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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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商行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的重组和减免行为,盘活不良贷款,防范经营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13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企业按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范围确定。 本细则所称涉农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范围确定。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
2、是指农商行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由于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农商行实施债务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以及进一步减免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行为。第四条 农商行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原则。农商行要严格按照国家授权及本细则的规定,从严控制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范围,不得超范围实施减免。(二)尽职原则。农商行对不良贷款要切实履行追偿程序,对符合重组和减免条件的贷款,要认真分析研究减免重组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切实可行的重组减免方案,最大限度地保全信贷资产。(三)制衡原则。农商行实施贷款重
3、组和减免应严格遵循本细则规定的审核程序,建立贷款重组减免方案的制定、审核、实施、检查相分离机制,建立贷款减免专项检查制度,最大程度地降低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包括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及其办事处,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省联社负责全省农商行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农商行具体实施,研究解决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
4、的各种问题;(二)负责审批本细则规定权限内的农商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的审查和审批;(三)汇总统计全省农商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情况,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四)负责对辖内农商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七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农商行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指导辖内农商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工作,汇总、反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根据省联社授权,制定本辖区内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的具体审批权限;(三)负责审批权限内的农商行
5、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的审查和审批;(四)负责对辖内农商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五)汇总辖内农商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情况,按时报送相关部门;(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八条 县级联社负责本辖区内农商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上级管理部门;(二)按照本细则规定,制定适合本辖区农商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的操作规程,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三)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方案进行审核、审批,对超过审批权限
6、的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四)对本辖区内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九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应成立由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对农商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的工作进行具体管理。同时应指定专门部门具体负责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 重组和减免条件第十条 农商行减免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农商行按照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要
7、求已采取必要追偿程序后,仍无法全额收回的贷款;(二)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都不具备及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能力;(三)实施贷款减免后,还款义务人或第三方可按贷款减免约定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第十一条 借款人为法人客户的,除具备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征信管理部门认可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在BBB级(或相当于BBB级)及以下的;农商行未对借款人进行第三方信用评级的,可按内部信用评级规定比照执行;(二)借款人生产工艺先进、管理水平高、领导班子强,经营前景良好,但因临时资金困难形成不良贷款的。第十二条 借款人为个人客户的,除具备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
8、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商行可适当减免贷款: (一)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企图,还款期内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还款能力根本下降的;(二)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在还款期内为国家或公共利益伤残、死亡,还款能力根本下降的。第十三条 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贷款减免:(一)借款人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的;(二)借款人实收资本不足、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三)借款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四)财政部、银监会和农商行认为不宜减免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 各县级联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重组和减免条件的基础上,制定更为具体的限制条件。第十五条 农商行贷款减免对借
9、款人单笔贷款原则上只适用一次,对于单户借款人两年内不得重复减免。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还款的除外。 第四章 重组和减免权限及程序第十六条 国家对农商行减免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实行专项授权,农商行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自主减免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的审批权限如下:(一)贷款展期或延期由县级联社按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二)单户贷款减免利息额占表内外应收利息总额的比例在80%(含)以上的,由县级联社签署意见,经办事处(市联社)审查同意后,报省联社审批;80%以下的由办事处(市联社)根据辖内实际制定具体审批权限;(三)单户贷款减免本金额占本金余额的比例在50%(含)以上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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