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工程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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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章 总则条为完善公司诉讼案件管理,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建立健全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有效规避经营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第三条 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与外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所有民事、经济、劳动、行政和刑事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纠纷案件。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应当充分发挥法律事务联络员的作用
2、,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公司各级领导应当重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减少和避免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章 案件管理第五条公司本部发生的民事、经济法律纠纷案件,由公司法律室管理。公司本部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律纠纷案件,由公司人力资源科管理。公司本部发生的行政、刑事法律纠纷案件按部门管理职能由公司相关部门管理,必要时可要求法律室予以协助。第六条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由公司法律室统一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可予以指导、督促或协助处理。第三章 案件处理第七条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案件管理范围,由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处理法律纠
3、纷案件应尽可能委托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律师,确需聘请其他社会律师代理的,须报经总法律顾问批准,律师代理费用由处理单位自行承担。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诉讼、仲裁案件台帐,及时登记各类信息,确定案件承办人,跟踪管理案件进展和结案等情况。第十条 公司收到各单位以公司名义被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材料,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单位,并与相关单位协同磋商好处理方案,相关单位应按磋商方案及时予以妥善处理。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法律室通报承办案件的进展情况和案件处理结果,并将案件的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公司法律室备案。第十一条 案件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诉讼、仲裁及相关活动
4、,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汇报案情,通报案件进展和办理情况。第十二条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在终审判决做出前,不得随意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在案件管理和处理过程中,有关知情人必须保守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项。第十三条 在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单位提供协助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拖延和推诿。第十四条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完毕后,经办责任人应全面系统地收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第四章 案件责任和承担第十五条 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的单位是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应积极主动地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并承担全部办案费用和应负债务。第十六条 坚持“新官理旧事”的原则,如法律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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