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暂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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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以下称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和市场营销工作业绩,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公司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国股份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各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其他直属单位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是指由公司作为出资人,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各子公司出资兴办的境
2、内外独资或控股的各类企业;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其他具有会计主体资格的核算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所在企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企业的经营效果,执行财经法规等有关经济活动应该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状况、盈亏的真实性、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内控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存在问题等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并对领导人的经营业绩和负有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向委托部门和本人出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书。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和任职工作期间(以下简称任中)经济责任审
3、计。(一)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领导人员遇有调任、免职、辞职、解聘、退(离)休、任期届满以及企业发生改组、改制、兼并、分立、出售、拍卖、破产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原则上实行先审后离的原则,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二)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领导人员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每两年为一个审计周期。根据公司统一布置开展的审计项目,不受两年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的原则,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工程项目经理部的经理,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可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管辖和组织 第八条 任期经济责任
4、审计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下达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简称审计委托书,见附表)或由审计机构主管领导决定,审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一) 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审计。 (二) 公司各单位所属的企业(单位)、兴办的独资或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公司所属各成员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 (三) 公司所属各单位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对其管辖的企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需要审计时,根据人力资源部门委托或领导批示,由公司监察审计部审计。 (四)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所在单位审计部门于每年年初与人力资源部门
5、协商将需要审计的领导人员提出建议计划,经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因工作需要不能列入审计工作计划的,可根据企业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的要求进行安排。 第九条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遇到审计力量不足时,在请示企业审计机构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但审计决定和审计评议书必须由企业审计机构做出。 第十条 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认为审计组成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时,有权向审计机构申请要求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决定。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是
6、指自任命(上任)之日起至离任之日止,企业各会计期间(年度、季)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情况。 领导人员任期不满三年应审计整个任期,任期超过三年重点审计近三年,对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审计时间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对需要延伸审计和抽审的,应以被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单位范围内的事项为主,被延伸审计单位、被抽审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 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 绩效考核所规定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 任职期间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情况。 (四) 任职期间企业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收支、利润的真实性、合法性,利润分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五) 任职
7、期间,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及其它资产是否完整真实,并为企业所拥有。 (六) 任职期间企业债权债务是否真实,结构是否合理,清理是否及时,有无呆坏账。(七)投资者投入被审计单位的资本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股本结构是否合理,投资是否到位。 (八) 资本公积的来源,盈余公积提取和使用,未分配利润的构成是否真实合规。 (九) 或有事项是否如实披露。 (十) 各项决策是否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 领导和委托部门要求审计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和人力资源部的委托书,向被审计企业(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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