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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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人事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新聘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条例中新聘人员是指新聘用到学校工作的人员。其范围主要包括:(一) 引进人才;(二) 调入人员; (三)接收毕业生;(四)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及其他按国家政策应当接收的人员。第三条 新聘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合理配置,提高质量、优化结构,专兼结合、合理流动”的原则,在编制核定和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的人力资源进行合理补充和调整,并依据“逢进必考”的要求,原则上所有新
2、聘人员应通过考核、考试方式进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聘用的教师和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直接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其他各系列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第二章 聘用条件及资格第五条 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第六条 聘用人员的资格(一)年龄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后出站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4.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5.本科毕
3、业的,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二)学历1.聘用教师。(1)原则上应当聘用“海外博士”或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2)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原则上初始学历应为部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不含独立学院),并获得学士学位,且博士研究生毕业于部属高等学校;本、硕、博、博士后研究阶段经历原则上应包含一段非本校经历。2.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辅导员。原则上应聘用硕士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同时初始学历应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不含独立学院)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且至少有一段学习经历毕业于部属高等学校。3.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聘用硕士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同时初始学历应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不
4、含独立学院)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护理系列原则上应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不含独立学院)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第三章 聘用程序第七条 每年度秋季学期前两周,各单位将下一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报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各单位编制、岗位及现有人员情况,制定各系列人员补充计划。第八条 教师聘用程序(一)公布岗位。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人员补充计划,制定岗位条件,并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二)组织考核。各单位教学委员会通过试讲方式对应聘人员的教学能力进行考核;各单位学术委员会结合应聘人员已取得的学术成果,并结合试讲情况,对应聘人员的综合水平做出评价。各用人单位应逐步引入
5、科学评价体系,评价体系设计中,主要考虑教学、科研等因素,在科研评价中主要考虑论文、项目、专利等的权重。(三)确定人选并公示。各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经党政联席办公会议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用人单位对拟聘用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四)学校审批。各单位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上报学校,由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对拟聘人员聘用资格进行审核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五)办理手续。批准聘用的人员到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办理入校手续,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以引进人才方式来校的新聘教师,其聘用程序按照*大学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专职管理人员、辅导员聘用程序(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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