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居建设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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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民居建设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我省美丽乡村建设,促进新民居示范工程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民居”是指经县、市、省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经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授权,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建设的符合环境保护、节约土地、设计精美、布局实用、造价经济的农民住房。第三条 新民居建设开发贷款是指向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或建筑企业发放的用于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贷款。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 新民居建设贷款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备
2、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及以上资质等级证书,或具备住房建设部门核发的三级及以上建筑资质等级证书;(三)资信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四)在贷款行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利用该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五)贷款行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获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新民居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并已纳入新民居示范工程;(二)由当地村民委员会采取公开招标形式确定开发或建筑企业;(三)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全部到位并先于贷款投入新民居房地产项目开发;(四)能提供贷款行社认可的担保;(五)贷款行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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