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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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以下简称 “境内承销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自律组织规定,以及我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x规章2014173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发行资格的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和各类境外机构、国际组织等作为发行主体,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等场所采取公开或非公开定向方式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商业银行具备承销资质的本外币有价证券。 按照发行主体不同,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包括: (一) 企业类债券
2、。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作为发行人,依照境内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各类有价证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纳入企业类债券管理。 (二)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作为发行人,依照境内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三)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相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有权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四) 境外机构债券。是指境外政府机构、国际组织,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依照境内
3、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的有价证券。 (五) 资产支持类证券。是指发起机构将其持有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化安排,转让给特定目的载体,再由特定目的载体发行、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投资人本金收益的有价证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承销业务,是指我行作为主承销商(含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为承销境内债务融资工具而开展的客户营销、尽职调查、申报注册、信息披露、组织发行以及履行后续管理职责等活动并收取承销费用的金融资产服务业务。 按照我行承担的责任不同,境内承销业务分为代销方式和包销方式。 (一) 代销。是指我行与发行人约定在承销期结束后将拟发行未售出的债务融资工具按原面值全额退还给发行人
4、的承销方式。 (二) 包销,包括余额包销和全额包销。其中余额包销是指我行与发行人约定在承销期结束后按承销份额和发行价格,由主承销商认购拟发行未售出部分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方式。全额包销是指我行与发行人约定在承销期开始前由主承销商按照承销份额和约定的价格全额认购债务融资工具拟发行额,后续再分销认购份额的承销方式。 第四条 境内承销业务是代理业务,我行不对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承担市场风险和发行人信用风险。 第五条 我行境内承销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统一管理原则。境内承销业务由总行统一管理,实施统一管理标准。按照发挥专业优势、充分协作联动的原则开展营销工作。实行承销发行集约操作,实现高效运营
5、。 (二) 职责分离原则。境内承销业务组织体系应遵循前、中、后台分离原则,业务环节职责分明,流程清晰,形成健全有效的分工合作、监督约束机制。 (三) 风险隔离原则。境内承销业务执行全行统一风险偏好,与自营债券投资业务间建立“防火墙”,在组织架构、人员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及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实现有效分离,防范风险传染。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与境内外分支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牵头开展我行境内承销业务,负责承销发行等相关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拟订境内承销业务操作规程,负责组织境内承销业务专业培训与业务统计,负责境内承销发行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二
6、) 负责统一办理境内承销业务发行与分销相关事项,包括签署协议、组建承销团或确定定向投资人、组织簿记建档或招标发行、完成销售和分销等;负责与营销部门开展发行辅导、承销项目申报注册、协助发行人进行发行备案与公告等。 (三) 负责后续管理中与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协调、沟通和报告工作,按照监管要求提交后续管理报告、牵头组织召开持有人会议,负责协助发行人向指定媒体提交信息披露文件。 第八条 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是企业类债券承销业务营销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应承销业务的客户营销、尽职调查以及存续期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组织业务范围内承销业务的年度发展目标制定、承销业务专员队伍建设、业务培训
7、、资格审查及管理。 (二) 负责组织业务范围内承销业务的客户营销与尽职调查,负责与总行金融市场部开展发行辅导、协助发行人按规定进行发行备案与公告。 (三) 负责根据监管要求组织完成业务范围内债务融资工具申报注册文件并统一履行申报注册工作。 (四) 负责组织业务发起行对所发起的承销业务开展存续期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发行人风险化解和处置方案,采取措施控制业务风险。 第九条 总行机构金融业务部是境内地方政府债券和境内金融机构(含中资金融机构及其境外分支机构、总部在境内的具有主权性质的多边开发机构,不含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发行的境内金融债券承销业务营销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应承销
8、业务的客户营销、尽职调查和存续期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组织业务范围内承销业务的客户营销与尽职调查,负责与总行金融市场部开展发行辅导、协助发行人按规定进行发行备案与公告。 (二) 负责根据监管要求组织报送业务范围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申请材料。 (三) 负责组织业务发起行对所发起的承销业务开展存续期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发行人风险化解和处置方案,采取措施控制业务风险。 第十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是境外政府机构(含境外政府类和主权类机构、国际组织)和境外金融机构(含其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发行的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营销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应承销业务的客户营销、尽职调查和存续期管理工作。
9、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组织业务范围内债券发行人所在信贷区域的主管境内外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主管机构”)开展客户营销与尽职调查。负责组织发行人主管机构与总行金融市场部开展发行辅导,协助发行人按规定进行发行备案与公告。 (二) 负责根据监管要求组织报送业务范围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申请材料。 (三) 负责组织发行人主管机构对所发起的承销业务开展存续期管理工作,落实发行人风险化解和处置方案,采取措施控制业务风险。 第十一条 总行专项融资部是境内金融租赁公司和专项融资业务覆盖的新兴市场国家(地区)各类机构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业务营销部门,负责对应承销业务的客户营销、尽职调查和存续期管理工
10、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业务范围内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客户营销、尽职调查以及信用风险审查审批。负责与总行金融市场部对发行人进行发行辅导,督促发行人按规定进行发行备案与公告。 (二) 负责根据监管要求组织报送业务范围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申请材料。 (三) 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对所发起的承销业务履行信用风险审查审批。负责对所发起的承销业务开展作业监督。 (四) 负责对所发起的承销业务开展存续期管理工作,落实发行人风险化解和处置方案,采取措施控制业务风险。 第十二条 授信审批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批核定发行人专项授信额度。(二)负责承销业务信用风险审查审批。 第十三条 信贷与投资管
11、理部门牵头负责承销业务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制定承销业务管理制度。 (二) 牵头负责承销业务存续期风险监测、监督和检查。 (三) 负责确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重点关注池标准。 (四) 负责境内承销业务作业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工作,负责包销余券的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和资本计量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制定境内承销业务适用的会计科目。 第十六条 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境内承销业务的会计核算、资金清算以及总分行之间的资金划拨、账务核对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境内承销业务相关法律文件进行
12、法律审查,负责就承销业务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及建议,处置相关法律事务。 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境内承销业务声誉风险牵头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业务准入与风险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企业类债券发行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有关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准入要求。 (二) 在我行信用评级为A+级(含)以上。 (三) 发行人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两年未受到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处分,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项目收益票据对应的融资项目还应符合总行代理债权投资业务相关制度规定的融资项目准入要求。 第二十一条 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同时符合
13、以下条件: (一) 符合境内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有关金融债券发行的准入要求。 (二) 发行人为境内银行的,应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商业银行在境内设立的法人机构,以及在我行信用评级为A+级(含)以上的其他商业银行。 (三) 发行人为境内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应在我行信用评级A+级(含)以上且上年末净资产在10亿元以上。 第二十二条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经财政部批准具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资格。 (二) 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境外发行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国家(地区)政治稳定,不属于我行有关制度确定的制裁名
14、单或禁止新建客户和业务关系的敏感国家(地区)。 (二)发行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第二十四条 资产支持类证券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基础资产可准确识别,产权及抵、质押权属清晰,具备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条件。 (二) 基础资产为信贷资产的,借款人所属行业为我行“限制进入类”行业的资产占比不超过全部基础资产的15%。 第二十五条 境内承销业务履行信用风险审查审批。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除外: (一) 境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发行人的金融债券承销业务。 (二) 地方政府债券承销业务。 (三) 在
15、我行内部国别风险分类为低、较低,或主权评级为BBB 级(含,标普/穆迪/惠誉评级结果孰低值)以上的国家(地区),由政府、政府设立的主权基金、中央银行发行的国际债券,在对应国家的国别风险限额内办理的承销业务。 (四) 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新开发银行等由多个国家发起设立,在重大国际、区域经济事件中有良好协调能力,为一定领域的经济活动提供特殊支持的国际组织作为发行人的承销业务。 (五) 评级为A-级(含,标普/穆迪/惠誉评级结果孰低值)以上的境外金融机构、英国银行家杂志最新公布的“全球银行1000强(TOP 1000 WORLD BANKS)”排名前100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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