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护管理局职工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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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部职工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职工管理,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发挥服务职能,增强纪律观念,树立良好形象,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维护管护局和职工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林管局相关规定,特制定管护局职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管护局全体职工和非全日制用工。 第三条、管护局职工的职务、聘用、试用、出勤、调动、考核、奖惩、任免,以及出差、请假、待遇、福利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办法”办理。 二、工作岗位第四条、管护局根据工作和业务的发展需要,依据林管局批复的编制,按程序设立或撤销工作岗位。第五条、管
2、护局的工作岗位一般分为处级干部管理岗位、科级干部管理岗位、普通管理人员岗位和工勤人员岗位。 第六条、管护局实行聘用制。管护局与职工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确立单位与职工的劳动用工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新聘用人员应试用合格后方可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经试用合格后,与管护局订立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第八条、管护局岗位职务变动的人员接到任职通知后,于3日内办妥移交手续。管护局内部各单位或部门之间调动的职工,在收到人事劳动调配介绍信后,须按时到调入部门报到,逾期不
3、报到者,将视作旷工。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护局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管护局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管护局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工作规范 第十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及管护局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原则,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管护局党委、管护局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各单位
4、(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考勤管理制度,部门负责人要如实、及时做好每月考勤工作,严肃工作纪律。第十三条、各单位(部门)因虚报、瞒报考勤,致使职工纪律涣散,影响工作正常开展,要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情况严重者,予以撤职处分。第十四条、职工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如职工不经批准进行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一)7天(含)以内的病假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的病假必须有医院诊断书,由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局长批准,请假书报人力资源科备案。(二)3天(含)以内的事假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事假须由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局长批准,请假书
5、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第十六条、疾病或非因工负伤。 (一)医疗期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根据病情给予不超过规定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最长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最长医疗期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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