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工程局有限公司审计通知书编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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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局有限公司审计通知书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工程局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的、依据及审计范围; (三)审计时间; (四)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五)审计人员组成; (六)审计部门签章和签发日期。 第四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方案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五条 审计部门要在进驻
2、被审计单位7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在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送达。 第六条 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相关部门。涉及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工程局有限公司审计证据搜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部门搜集和使用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工程局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证据是指审计部门和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
3、以证实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三条 审计证据应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本办法所称的客观性,是指审计证据是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是客观存在的。 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必须是与审计目标和应证实的事项之间有一定的逻辑关系。 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数量足以作为审计结论的基础。 合法性,是指取得审计证据的程序和手续必须符合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 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二) 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三) 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电子证据; (四) 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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