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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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授予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硕士研究生。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适用于学校2014年及以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第
2、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第二章 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特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奖励金额为5000元。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15%,奖励金额为3000元。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25%,奖励金额为2000元。三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35%,奖励金额为1000元。第六条 按照二级培养单位全日制在籍研究生人数比例分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方向)倾斜,适当向人才培养质量较高的学科倾斜。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按照学校分配名额确定各学科获奖名额。本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能跨学年使用。特等奖学金用于奖励拔尖人
3、才,名额由学校统一掌握,不下拨到各二级培养单位,由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评审。特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剩余名额可以转入本学年的二等奖学金名额,二、三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申请特等奖学金的学生不局限在获得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的学生中产生。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研究生第二学年起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八条 研究生不得在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外申请学业奖学金(申请特等奖学金者除外,但参评成果的时限应属在读期间)。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
4、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的资助。第三章 申请条件、评定标准与评定规则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具有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意识; 2.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学术表现突出,恪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学习成绩优秀; 3. 社会责任感强,身心健康,具备强健的体魄、积极的心态、坚强的意志和健全的人格; 4. 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学年全部课程,按时完成论文工作进程。 二、其它条件 在
5、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从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与道德素质、课程成绩和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学术科研活动及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各二级培养单位应根据*建筑大学研究生培养量化考核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科特点自行制定考评办法。对学术型研究生,考核办法的制定应当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考核办法的制定应当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三、特等奖学金申请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特等奖学金) 1. 硕士学位论文被评为*省优秀硕士学术学位论文或优秀硕士专业学位示范论文; 2. 在中文核心以上层次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专业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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