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银行托管协议示范文本(证券类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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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有限合伙企业托管协议(合伙型证券类私募基金适用)合同编号:(20XXX年7月制定)私募基金:XXXXX有限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目录一前言1二释义1三声明与承诺3四合伙企业财产和资料的交付与合伙企业的起始运作4五当事人及权利义务6六合伙企业的财产9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3八基金托管人对合伙企业投资运作的监督和核查19九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20十合伙企业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1十一合伙企业的费用与税收25十二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26十三信息披露与报告27十四协议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28十五合伙企业的清算28十六
2、违约责任29十七争议的处理30十八其他事项312一 前言(一) 鉴于本XXXXX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现委托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根据基金托管人签约主体明确)担任本合伙企业资产的托管人,各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订立本托管协议。(二)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 订立本托管协议(以下或简称“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确保合伙企业规范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2、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
3、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3、 订立本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 本协议是规范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任何法律文件与本协议不一致或有冲突,涉及托管事宜的以本协议为准。各方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协
4、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协议当事人包括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四) 合伙企业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合伙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募集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二 释义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 本协议:指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的XXX有限合伙企业托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协议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2、 合伙企业/基金/私募基金:指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即XXX有限合伙企业。3、 基金合同
5、/合伙协议:即合伙企业合伙人签署的XXXX有限合伙协议4、 合伙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伙协议,向合伙企业出资的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5、 基金管理人:指负责对XXX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运作进行管理的基金管理机构。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管理人共同管理本合伙企业的,所有管理人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由合伙协议进行约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各管理人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
6、伙企业委托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基金具体情况约定),即XXXX公司。6、 基金托管人: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根据基金托管人签约主体明确)。7、 外包服务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9、 开放日:指基金存续期内为合伙人办理入伙、退伙等业务的工作日。10、 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7、金托管人为合伙企业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两机构下合称“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11、 募集专用账户: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募集机构为合伙企业开立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合伙企业募集结算资金、向合伙人分配收益、给付退伙款项以及分配合伙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等。募集专用账户资金只能在合伙人资金账户与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12、 托管资金账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合伙企业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需按“第三方存管”模式要求,与银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建
8、立对应关系。13、 证券交易资金台账账户(即基金的“证券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证券经纪服务商处为合伙企业开立此账户。此账户用于合伙企业场内交易清算的实施。此账户内的资金信息与银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同步。14、 银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管理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已签署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第三方存管协议”及基金管理人指令,按“第三方存管” 模式要求开立此账户,用于合伙企业的结算与监管。本账户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与证券交易资金台账账户同步,并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唯一对应关系。15、 期货账户:合伙企业参与期货投资所需开立的相关账户,包括期货结算账户、期货保证金
9、账户等;16、 合伙企业财产:指合伙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协议标的的财产。17、 合伙企业财产总值:指合伙企业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18、 合伙企业财产净值:指合伙企业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19、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合伙企业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20、 合伙企业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合伙企业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合伙企业财产净值和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净值的过程。21、 存续期:指本协议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22、 认购/入伙:指在合伙企业募集期间,全体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
10、企业申请出资的行为。23、 申购/入伙:指在合伙企业开放日,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企业申请出资的行为。24、 赎回/退伙:指在合伙企业开放日,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企业的行为。25、 基金销售机构:指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为合伙企业办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认购/申购、赎回/退伙等业务的机构。26、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 声明与承诺(一) 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基金业协会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
11、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协议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二) 基金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但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不承担对基金所投资项目(或标的)的审核义务,对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三) 合伙企业声明其投资者符合私募办法
12、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合伙企业财产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投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四 合伙企业财产和资料的交付与合伙企业的起始运作(一) 托管资产范围本合伙企业将合伙人的所有出资委托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为XXXX万元人民币。(二) 基金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通过网站公示的方式为基金办结备案手续。合伙企业应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毕合伙企业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三) 移交清单基金管理人应在办理托管资金移交手续
13、当日或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有限合伙)资金及文件移交清单(格式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移交清单”),移交清单应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并签署日期。(四) 托管资金的移交基金管理人在移交清单中应注明: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合伙企业移交托管资金总额,移交托管资金前各合伙人实际已缴付资金总额及明细清单(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基金托管人根据移交清单确认移交托管资金到账情况。合伙企业出资移交基金托管人托管后,合伙人缴付的各期出资,基金管理人均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应的交付资金总额及明细清单(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基金托管人据此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得将非本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金或未明确归属的资金移交基金托
14、管人托管。基金托管人如发现有此类情形发生,将暂停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直至基金管理人按本协议约定办理资金移交事宜。(五) 合伙企业资料的移交基金管理人应在移交清单中列明移交的文件资料,并于办理托管资金移交手续当日或之前将该等文件资料(若为复印件,应加盖合伙企业公章)提供给基金托管人,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 合伙协议及其变更、相关附件或补充协议(加盖合伙企业骑缝公章);2、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3、 托管资金管理运用授权书(加盖合伙企业公章,格式见附件二);4、 合伙企业预留公章样本(格式见附件三);5、 联系人名单以及联系方式(见附件四);6、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15、和使用的网银密钥(如有);7、 委托管理协议/投资管理协议等相关的管理协议(如有);8、 (仅适用于中途托管的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移交托管前已签署的投资项目清单、投资交易文件及截止移交日的资产及负债明细(清单和资产负债明细需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凭证或权利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如有)9、 本协议约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六) 合伙企业的投资运作起始日1、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款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了所有相关文件资料,且移交托管的资金足额划入托管资金账户后,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确认托管资金到账后,在移交清单上盖章确认,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资金到账通知
16、书”(格式见附件五-1),基金托管人于发出“资金到账通知书”之日起正式开始履行托管职责。2、 合伙企业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毕备案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合伙企业起始运作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五-2)。合伙企业自“合伙企业起始运作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之日起进行投资运作。(七) 基金管理人提供给基金托管人的所有合伙企业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或发送电子扫描件方式向基金托管人递送的材料,各方认可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材料有误或不完整的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五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 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1、 基金管理人名称:住所:联系人:通
17、讯地址:联系电话:2、 基金托管人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3、 合伙企业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合伙企业财产;2、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3、 按照有关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行使因合伙企业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 根据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协议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合伙企业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5、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合伙企业投资相关的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18、其他法律行为。(三)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 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2、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托管资金移交手续;3、 按照本协议约定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4、 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伙企业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等重要文件(如有);5、 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履行本协议所需的相关法律文件,并保证该等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6、 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地向基金托管人支付托管费;7、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负责合伙企业会计核算并编制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8、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计算并向合伙人报告合
19、伙企业财产份额净值;9、 根据法律法规与合伙协议的规定,对合伙人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合伙企业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合伙人提供基金定期报告;10、 合伙企业发生业务性质、经营范围、合伙协议、合伙人出资情况变更等影响托管业务的事件时,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提供相关的变更文件;11、 组织并参加合伙企业财产清算组,参与合伙企业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2、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各项开展托管业务必须的协助;1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四) 基金
20、托管人的权利1、 按照本协议约定,依法保管合伙企业财产;2、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用;3、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合伙企业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五)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 安全保管合伙企业财产;2、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专职人员,负责合伙企业财产托管事宜;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合伙企业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21、合伙企业财产;5、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合伙企业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6、 复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净值;7、 办理与合伙企业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8、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定期报告,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9、 按照本协议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0、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2、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合伙企业的有关信息;
22、1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合伙企业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14、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15、 按照本协议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六) 合伙企业的权利1、 享有托管资金的所有权;2、 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3、 获取托管资金及财务状况的资料;4、 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七) 合伙企业的义务1、 保证合伙企
23、业依法有效设立;2、 保证托管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保证托管资金的运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3、 将本托管协议约定的基金托管人职责,完整、准确地向全体合伙人披露;4、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各项开展托管业务必须的协助;5、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八) (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行政服务机构时适用)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达成一致,有关合伙企业投资交易、资金清算、估值对账、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根据项目外包服务机构承接的具体外包服务进行选择填写)等基金管理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及支付划付指令,交易资金清算,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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