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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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首席合规官负责,法律合规中心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牵头机构,组织、督导资产管理公司及相关部门具体办理。 公司设置信息披露岗负责落实督导、检查信息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通过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基金经理、资产管理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在其负责的职能和工作范围内,提供
2、信息披露内容,确保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编制和披露基金信息,同时保证披露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清算部负责协调与托管人对接,提供财务数据。 第三条 公司、托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根据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有关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司应向投资人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基金合同; (2)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3)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4) 基金的投资情况; (5) 基金的
3、资产负债情况; (6)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7)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8)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9) 涉及私募基金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中国证监会以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五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通过恒天金服、公司网站、微信服务号等渠道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六条 基金进行托管的,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经理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4、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并向基金经理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公司清算部门负责与托管人协调对接。 第七条 根据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有关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司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2)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
5、等相关措辞;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经理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披露基金信息的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三章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期间,基金经理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1) 基金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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