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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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政领导干部自觉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和依法治校的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任命(聘任)的所有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上述范围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给学校、社会、国家利益和师生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的,依据本办法追究责任。本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
2、法定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第四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 问责机构第六条 学校党委是问责决定主体,主要职责为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审议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第七条 学校成立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公室(以下简称问责办)。问责办设在纪委,办公室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纪委副书记(纪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和组织部部长兼任,人员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人事处
3、、审计处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问责办的主要职责为受理问责事项、组织问责事项的调查、提出问责建议、起草并送达问责决定书、反馈问责事项办理结果。第三章 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第八条 决策严重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一)决策事项内容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个人独断专行,擅自决定;(三)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或者对影响面广、与师生切身利益相关的决策事项,不进行调查论证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四)其他决策重大失误的行为。第九条 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
4、或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一)拒不执行或者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命令、工作部署和学校党委、行政作出的决策、工作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对可能发生和已发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解决,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不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三)对工作懈怠懒散、消极应对、推诿扯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严重超出工作要求时限,完成任务质量和服务质量较差;(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或者报送、公布、通报虚假信息;(五)其他工作失职的行为。第十条 管理监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
5、劣影响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者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二)对上级督查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经核实未及时进行整改、解决,对反映问题的群众敷衍塞责、言行失当导致事态恶化;(三)其他管理、监督不力的行为。第十一条 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一)强令、授意他人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对应当依法履行的党政管理职责不依法履行;(二)违规插手干预各类招生考试、基建修缮、采购招标、经费使用、资产管理、人才引进、职称评审、评先评优
6、等工作;(三)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与校外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办班协议、科研协同创新协议或其他经济合同;(四)在收支、预算、票据、合同等财务管理以及公章使用管理中弄虚作假;(五)干预、限制、阻碍党政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他人弄虚作假,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妨碍案件查处;(五)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第十二条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一)采取违法违规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二)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未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行应急处置,贻误时机;(三)在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过
7、程中,没有做好疏导、劝解工作,或者擅离职守、脱逃现场;(四)在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过程中,拖延懈怠、推诿扯皮;(五)其他处置失当的行为。第十三条 其他给集体利益、公共财产、他人生命财产、学校声誉和个人名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情形。第十四条 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一)责令公开道歉;(二)停职检查;(三)引咎辞职;(四)责令辞职;(五)免职。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作为问责的辅助方式。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十六条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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