的,短期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但均不能超过专利权的有效期到期日前两年。第四章 贷款操作程序第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由各贷款行社客户部门办理。第十二条申请与受理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向贷款行社借款,需提交下列资料:(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四)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评估报告并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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