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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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编号: 团队境内旅游协议甲方: 乙方: 20*年*月15 / 15G-*-401国 家 旅 游 局 拟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年四月 使用说明 、本协议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包价旅游协议时使用(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 2、各方当事人应当结合详细情形选择本协议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3、各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拟定、说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
2、用。 团队境内旅游协议 协议编号: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条 本协议术语和定义 、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协议商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
3、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协议未商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协议商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饰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协议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协议义务,实际提供有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
4、,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天行程开始前、终止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备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且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份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详细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
5、商品批发*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有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关于权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履行商定行程的行为。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履行商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商定成团人数未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协议的行为。 1、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
6、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协议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未能预见、未能避免并未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致使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协议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
7、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各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协议的组建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终止地,线路行程时间和详细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4小时以一日计);(2)地接社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
8、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有关服务设备);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详细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第三条 订立协议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协议条款、行程单
9、,在旅游者理解本协议条款及关于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协议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信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协议的组建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各方具备约束力。第五条 旅行社的权利 1、依据有关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有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文件资料; 3、依照协议商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形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协助配合;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协议
10、商定的不合理要求; 、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旅行社的义务 、依照协议和行程单商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权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详细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各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如实告知详细行程安排和关于详细事项,详细事项
11、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依照协议商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饰; 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所有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所有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沟通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
12、,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13、旅游行程中解除协议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要求旅行社依照协议及行程单商定履行有关义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
13、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资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资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关于部门申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关于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所有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所有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依照协议商定支付旅游费用; 3、遵守法律、法规和关于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加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
14、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保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5、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且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关于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协助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饰,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饰,不在行李中夹带; 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本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监控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
15、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1、旅行社与旅游者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商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各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各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依照本协议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协议未能完全履行的,
16、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协议,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资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各方分担。第十条 协议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协议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有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有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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