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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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就教职工考勤、请假及假期相关待遇等问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在岗职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办法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教职工正常作息时间按公布的校历和相关规定执行,节假日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考勤的对象及范围 1、全院各行政处室、教辅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各教学系、部的专职管理人员、实验室实验员和工勤人员(水、
2、电、绿化等岗位人员的考勤以检查岗位实绩为主)实行坐班制,按照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考勤。因工作岗位需要调整上下班时间的,需部门以书面形式报院领导审批,组织人事处备案。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工半天处理。2、专任教师为非坐班制人员,其考勤按学院教学管理规定执行,上班时间可根据授课任务及部门工作情况掌握,必须保证教学时间和教学任务的完成,并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参加者,当次做为旷工处理。第五条 考勤办法 1、每月以实际上班天数为基数(每周5个工作日制)上报考勤情况。 2、教职工应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严格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需请假
3、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各处室系(部、馆)负责人为考勤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考勤的日常登记及统计汇总工作,考勤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务必真实,不得弄虚作假,每月5日前须将本部门上月考勤登记表报组织人事处备案(考勤结果要求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学院组织人事处对各部门的考勤及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每月根据考勤报表进行汇总,考勤结果将作为工资、奖惩及年度考核的依据。对于瞒报、漏报、迟报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员责任。 第三章 各类假期及假期内工资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教职工可分别享受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 第六条 请假的审批权限
4、及销假1、副院级领导请假由院长和党委书记批准。2、中层干部请假,正职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院长和党委书记批准;副职由部门正职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3、各部门教职工请假审批权限:1天以内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报组织人事处备案;2-5天以内按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超过5天按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组织人事处分管人事院领导院长程序审批,其中专任教师请假还必须由教务处审批同意。审批权限中分管人事院领导和院长审批由组织人事处报送,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部门,由部门通知请假者本人,并且做好记录。4、各类假期,必须严格履行请假、销假手续。填报请假单,逐级审批后在假期发生前送组织人事
5、处备案后方可休假。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向部门负责人及按相关审批权限要求口头请假,同意后最迟于假期结束后2日内补办签字手续,未按要求办理的,视情节按事假或旷工处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关考核责任。5、教职工请假期满回岗工作后,应及时提供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及部门盖章的销假证明,交组织人事处销假。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应在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根据假期时间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七条 事假 1、教职工因私事经本人申请可给予事假,行政坐班制人员事假一般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教师事假必须经过教务处调课同意后方能准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要超过限定事假天数的,
6、按审批权限报批。 2、见习期、试用期一般不给事假,如特殊原因请事假满1个月及以上的,其见习(试用)期要顺延计算。3、职工配偶因病住院,根据医院意见确需短期陪护的,按上述审批权限审批后可给予陪护假7天,超过7天的按事假处理。 4、参加非学院指令性的业余学习、各类培训班、报考研究生等有关的听课、复习、考试等占用上班时间的,按事假处理。5、事假期间工资待遇(1)行政教辅等坐班制人员事假天数少于15天的,按事假天数扣除日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额=奖励性绩效工资/30实际请假天数(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奖部分、效益奖、第十三个月工资、督导考核奖),超过15天不足30天的,扣除当月奖励性
7、绩效工资。(2)专职教师、实训指导教师因事假原因未完成学期要求教学工作量的,扣除不足课时的奖励性绩效工资(1课时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36课时,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包含年度考核奖励、督导考核奖折算到每个月的金额)。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奖部分在年末根据基本工作量、科研工作量、中心工作量完成情况根据绩效工资改革实施方案统一核算。(3)教职工事假1个月以上的,从第2个月起,除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外,月应发工资按50%发放,从第3个月起,除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外,停发月应发工资。第八条 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休息者,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或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书,按
8、审批权限经领导审批生效方可休病假。出差在外地的教职工,因患急病在当地就诊病休的,应及时通知单位请假,返校后应出具就诊医院的病历、疾病诊断书、就诊收据,补办休假手续。 2、职工连续请病假一个月以上、恢复工作不足一个月又请病假的,前后两次病休时间累计为“连续病休”时间。因病半休的时间,每两个半天折算为一天。连续跨学期病休者,寒、暑假应视为病假。3、在见习期(试用期)间的教职工病假,见习期要相应延长。4、身患绝症、重症精神病的工作人员,由地市以上医院或地市以上肿瘤、精神病专科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在停止工作治疗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5、因不法行为引起的病伤,不得按病假处理,在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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